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排水工程

  • GB 50334-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污水处理厂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污水处理构(建)筑物、污泥处理构(建)筑物及附属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 2 材料、半成品和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检验、复验报告; 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配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6 功能性试验记录; 7 其他有关文件。 6.1.3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20年3月5日
  • GB 50334-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5 地基与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污水处理厂地基与基础验收应包括构(建)筑物、管道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性能报告; 2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3 地基处理、桩基检测报告; 4 其他有关文件。 5.1.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

    2020年3月5日
  • GB 50334-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污水厂、水质净化厂、再生水厂等,其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验收、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以及联动试运转期间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于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及后续的各项指标验收。 1.0.3 污水处理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 水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净水、污水处理构筑物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亦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相关章节的结构工程。 6.1.2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根据设计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体构筑物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各单体构筑物之间的衔接、联系满足设计工艺要求; 2 应做好各单体构筑物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的沉降观测; 3 涉及设备安装的预埋件、预留孔洞以及设备基础等有关结构施工,在隐蔽前安装单位应参与复核;设备安装前还应进行交接验收; 4 水处理构筑物底板位于地下水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 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8 调蓄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水塔、水柜、调蓄池(清水池、调节水池、调蓄水池)等给排水调蓄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8.1.2 调蓄构筑物工程除按本章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水柜、调蓄池等贮水构筑物的混凝土和砌体工程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与调蓄构筑物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和砌体工程等应按本规范的相关章节规定执行。 8.1.3 调蓄构筑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复核已建的与调蓄构筑物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施工时应采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 泵 房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工程中的固定式取水(排放)、输送、提升、增压泵房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小型泵房可参照执行。 7.1.2 泵房施工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其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河岸和管线的基础等情况进行实地详勘调查,根据安全需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 复核泵站内泵房以及各单体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泵房及进出水流道、泵房与泵站内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筑物连接的管道或构筑物,其位置、走向、坡度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分建式泵站施工应与泵站内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

    2020年3月5日
  •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 4.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 4.1.5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堰或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

    2020年3月5日
  • CJJ 101-2016 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6.1.8 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在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应进行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满足要求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条文说明 6.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生活饮用水并网前进行冲洗消毒,水质经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