市政公用工程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 水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净水、污水处理构筑物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亦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相关章节的结构工程。 6.1.2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根据设计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体构筑物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各单体构筑物之间的衔接、联系满足设计工艺要求; 2 应做好各单体构筑物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的沉降观测; 3 涉及设备安装的预埋件、预留孔洞以及设备基础等有关结构施工,在隐蔽前安装单位应参与复核;设备安装前还应进行交接验收; 4 水处理构筑物底板位于地下水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 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8 调蓄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水塔、水柜、调蓄池(清水池、调节水池、调蓄水池)等给排水调蓄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8.1.2 调蓄构筑物工程除按本章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水柜、调蓄池等贮水构筑物的混凝土和砌体工程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与调蓄构筑物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和砌体工程等应按本规范的相关章节规定执行。 8.1.3 调蓄构筑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复核已建的与调蓄构筑物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施工时应采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 泵 房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工程中的固定式取水(排放)、输送、提升、增压泵房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小型泵房可参照执行。 7.1.2 泵房施工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其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河岸和管线的基础等情况进行实地详勘调查,根据安全需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 复核泵站内泵房以及各单体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泵房及进出水流道、泵房与泵站内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筑物连接的管道或构筑物,其位置、走向、坡度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分建式泵站施工应与泵站内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 4.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 4.1.5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堰或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

    2020年3月5日
  • CJJ201-2013(4限界)

    4 限 界 4.1 一般规定 4.1.1 各专业轨旁设备和管线安装后应分专业检测限界,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1做好记录。 4.1.2 轨行区所有专业施工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后应进行限界检查,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2提交限界检查报告表。 4.1.3 线路开通试运行前,必须确认所有设备和管线不侵入设备限界。 4.1.4 限界应采用测量仪器或限界检测车(以下简称检测车)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测。 4.1.5 当采用测量仪器检测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测量仪器进行检定。应采用施工图的设计线路中心线及轨面作为测量基准线及基准面。 4.1.6 检测车宜安装声电感应报警器。检测车检测前,

    2020年3月5日
  • CJJ201-2013(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测量,应满足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偏差的要求。 3.0.2 各专业开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已审查并交底,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2 已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完成相关报监工作; 3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且已交底; 4 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已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测量; 5 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已基本落实,机具、劳力能满足施工需要; 6 前期工程已基本完成,能满足施工要求; 7 临建房屋、工程用水、用电、施工场地、运输通道等已妥善解决; 8 开工报告已批准,开工日期已确定。 3.0.3 设备安装的

    2020年3月5日
  • CJJ 201-2013直线电机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

    《直线电机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01-2013》 强条 4限界 4.3区间 4.3.4 受流器、集电靴和混凝土结构体、车体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受流器、集电靴和混凝土结构体、车体之间的最小净距 条文说明 4.3.4 受流器(集电靴)是带电体,在此高度范围内的轨旁设备,应满足电气绝缘距离。表中数据是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设计规范》CJJ 167编制而成。轨道交通轨行区的土建施工、机电设备和管线安装等所有专业必须遵守表4.3.4中最小净距的规定。施工完成时必须按表中规定的数值对工程进行检查。 强条 12.3 安 装 12.3.1 感应板顶面高程

    2020年3月5日
  • CJJ266-2017城市轨道交通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 266-2017》 强条 4.6 底座施工 4.6.11 底座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前,严禁拆除钢轨支撑架;达到设计强度的70%前,严禁在轨道上行驶车辆和承重。 条文说明 4.6.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若底座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前拆除钢轨支撑架,在梯形轨枕轨排的自重荷载作用下,底座会产生变形或碎裂,造成轨道静态几何尺寸不可恢复的严重变化,通过扣件无法调整达标,从而造成梯形轨枕受力不均,严重影响梯形轨枕轨道的使用功能,甚至危及行车安全。 若底座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前,在轨道上行驶车辆和承重,亦会对底座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