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3.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条文说明
3.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在构(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对将被下一工序所封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所以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许多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决定了后期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如预埋件、预埋洞、预埋螺栓、后浇带、变形缝等,严格验收对后期的设备安装、池体的质量等起到很好的保证作用。
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员和工程分管人员并注明验收时间和内容。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下道工序有影响的施工单位等人员参加,基底、基槽、桩基础工程要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和相关检测单位负责人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员和相关单位人员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程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必须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允许下一工序的施工。
强制性条文
5.4.8 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条文说明
5.4.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基坑开挖是大面积的卸载过程,将引起基坑周边土体应力场变化及地面沉降。基坑周边荷载会增加基坑边土体的侧向压力,增大滑动力矩,降低支护体系的安全度。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在基坑周围堆土,形成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超载。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包含的单体构(建)筑物非常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许多邻近的单体构筑物同时施工,如果不加以强制规定,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及邻近建筑堆放的现象会经常出现,给基坑、建筑及人员的安全带来很大的风险。
基坑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允许荷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日常巡检中应予以关注,并在巡检记录中进行相应的描述。
强制性条文
6.1.4 池类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尚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条文说明
6.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渗漏是池类构筑物的施工质量通病,如不及早发现,对污水处理厂的后期运营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对水土、大气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是检验池体是否渗漏的一种很好的方法。土建施工单位在交付安装前都应进行试验,避免后期安装时发现渗漏,土建维修更困难。预埋的套管应考虑后期的满水试验需要,合格后割除套管封板。满水试验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征得勘察设计单位的认可,试验中应同时做好沉降观测记录。试验用水应使用洁净水,水质不得影响水池下道工序施工,试验期间不得动用明火,并保持通风,试验完毕后应及时排净试验水。具体的检验方法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规定执行。消化池的满水试验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处理卵形消化池工程技术规程》CJJ 1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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