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96-2014 管井技术规范

强制性条文 3.0.5 管井所使用的材料必须为无污染和无毒性材料。 条文说明 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管井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无污染和无毒性材料,目的是保护环境,不污染地下水,不影响用户的身体健康。 强制性条文 3.0.8 供水管井必须避开污染源和已受污染的含水层和地表水体。 条文说明 3.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供水管井不能布置在已存在污染源或已被污染的地层和地区,主要是指供水管井应处于优良的水资源环境之中,保证水源地的水质始终符合生活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的卫生标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强制性条文 7.6.10 抽水试验结束前,应

强制性条文

  3.0.5 管井所使用的材料必须为无污染和无毒性材料。

条文说明

  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管井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无污染和无毒性材料,目的是保护环境,不污染地下水,不影响用户的身体健康。

强制性条文

  3.0.8 供水管井必须避开污染源和已受污染的含水层和地表水体。

条文说明

  3.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供水管井不能布置在已存在污染源或已被污染的地层和地区,主要是指供水管井应处于优良的水资源环境之中,保证水源地的水质始终符合生活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的卫生标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强制性条文

  7.6.10 抽水试验结束前,应对抽出井水的含砂量进行测定。供水管井含砂量的体积比应小于1/200000。降水管井含砂量的体积比应小于1/100000。

条文说明

  7.6.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管井出水含砂量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井的正常运行、使用寿命和地面变形。我国许多地区的管井,特别是松散层地区的管井,因井水含砂量过高,导致抽水设备损坏、泵房地基下沉,井管弯曲以至断裂,基坑周边地面严重变形的现象频频发生。因此,本条根据管井的用途、使用寿命、环境条件等对管井出水的含砂量作了明确规定。在管井设计和施工中,控制井水含砂量在允许范围内是保证管井质量的关键之一。

  据对新井抽水的观察,管井出水含砂量的变化是有一定规律的。开始一段时间内,含砂量较高有一个最大值,称为峰值。随着抽水继续,含砂量逐渐减少,但含砂量变化较大,称为波动值。最后,井水含砂量趋于一个稳定的数值,称为稳定值,亦是最小值。这就是井水含砂量特征曲线。

  制订井水含砂标准要明确:

  (1)对于井水含砂量特征曲线是把“峰值”作为标准还是把“稳定值”作为标准,必须有明确规定。“波动值”由于数据的变化是不能作为标准的。

  (2)管井抽水流量对井水含砂量有直接影响,管井抽水流量越大,井壁进水流速也越大,则带入的砂也越多。反之亦然。因此,在测定井水含砂量时,应明确要求流量大小和时间,以避免不同流量测得不同的含砂量。这对洗井不彻底或地层的反滤层未形成的管井,尤为适用。

  (3)吸水管口在井中放入不同位置,会影响含水层垂直方向上进水的不均匀分布,进而也影响到含砂量。这对层状不均匀含水层中的管井更是如此。规范中有关条文已规定,对中、深管井要求吸水管口放置在过滤器上部的井壁管内,以减少这种不均匀性分布带来含砂量的变化。事实上,我国管井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

  本条规定了井水含砂量的标准。该规定在条文中明确了两点:一是含砂量测定的时间和流量。所谓“抽水试验结束前”测定,即要求在稳定的出水流量下测出井水含砂量的稳定值,且该水量在本规范第7.6.8条规定为“试验出水量不宜小于管井的设计出水量”。二是供水管井井水含砂量应小于1/200000(体积比),是原规范修订组调研的结果,并经十多年的工程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合适的。三是降水管井井水含砂量应小于1/100000(体积比),是本次修订时,搜集、分析国内相关规定和有关文献资料,并结合工程统计资料确定的,是合适的。根据降水管井的用途、使用寿命和环境条件,该指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规定,而宽于供水管井的要求。本条规定与本规范第6.2.3条和第6.3.5条规定的井壁允许进水流速是相匹配的。

  本条还明确了含砂量的数量是体积比。关于含砂量数值的计算有体积比和重量比,二者数值之差是重量比约为体积比的两倍。美国一般规定井水含砂量为重量比,但现场实测时仍是测定其体积比。英霍夫取样锥是测量井水含砂量体积比的专用容器,测量后再换算为重量比。就我国习惯做法,在现场测定含砂量为体积比,无需再换算或称重计算,简便易行。因此,本条规定为体积比。

  水中存在悬浮物使水浑浊,由浑浊度衡量,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它与井水含砂量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的管井建设单位苛求水的“水清砂净”,把测定的井水含砂量水样以离心法将水中的悬浮物沉淀一并算作含砂量。这显然是由于概念不清而发生的误解。若是地下水中存在悬浮物,从管井过滤器设计和管井施工技术中是无法排除的。因此水中悬浮物的含量不应作为含砂量计算。

原创文章,作者:中建品质工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pinzhigc.com/flfg/shizhenggongcheng/chengshigeishuipaishuigongcheng/756.html

Like (0)
Previous 2020年2月18日
Next 2020年2月20日

相关推荐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 水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净水、污水处理构筑物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亦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相关章节的结构工程。 6.1.2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根据设计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体构筑物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各单体构筑物之间的衔接、联系满足设计工艺要求; 2 应做好各单体构筑物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的沉降观测; 3 涉及设备安装的预埋件、预留孔洞以及设备基础等有关结构施工,在隐蔽前安装单位应参与复核;设备安装前还应进行交接验收; 4 水处理构筑物底板位于地下水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 泵 房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工程中的固定式取水(排放)、输送、提升、增压泵房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小型泵房可参照执行。 7.1.2 泵房施工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其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河岸和管线的基础等情况进行实地详勘调查,根据安全需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 复核泵站内泵房以及各单体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泵房及进出水流道、泵房与泵站内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筑物连接的管道或构筑物,其位置、走向、坡度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分建式泵站施工应与泵站内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

    2020年3月5日
  • GB 50334-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污水处理厂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污水处理构(建)筑物、污泥处理构(建)筑物及附属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 2 材料、半成品和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检验、复验报告; 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配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6 功能性试验记录; 7 其他有关文件。 6.1.3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8 调蓄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水塔、水柜、调蓄池(清水池、调节水池、调蓄水池)等给排水调蓄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8.1.2 调蓄构筑物工程除按本章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水柜、调蓄池等贮水构筑物的混凝土和砌体工程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与调蓄构筑物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和砌体工程等应按本规范的相关章节规定执行。 8.1.3 调蓄构筑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复核已建的与调蓄构筑物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施工时应采

    2020年3月5日
  • GB 50334-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5 地基与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污水处理厂地基与基础验收应包括构(建)筑物、管道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性能报告; 2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3 地基处理、桩基检测报告; 4 其他有关文件。 5.1.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

    2020年3月5日
  • GB51221-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强制性条文 3.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条文说明 3.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在构(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对将被下一工序所封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所以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许多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决定了后期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如预埋件、预埋洞、预埋螺栓、后浇带、变形缝等,严格验

    2020年2月18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 4.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 4.1.5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堰或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 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

    2020年3月5日
  • GB 50334-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污水厂、水质净化厂、再生水厂等,其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验收、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以及联动试运转期间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于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及后续的各项指标验收。 1.0.3 污水处理

    2020年3月5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