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学习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掌握设计要求。
2办理桩点交接手续。桩点应包括:各种基准点、基准线的数据及依据、精度等级。施丁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3根据桥梁的形式、跨径及设计要求的施工精度、施工力案,编制工程测量方案,确定在利用原设计网基础上加密或重新布设控制网。补充施工需要的水准点、桥涵轴线、墩台控制桩。
4对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工具。
4.1.2开工前应对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进行内业、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现不符或与相邻工程矛盾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
4.1.3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测量复测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根据工程测量方案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进行工程测量。
4.1.4供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应注意保护,经常校测,保持准确。雨后、春融期或受到碰撞、遭遇损害,应及时校测。
4.1.5开工前应结合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前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阶段工程测量的各项内业计算准备工作,并依内业准备进行施工测量。
4.1.6应建立测量复核制度。从事工程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1.7应做好桥梁工程平面控制网与相接道路工程控制网的衔接工作。
4.1.8测量记录应接规定填写并按编号顺序保存。测量记录应字迹清楚、规整,严禁擦改,并不得转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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