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条文说明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中进、出水管渠工程,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涵渠和预制管铺设的管渠、涵渠;本规范统称为管渠。
5.1.5 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临近水体作业,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预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制定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5.7 质量验收标准
5.7.1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结构中有关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砌体结构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8.1~6.8.9条的有关规定。取水与排放泵房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5.7.2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砌体结构的管渠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8.11、6.8.12条的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5.7.3 大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预制管节、滤料的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4条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及有关的复验报告。
2 井筒位置及深度、辐射管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3 反滤层铺设范围、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滤料用量。
4 抽水清洗、产水量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第5.2.2、5.2.3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抽水清洗、产水量的测定记录。
一般项目
5 井筒应平整、洁净、边角整齐,无变形;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有害裂缝,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
检查方法:观察,量测表面缺陷。
6 辐射管坡向正确、线形直顺、接口平顺,管内洁净;管与预留孔(管)之间无渗漏水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
7 反滤层层数和每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 大口井外四周封填材料、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5条第3款的规定,封填密实;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封填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
9 预制井筒的制作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3—1的规定。

10 大口井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3-2的规定。
5.7.4 渗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预制管材、滤料及原材料的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4条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及有关的复验报告。
2 集水管安装的进水孔方向正确,且无堵塞;管道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3 抽水清洗、产水量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第5.2.2、5.2.3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抽水清洗、产水量的测定记录。
一般项目
4 集水管道应坡向正确、线形直顺、接口平顺,管内洁净;管道应垫稳,管口间隙应均匀;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5 集水管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5.7.5 管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井管、过滤器的类型、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
2 滤料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不符合规格的数量不得超过设计数量的15%;滤料应不含土或杂物,严禁使用棱角碎石;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滤料的筛分报告等。
3 井身应圆正、竖直,其直径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钻井记录、探井检查记录。
4 井管安装稳固,并直立于井口中心、上端口水平;井管安装的偏斜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井段,其顶角的偏斜不得超过1°;大于100m的井段,每百米顶角偏斜的递增速度不得超过1.5°;
检查方法:检查安装记录;用经纬仪、水准仪、垂线等测量。
5 洗井、出水量和水质测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抽水试验资料和水质检验资料。
一般项目
6 井身的偏斜度应符合本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井段的顶角和方位角不得有突变;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钻井记录、探井检查记录。
7 过滤管安装深度的允许偏差为±300mm;
检查方法:检查安装记录;用水准仪、钢尺测量。
8 填砾的数量及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用料记录。
9 洗井后井内沉淀物的高度应小于井深的5‰;
检蛮方法:观察;用水准仪、钢尺测量。
10 管井封闭位置、厚度、封闭材料以及封闭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用料记录。
5.7.6 预制取水头部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工程原材料、预制构件等的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每批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及各项性能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 混凝土结构的强度、抗渗、抗冻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无严重质量缺陷;钢制结构的拼接、防腐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结构无变形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混凝土结构的抗压、抗渗、抗冻试块试验报告,钢制结构的焊接(栓接)质量检验报告、防腐层检测记录;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3 预制构件试拼装经检验合格,进水孔、预留孔及预埋件位置正确;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试拼装记录、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4 混凝土结构表面应光洁平整,洁净,边角整齐;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5 钢制结构防腐层完整,涂装均匀;
检查方法:观察。
6 拼装、沉放的吊环、定位件、测量标记等满足安装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 取水头部制作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5.7.6—1和表5.7.6—2的规定。
5.7.7 预制取水头部的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沉放安装中所用的原材料、配件等的等级、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 取水头部的沉放位置、高度以及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方式等符合设计要求,拼装位置准确、连接稳固;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检查拼接连接的施工检验记录、试验报告;用钢尺、水准仪、经纬仪测量拼接位置。
3 进水孔、进水管口的中心位置符合设计要求;结构无变形、裂缝、歪斜;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一般项目
4 底板结构层厚度、封底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封底混凝土强度报告、施工记录。
5 基坑回填、抛石的范围、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潜水员水下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 进水工艺布置、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钢制结构防腐层无损伤;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 警告、警示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设置齐全;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 取水头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7的规定。
5.7.8 缆车、浮船式取水构筑物工程的混凝土及砌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所用的原材料、砖石砌块、构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 混凝土强度、砌筑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混凝土结构的抗压、抗冻试块报告,检查砌筑砂浆的抗压强度试块报告。
3 水下基床抛石、反滤层和垫层的铺设范围、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构筑物结构类型、斜坡道上预制框架装配连接形式、摇臂管支墩数量与布置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结构稳定、位置正确,无沉降、位移、变形等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水下部分潜水员检查);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监测记录。
4 混凝土结构外光内实,外观质量无严重缺陷;砌体结构砌筑完整、灰缝饱满,无明显裂缝、通缝等现象;斜坡道的坡度、水平度满足铺轨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资料。
一般项目
5 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砌体结构砌筑齐整、缝宽均匀一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
6 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现浇混凝土及砌体结构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8—1的规定。
注:L为斜坡道总长度(mm)。
7 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8—2的规定。

8 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预制钢筋混凝土框架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8—3的规定。
9 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预制框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8—4的规定。
10 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钢筋混凝土轨枕、梁及轨道安装应符合表5.7.8—5的规定。
11 摇臂管钢筋混凝土支墩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8—6的规定。
5.7.9 缆车、浮船式取水构筑物的接管车与浮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浮船接管车、摇臂管等构件、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4.8~5.4.13条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出厂质量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检查摇臂管及摇臂接头的现场检验几录。
2 缆车、浮船接管车以及浮船上的设备布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防腐层完整、构件无变形、各水密舱的密封性能良好;且安装检测、联动调试合格;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安装记录、检测记录、联动调试记录及报告。
3 摇臂管及摇臂接头的岸、船两端组装就位符合设计要求,调试合格;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摇臂接头岸上试组装调试记录,安装记录、调试记录。
4 浮船与摇臂管联合试运行以及缆车、浮船接管车试运转符合本规范第5.4.16~5.4.17条的规定,各种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试运行报告。
一般项目
5 进水口处的防漂浮物装置及清理设备安装正确;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安装记录。
6 船舷外侧防撞击设施、锚链和缆绳、安全及消防器材等设置齐全、配备正确;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安装记录。
7 浮船各部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9—1的规定。
8 缆车、浮船接管车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9—2的规定。
5.7.10 岸边排放构筑物的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所用原材料、石料、防渗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及有关的复验报告。
2 混凝土强度、砌筑砂浆(细石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试块的留置及质量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5.5.6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混凝土结构的抗压、抗渗、抗冻试块试验报告,检查灌浆砂浆(或细石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试块试验报告。
3 构筑物结构稳定、位置正确,出水口无倒坡现象;翼墙、护坡等混凝土或砌筑结构的沉降量、位移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监测记录。
4 混凝土结构外光内实,外观质量无严重缺陷;砌体结构砌筑完整、灌浆密实、无裂缝、通缝、翘动等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资料。
一般项目
5 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砌体结构砌筑齐整,勾缝平整、缝宽均匀一致;抛石的范围、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6 翼墙反滤层铺筑断面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其后背的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5%;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回填土的压实度试验报告,检查施工记录。
7 变形缝位置应准确,安设顺直,上下贯通;变形缝的宽度允许偏差为0~5mm;
检查方法:观察;用钢尺随机量测。
8 所有预埋件、预留孔洞、排水孔位置正确;
检查方法:观察。
9 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10的规定。


5.7.11 水中排放构筑物的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所用预制构件、配件、抛石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及有关的复验报告。
2 出水口的位置、相邻间距及顶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3 出水口顶部的出水装置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出水通畅;
检查方法:观察(潜水员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 垂直顶升立管周围采用抛石等稳管保护措施的范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潜水员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 警告、警示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符合设计要求,设置齐全;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 钢制构件的防腐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防腐检验记录。
7 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11的规定。

5.7.12 固定式岸边取水构筑物的进水口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5.7.10条的规定执行。
5.7.13 固定式河床取水构筑物的进水口进水管道内垂直顶升法施工时,其进水口质量验收可参照本规范第5.7.11条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7.1 本规范将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砌体结构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具体规定列入第6.8.1~6.8.9条;各单体构筑物工程的质量验收仅列出其专项规定。
5.7.3 第5款规定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有害裂缝。有害裂缝应指附录表F.0.1中的严重缺陷的裂缝;本规范中允许偏差按构筑物尺寸,如长(L)、高(H)、半径(R)等的百分比控制时,构筑物尺寸与允许偏差计量单位必须相同。
5.7.6 本条第4款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8.2节规定:一般项目中,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后重新验收。一般缺陷见本规范附录表F.0.1规定。
本规范中Do表示管道或圆形构筑物的外径。Di表示内径。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5.7.8 本规范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8.2节规定:混凝土结构主控项目中,外观质量无严重缺陷;给排水构筑物混凝土结构应比其他构(建)筑物要求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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