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34-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污水厂、水质净化厂、再生水厂等,其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验收、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以及联动试运转期间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于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及后续的各项指标验收。 1.0.3 污水处理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污水厂、水质净化厂、再生水厂等,其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验收、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以及联动试运转期间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于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及后续的各项指标验收。

  1.0.3 污水处理厂工程是多专业的综合性工程,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仪表测试安装工程、自动化系统安装工程、环境和市政配套工程等,国家已有大量相关的专业验收规范,在本规范中仅对污水处理厂需要重点控制的内容提出要求,因此本规范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等有关标准配套使用。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单位参加。

  3.1.2 参与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的要求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1.3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订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计划,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验收的组织形式;

  2 验收依据的标准、文件;

  3 验收的步骤和程序;

  4 验收的时间、进度、计划;

  5 验收合格的标准。

  3.1.4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中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检测工具等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1.5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检验方法应包括观察检查、检查各类记录、检查试(检)验报告和实测实量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察检查应采取观看、触碰、扳动、涂抹发泡液等方法对工程的外观、气味、状态、方位、严密性等属性进行查验;

  2 检查各类记录应包括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施工过程资料、监理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应核对监理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记录中的时间、地点、具体项目内容、参加的人员及分工,记录应有完整、明确的检查结果、工作安排和要求;

  3 检查试(检)验报告应包括检查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试验、实验、检测等报告,应核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时间、对象和项目内容等,试验、实验、检测等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

  4 实测实量应包括通过各种工具、仪器等对工程的外形尺寸、结构性能及设备的安装精度等进行的量测,应记录环境状况、设备仪器状况、检查项目内容、检查时间与地点、实测实量的方法、人员及结果等内容。

  3.1.6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填写的记录应准确完整,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的有关规定。

  3.1.7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工程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3.1.8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

  2 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

  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4 施工记录、试验记录、检测记录、监理检验记录、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和工程会议记录;

  5 四新技术应用的检验和验收材料,包括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文件等;

  6 需验证的其他文件材料。

  3.1.9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进行备案。

条文说明

  3.1.1 本条规定了应参加污水处理厂验收的相关单位,除本条 中规定的单位,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消防、水务、环保等担负相应社会职责的机构也应参与验收,建设单位或验收的组织者也可邀请具备同等资质的其他单位参与工程验收。

  3.1.2 凡参加工程验收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能力、工作职务和工作业绩等,如组织或主持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组织或主持单位(子单位)工程、设备的试运转及综合竣工验收的人员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1.3 建设单位应针对污水处理厂工程特点组织编制质量验收计划,应有组织、有步骤、有程序地进行,认真履行工程质量验收的全过程。验收计划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

  3.1.4 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等应按使用年限和使用频次进行检验。

  3.1.5 本条对检验方法作出了要求,应使检验、检查方法简单易行,准确可靠,验收时便于操作实用。不适用文中所述检验方法的情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确定验收方法及依据的标准要求。

  3.1.8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3 合同类文件、勘察设计类文件、施工类文件应是完成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项目质量验收的依据。

  4 有关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工程会议记录也应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6 需验证的其他文件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及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材料和设备进场时的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证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设备及配件、材料及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

  2)电气机电设备安装说明、电路原理图和接线图,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和保养手册,产品出厂合格证;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材质证明书等。

  3)自动控制及监视系统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自动控制及监视系统的软件、硬件设计、清单、设计说明及有关文件;自动控制及监视系统中所用材料、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等。

  3.1.9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3.2 工程验收规定

  3.2.1 工程质量验收应分为构(建)筑物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厂区配套工程验收;联合试运转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

  3.2.2 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应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或能单独作为成本核算;

  2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专业性质或建设部位等划分;

  3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或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

  4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进行划分。

  3.2.3 污水处理厂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验收划分,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本规范附录A中未包括的部分,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3.2.4 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格式填写;安装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格式填写;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联合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填写。

  3.2.5 构(建)筑物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3.2.6 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3.2.7 厂区配套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3.2.8 联合试运转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3.2.9 综合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

  2 联合试运转验收应合格;

  3 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完整;

  4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应验收合格。

条文说明

  3.2.1 功能性试验作为检测手段,不列入工程验收划分范围。设备安装单机试运转划分归入设备安装工程分项工程。各系统的调试验收按照联合试运转验收要求执行。

  3.2.2、3.2.3 本规范将污水处理厂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构筑物工程、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厂区配套工程,其中厂区配套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依据各专业有关内容进行。单位工程在施工前可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组织验收工作。当单位(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为了便于验收,可将其中相同部分的工程或者能形成专业体系的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子分部)工程。检验批可根据施工位置、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2.5 本条所引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均指标准内有关验收合格的规定,如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第5章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中第3.2.3、3.2.4、3.2.5、3.2.7、3.2.8条等内容。

  3.2.6 本条所引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均指标准内有关验收合格的规定,如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2010中第5章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中第3.2.3~3.2.8条等内容。

3.3 验收程序及组织

  3.3.1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运营等单位参加。

  3.3.2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主要机电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5 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联合试运转,并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综合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综合竣工申请报告后,应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综合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运营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人员组成。

  7 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报告。

  3.3.3 污水处理厂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验收文件等归档。

条文说明

  3.3.1 污水处理厂是综合性、复杂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众多行业与专业,参加建设施工管理方较多,例如市政行业、建筑行业、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自动化与监控、消防与网络信息、有关设备的进出口主管部门和企业、养管、运营单位、消防、水务、环保部门等。作为涉及国计民生的环保项目,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监督机构应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的验收监督管理。

  3.3.2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的具体规定。

  1 验收前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对存在问题自行整改处理,然后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2 分项工程验收中,如对检验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查核实。

  3 参加验收的人员除指定的人员必须参加外,允许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包括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

  4 单位(子单位)工程中采取分包方式建设的,分包单位应对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总承包单位应按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

  5 联合试运转验收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各工程部位与设备的连接情况,及各设备之间的联合运转情况,进一步检验整个污水处理厂是否能够按设计的规模及标准进行污水处理。

  6 综合竣工验收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可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预验收,其目的是通过试验检测、资料核查及外观检查等手段,对各专业工程全面核查,对存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复查,对存在的问题在预验收中消除,避免综合竣工验收时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

  7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综合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相关内容。

4 工程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污水处理厂工程测量验收应包括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验收;构(建)筑物、管道、设备安装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测量验收;工程沉降观测验收;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高程及位置的测量验收。

  4.1.2 工程测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工程测量验收报验材料;

  2 测量交桩记录;

  3 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

  4 施工测量记录;

  5 监理复测记录;

  6 沉降观测记录;

  7 测量仪器、量具检定报告;

  8 其他有关文件。

  4.1.3 工程控制测量验收应实测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4.1.4 污水处理厂工程控制轴线可选择构(建)筑物设计图纸上的轴线位置,且控制轴线应闭合到控制网。

  4.1.5 厂区的控制坐标、主轴线及方格网控制点、高程控制点设置的栓桩应定期检查、校核、复测。

  4.1.6 工程施工测量应实行组内复测制、复核制、监理复测制,并应填写记录。

  4.1.7 设备安装测量验收应实测设备安装基准线、高程基准点、标高、平面位置等。

  4.1.8 厂区地下各种管线开槽的测设应控制轴线、标高、断面。

条文说明

  4.1.1 污水处理厂工程测量验收包括: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验收,即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点之记、导线控制桩网点和施工布控的施工控制桩点的复核验收;构(建)筑物、管道、设备安装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测量验收,即对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和检验批工程的施工和安装的测量验收;工程沉降观测验收;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高程及位置的测量验收。验收时根据构(建)筑物的布置,工程施工计划和安排,制订工程测量验收时间和步骤;根据水处理工艺及机电设备安装要求,制订测量验收项目。

  4.1.2 本条规定了工程测量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

  1 工程测量验收报验材料应按控制网验收、进出水口验收、施工及设备安装测量验收与沉降观测的验收项目,提供相应的测量文件与数据;首级控制网复测在15d之内提交复测结果与验收申请;施工测量验收应在下一道工序进行前完成测量验收。

  2 验收时应熟悉掌握勘察设计文件和图纸,对设计交付的厂区规划桩及坐标、构筑物及建筑物中线位置桩、三角网基点桩等测量记录进行检查、核对。

  3 对厂区原地形、地貌要进行核对、复测,做好录像和记录。

  4 施工测量记录包括原始测量记录、测量计算书和测量复核记录、放线大样图和放线记录、厂区平面控制图、方格网布设图、高程控制点布设图等。

  6 沉降观测验收提供沉降观测日报、周报、月报记录、沉降速率变化图表与沉降测量方案等。

  8 其他有关文件内容指专项施工测量方案、图纸会审文件中测量相关内容、综合竣工验收相关测量文件与改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原有相关测量文件等。

  4.1.3 污水处理厂平面控制网宜采用方格网、导线网、三角网、边角网和GPS网等布设,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有关规定。

  4.1.5 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控制点的栓桩每一至两个月或遇到特殊地质气候情况时复测一次,验收时需检查复测报告;栓桩应牢固、稳妥,设置在不易被碰撞处;控制点的栓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4.1.6 本条要求测量验收时应检查有关测量的管理、控制制度,检查相应的测量复测施工记录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应明确记录填写单位和人员,记录及表格填写应程序正确、标注清晰完整、签注齐全。

  4.1.7 设备安装测量验收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规范第7~10章。

  4.1.8 管线测量验收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规范第11章。

4.2 平面测量

  4.2.1 厂区总平面控制网采用导线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三级及以上精度要求,采用其他平面控制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二级及以上精度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交桩记录、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2 厂区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应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3 对勘察设计提供的坐标、基线应进行复测,并应按设计的坐标、基线,对围墙及相关构筑物进行坐标系统测量。

  检验方法:检查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4 厂区平面控制网主轴线应进行复测,包括轴线交点在内的主轴线测量设置点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实测轴线距离及观测角度,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5 控制轴线可在轴线上加点,形成整体或局部次级方格控制网。

  检验方法:实测一个方格网边长及角度闭合,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6 厂区构(建)筑物工程轴线定点桩允许偏差应为5mm,相邻控制轴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轴线定点桩数值,实测相邻轴线距离,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2.7 测量平面位置及方向桩时,应在构(建)筑物控制的边线上加设直线点,点间距不宜大于10m。

  检验方法:实测检查点间距,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2.8 平面控制中心点交汇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9 两相连构筑物或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轴线间允许偏差应为10mm,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

  检验方法:实测定位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10 厂区道路中心桩和边桩的测设应控制线位。

  检验方法:实测中心线,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2.11 进、出水管(渠)轴线位置应依据厂区平面控制网验收,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所在地分级布设,验收精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规定,依据工程项目和构(建)筑物性质及占地面积选择。

  4.2.3 设计提供的坐标、基线应进行实地复测,若发现标志不足、不稳定、被移动或测量精度不符合要求,应进行补测、加固、移设或重新测设,并通知设计单位。依据设计的坐标、基线,设定厂区施工坐标系统,为总平面图的设计而确定的独立坐标系统,横、纵坐标轴的方向与设计图样、构筑物及建筑物的方向保持平行,即为厂区的控制基线,其坐标原点可设置在总平面图的西南角处,使厂区的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坐标均为正值,同时要与设计坐标用导线法连成整体,使施工坐标换为设计坐标值。基线实际相对误差应符合二级标准1/26000,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4.2.4 本条要求厂区使用的各种控制网轴线上的布控点数均不得少于三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4.2.5 当厂区的横、纵轴线相交形成的方格网不能满足构筑物及建筑物放线要求时,可在控制轴线上加设控制点,形成整体或局部的次一级方格网,以满足放线要求。

  4.2.6 污水处理厂构(建)筑物及附属工程应验收控制轴线,验收时应检查放线图、测量记录,并应进行实测实量;有关数值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要求。

  4.2.7 当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四角点位测放在地面以后,应向外方向放射方向桩,确保构筑物及建筑物的方向位置,对大型构筑物及建筑物的边线上加设直线点,间距一般不大于10m。验收时应检查放线大样图和放线记录等。

  4.2.8 根据纵、横轴线,用直角坐标法交汇构筑物及建筑物的中心点,允许偏差为5mm。验收时应检查放线图和放线复测记录。

  4.2.9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有关规定。

4.3 高程测量

  4.3.1 厂区高程控制网应布设为闭合环线或附合线路,测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四等及以上精度控制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交桩记录、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3.2 厂区高程控制点测设点间距宜为50m~100m,且应进行三次闭合和平差调整。

  检验方法:实测两组的三点高程闭合,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3.3 厂区施工高程点设定应合理均布,高程设定点间距不得大于10m,复测时应选用不同高程控制点,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实测高程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3.4 测验污水处理厂工程±0.000高程面时,允许偏差应为±3mm。

  检验方法:实测±0.000高程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3.5 污水处理厂工程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处理厂工程沉降观测验收应按主要荷载工况不同分步进行,应分别在基础完工、主体完工、满水试验中、设备安装完成及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各验收一次。

  2 沉降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四等精度的规定,差异沉降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 沉降观测点位布设间距应小于20m,应布置在构(建)筑物四角、转角、沉降缝、施工缝等能反映出结构特征的位置。

  4 沉降观测频率应满足构(建)筑物荷载变化和时间周期的要求,直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沉降稳定;构(建)筑物每增加一步荷载后,应重新开始一个沉降观测频率周期。

  检验方法:检查沉降观测方案,检查沉降观测记录。

  4.3.6 进、出水管(渠)高程应按厂区高程控制网验收,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条文说明

  4.3.1 厂区高程控制网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4.3.2 厂区内测设点间距布置可视构(建)筑物排列间距而定,应减少控制点的布置;厂区内的高程测量控制点应进行高程复测,环线最少闭合三次后再进行平差调整。

  4.3.3 为满足大型构筑物的施工作业要求,工程项目尽量加密高程测设点,一般间距5m~10m。高程点测设要经过复测,复测时应使用另一个高程控制点,避免重复错误。

  4.3.5 本条款对污水处理厂工程沉降观测提出具体规定:

  1 沉降观测验收应按基础、主体、满水试验、设备安装、联合试运转阶段分别进行验收,验收应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主要包括:

  1)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

  2)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

  3)沉降观测成果表;

  4)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

  2 污水处理厂构(建)筑物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确定,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沉降测量的仪器型号、观测方式、限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4 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及底板浇筑前进行初次沉降观测,其后观测频率应视地基与加载情况而定,或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定制观测频率,构(建)筑物试用阶段可每年观测3次直至稳定为止;当断定构(建)筑物处于稳定阶段时要进行百日观测,当沉降速率小于0.01mm/d~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13 功能性试验与联合试运转

13.1 一般规定

  1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功能性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的严密性试验;

  2 管线工程的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

  3 厂区配套工程及其他工程涉及的功能性试验等。

  13.1.2 功能性试验前各项准备工作应满足要求,专项方案应经过审批,并应包括针对环境、安全方面的应急预案。

  13.1.3 污水处理厂带负荷联合试运转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构筑物工程、安装工程等应验收合格;

  2 设备单机试运转应合格;

  3 厂外管道及泵站应能够连续进水,出水管道应具备向外排水的能力;

  4 外部供电能满足联合试运转的负荷条件,厂内的各台变压器应具备用电负荷;

  5 电气设备和自控系统应达到控制用电设备的条件;

  6 构(建)筑物、操作平台、井口、坑口、洞口等部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 污水处理厂联合试运转必需的物料应准备齐全。

  13.1.4 污水处理厂进行带负荷联合试运转前,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厂外管道及泵站连续进水通知书;

  2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构筑物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3 外部供电验收报告;

  4 电气设备、自控系统单机试运转记录;

  5 联合试运转调试记录;

  6 联合试运转应急预案。

条文说明

  13.1.1 本条说明了污水处理厂工程功能性试验包含的内容。

  3 厂区配套工程中涉及的功能性试验包括厂区道路弯沉试验、附属建筑给排水与采暖管线严密性试验、建筑物屋面防水的淋水蓄水试验、室内防水试验、消防系统消火栓试射试验、消防管网检测试验等。

  13.1.2 构筑物和管线工程的试验前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 构筑物功能性试验

  13.2.1 构筑物满水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2.2 密闭池体应在满水试验合格后做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条文说明

  13.2.1 沉砂池、沉淀池、曝气池等污水处理构筑物以及浓缩池、消化池、储泥池等污泥处理构筑物完工后,应进行满水试验。有防腐层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构筑物应在防腐层施工前进行满水试验。

  13.2.2 密闭池体包括污泥消化池、臭氧接触池、微超滤膜滤池以及其他按设计文件要求需要密闭的池体。

13.3 管线工程功能性试验

  13.3.1 给水、再生水、污泥及热力等压力管线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3.2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3.3 污水管线、管渠、倒虹吸管等无压管线应做闭水或闭气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查闭水或闭气试验报告。

条文说明

  13.3.1 本规范根据钢筋混凝土管检验压力的级别以及给排水工程中管道工作压力的分布,划定0.1MPa为管道水压试验的界限,即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管道,按压力管道试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管道,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按无压力管道试验。

  13.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包括沼气、氯气、臭氧、甲乙醇、消化池管道以及污水处理厂内其他涉及有害物质的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的试验方法、试验压力及稳压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的有关规定。强度试验指管道的压力试验。

  沼气、氯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管道的安全性对于污水处理厂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管道的压力强度和密闭性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指标,因此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试验方法及检验方法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

  13.3.3 无压管线严密性试验应按设计要求决定选择闭水或闭气试验。

13.4 联合试运转

  13.4.1 污水、污泥处理设备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工艺过程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运行指标应达到工艺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2 电气设备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运行指标应满足安全要求,供电能力应满足工艺要求,运行状态及数据应显示正常,报警应及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3 自动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显示数据应与现场隋况一致,执行机构应动作准确、到位,数据记录应完整,形成图表应完整;软件画面切换应迅速,报警应及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4 联合试运转应带负荷运行,试运转持续时间不应小于72h,设备应运行正常、性能指标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5 联合试运转过程中,构(建)筑物及管线工程应安全可靠,池体、管线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条文说明

  13.4.1~13.4.3 联合试运转时,系统应运行连续、操作稳定、无异常情况;开、停车及系统的工作负荷升降正常。现场操作与远程操作应准确、及时、同步。自动控制、仪表的联合试运转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13.5 其他试验

  13.5.1 沼气柜、罐等压力容器应按结构、密封形式分部位进行气密性试验,焊接和连接应无泄漏、异常变形,气密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150.4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5.2 设备、管道、构(建)筑物防腐的试验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5.3 管道、构筑物阴极保护系统的试验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5.4 厂区配套工程涉及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条文说明

  13.5.2 设备、管道、构(建)筑物防腐的试验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727、《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等的有关规定,钢质管道防腐层的验漏检验可使用电火花检测,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防腐层检漏试验方法》SY/T 0063的有关规定。

  13.5.3 有阴极保护措施的埋地钢质管道、池体等接地体,在管道埋地前应对阴极保护系统进行检查与测试。

  13.5.4 厂区配套工程中涉及的建筑物防水、热力、电气、暖通、厂区道路等工程行业的功能性试验应按照有关专业规范执行。厂区道路工程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有关规定,附属建筑给排水和采暖系统、综合楼屋面防水的淋水蓄水试验、室内防水试验、消防系统消火栓试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消防系统管网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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