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
4.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
4.1.5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堰或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4.1.6 围堰、圃护结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应减少基坑裸露时间。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
4.1.7 深基坑应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证车辆行驶及施工人员通行安全。
4.1.8 有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4.1.9 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1.10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确定处理措施。
4.1.11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条文说明
4.1.9 本条强调基坑(槽)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本条中监测是指沉降观测、变形测量等工程施工安全监测项目。
4.1.10 本条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附录A.1.1条“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的规定,基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测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4.7 质量验收标准
4.7.1 围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围堰结构形式和围堰高度、堰底宽度、堰顶宽度以及悬臂桩式围堰板桩入土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2 堰体稳固,变位、沉降在限定值内。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一般项目
3 所用钢板桩、木桩、填筑土石方、围堰用袋等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钢板桩、编织袋、石料等的出厂合格证;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土质鉴定报告。
4 土、袋装土围堰的边坡应稳定、密实,堰内边坡平整、堰外边坡耐水流冲刷;双层桩填芯围堰的内外桩排列紧密一致,芯内填筑材料应分层压实;止水钢板桩垂直,相邻板桩锁口咬合紧密;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 围堰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1的规定。
注:H指钢板桩的总长度,mm。
4.7.2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基底不应受浸泡或受冻;天然地基不得扰动,超挖;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处理资料、施工记录。
2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验基(槽)记录;检查地基处理或承载力检验报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1)同类型、同处理工艺的地基:不应少于3点;
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
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应有1点;每个独立基础下不应少于1点,条形基础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同类型、同工艺的复合地基: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检验要求时,不少于总数的1%,且至少3根;
3)同类型、同工艺的工程基础桩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承载力:采用静载荷试验时,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采用高应变动力检测时,不少于总数的2%,且不应少于5根;
桩身质量:灌注桩,不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不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3 基坑边坡稳定、围护结构安全可靠,无变形、沉降、位移,无线流现象;基底无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监测记录、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 基坑边坡护坡完整,无明显渗水现象;围护墙体排列整齐,钢板桩咬合紧密,混凝土墙体结构密实、接缝严密,围檩与支撑牢固可靠;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5 基坑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4.7.3 基坑围护结构与支撑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及本规范第4.7.2条的规定。
4.7.4 地基基础的地基处理、复合地基、工程基础桩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及本规范第4.7.2条的规定。有抗浮、抗侧向力要求的桩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验。
4.7.5 抗浮锚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钢杆件(钢筋、钢绞线等)以及焊接材料、锚头、压浆材料等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和有关复验报告。
2 锚杆的结构、数量、深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3 锚杆抗拔能力、压浆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锚杆的抗拔试验报告、浆液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 锚杆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5的规定。

4.7.6 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的模板、钢筋、混凝土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8.1、6.8.2、6.8.3、6.8.7条的规定。
4.7.7 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土中不应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机物,砖、石、木块等杂物,超过本规范第4.6.8条规定的冻土块应清除干净;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2 回填高度符合设计要求;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分层夯实;
检查方法:观察,用水准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3 回填时构筑物无损伤、沉降、位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沉降观测记录。
一般项目
4 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7.7的规定。
注:表中压实度除标注者外均为轻型击实标准。
5 压实后表面平整、无松散、起皮、裂纹;粗细颗粒分配均匀,不得有砂窝及梅花现象;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 回填表面平整度宜为20mm;
检查方法:观察,用靠尺和楔形塞尺量测;检查施工记录。
条文说明
4.7.1 本条第2款规定围堰必须稳固,但工程实践表明:土体变位、沉降也会发生,必须加以限定;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漏是堰体安全的基本要求。
4.7.2 本条对基坑开挖和地基处理的质量验收作出具体规定,主控项目的检查方法系指验收时,多数为现场观察或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检查数量则指工程项目在隐蔽前的抽查数量。
4.7.7 回填材料为土时,土质应均匀,其含水量应接近最佳含水量(误差不超过3%);灰土应严格控制配合比,搅拌均匀,颜色基本一致;压实后表面平整、无松散、起皮、裂纹;天然砂石级配良好,粗细颗粒分配均匀,压实后不得有砂窝及梅花现象。
表4.7.7回填土压实度的规定,系在原规范第4.3.5条文基础上补充。本规范中压实度的检验点数根据各地工程实践来确定。相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第4.1.5条(强制性条文)控制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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