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zgc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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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层 (一般规定及检验标准)
7 基 层 7.1 一般规定 7.1.1 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45d完成施工,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15~30d完成施工。 7.1.2 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且沉降稳定后,方可施工道路基层。 7.1.3 稳定土类道路基层材料配合比中,石灰、水泥等稳定剂计量应以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表示。 7.1.4 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要附加宽度。 7.1.5 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7.1.6 用沥青混合料、沥青贯入式、水泥混凝土做道路基层时,其施工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10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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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路基 (一般规定及检验标准)
6 路 基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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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测量 (一般规定及条文说明)
5 测 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2 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 侧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 5.1.2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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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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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34-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污水处理厂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污水处理构(建)筑物、污泥处理构(建)筑物及附属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 2 材料、半成品和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检验、复验报告; 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配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6 功能性试验记录; 7 其他有关文件。 6.1.3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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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34-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5 地基与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污水处理厂地基与基础验收应包括构(建)筑物、管道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性能报告; 2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3 地基处理、桩基检测报告; 4 其他有关文件。 5.1.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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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34-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污水厂、水质净化厂、再生水厂等,其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验收、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以及联动试运转期间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于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及后续的各项指标验收。 1.0.3 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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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 水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净水、污水处理构筑物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亦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相关章节的结构工程。 6.1.2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根据设计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体构筑物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各单体构筑物之间的衔接、联系满足设计工艺要求; 2 应做好各单体构筑物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的沉降观测; 3 涉及设备安装的预埋件、预留孔洞以及设备基础等有关结构施工,在隐蔽前安装单位应参与复核;设备安装前还应进行交接验收; 4 水处理构筑物底板位于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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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 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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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8 调蓄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水塔、水柜、调蓄池(清水池、调节水池、调蓄水池)等给排水调蓄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8.1.2 调蓄构筑物工程除按本章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水柜、调蓄池等贮水构筑物的混凝土和砌体工程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与调蓄构筑物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和砌体工程等应按本规范的相关章节规定执行。 8.1.3 调蓄构筑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复核已建的与调蓄构筑物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施工时应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