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 泵 房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工程中的固定式取水(排放)、输送、提升、增压泵房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小型泵房可参照执行。 7.1.2 泵房施工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其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河岸和管线的基础等情况进行实地详勘调查,根据安全需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 复核泵站内泵房以及各单体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泵房及进出水流道、泵房与泵站内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筑物连接的管道或构筑物,其位置、走向、坡度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分建式泵站施工应与泵站内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

7 泵 房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工程中的固定式取水(排放)、输送、提升、增压泵房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小型泵房可参照执行。

  7.1.2 泵房施工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其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河岸和管线的基础等情况进行实地详勘调查,根据安全需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 复核泵站内泵房以及各单体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泵房及进出水流道、泵房与泵站内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筑物连接的管道或构筑物,其位置、走向、坡度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分建式泵站施工应与泵站内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筑物、连接管道兼顾,合理安排单体构筑物的施工顺序;合建式泵站,其泵房施工应包括进出水构筑物等;

  4 岸边泵房宜在枯水期施工,并应在汛前施工至安全部位;需度汛时,对已建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7.1.3 泵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泵房地下部分的混凝土及砌筑结构工程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泵房地下部分采用沉井法施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水中泵房沉井采用浮运法施工时可按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4 泵房地面建筑部分的结构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及其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5 泵站内与泵房有关的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筑物以及管渠等工程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的相关章节规定执行;

  6 预制成品管铺设的管道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7.1.4 应采取措施控制泵房与进、出水构筑物和管道之间的不均匀沉降,满足设计要求。

  7.1.5 泵房的主体结构、内部装饰工程施工完毕,现场清理干净,且经检验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7.1.6 泵房施工应制定高空、起重作业及基坑、模板工程等安全技术措施。

7.3 沉井

  7.3.12 排水下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用抓斗取土时,沉井内严禁站人;对于有底梁或支撑粱的沉井,严禁人员在底粱下穿越。

条文说明

  7.3.12 本文第4款为强制条文,是基于近年工程实践经验而作出的规定。

7.4 质量验收标准

  7.4.1 泵房结构、设备基础、沉井以及沉井封底施工中有关混凝土、砌体结构工程、附属构筑物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8节的相关规定。

  7.4.2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泵房结构类型、结构尺寸、工艺布置平面尺寸及高程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隐蔽验收记录。

  2 混凝土、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抗渗、抗冻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及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的相关规定,砌筑砂浆试块的留置及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6.5.3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配合比报告;检查混凝土试块抗压、抗渗、抗冻试验报告,检查砌筑砂浆试块抗压试验报告。

  3 混凝土结构外观无严重质量缺陷;砌体结构砌筑完整、灌浆密实,无裂缝、通缝等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技术处理资料。

  4 井壁、隔墙及底板均不得渗水;电缆沟内不得有湿渍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

  5 变径流道应线形和顺、表面光洁,断面尺寸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6 混凝土结构外观不宜有一般的质量缺陷;砌体结构砌筑齐整,勾缝平整,缝宽一致;

  检查方法:观察。

  7 结构无明显湿渍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

  8 导流墙、板、槽、坎及挡水墙、板、墩等表面应光洁和顺、线形流畅;

  检查方法:观察。

  9 现浇钢筋混凝土及砖石砌筑泵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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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3 泵房设备的混凝土基础及闸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所用工程材料的等级、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 基础、闸槽以及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泵和电机分装在两个层间时,各层间板的高程允许偏差应为±10mm;上下层间板安装机电和水泵的预留洞中心位置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其相对偏差应为5mm;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用水准仪、经纬仪量测允许偏差。

  3 二次混凝土或灌浆材料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植筋方式时,其抗拔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二次混凝土或灌浆材料的试块强度报告,检查试件试验报告。

  4 混凝土外观无严重质量缺陷;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一般项目

  5 混凝土外观不宜有一般质量缺陷;表面平整,外光内实;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6 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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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4 沉井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所用工程材料的等级、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 混凝土强度以及抗渗、抗冻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沉井结构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试块的试验报告。

  3 混凝土外观无严重质量缺陷;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4 制作过程中沉井无变形、开裂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一般项目

  5 混凝土外观不宜有一般质量缺陷;

  检查方法:观察。

  6 垫层厚度、宽度,垫木的规格、数量应符台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检查地基承载力检验记录、砂垫层压实度检验记录、混凝土垫层强度试验报告。

  7 沉井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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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5 沉井下沉及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封底所用工程稠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 封底混凝土强度以及抗渗、抗冻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封底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试块的试验报告。

  3 封底前坑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封底后混凝土底板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沉井下沉记录、终沉后的沉降监测记录;用水准仪、钢尺或测绳量测坑底和混凝土底板顶面高程。

  4 下沉过程及封底时沉井无变形、倾斜、开裂现象;沉井结构无线流现象,底板无渗水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沉井下沉记录。

一般项目

  5 沉井结构无明显渗水现象;底板混凝土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检查方法:观察

  6 沉井下沉阶段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5-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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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沉井的终沉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5-2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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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7.4.5 沉井四角高度差指顶面测得的高差,中心位移指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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