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
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进行复核,确保准确。
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0.10 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
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3.0.12 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3.0.13 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
3.0.14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条文说明:
3.0.1 本条是对企业施工人员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的基础要求。
3.0.2 本条在文字上表述的是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管理性要求,鉴于技术质量管理与生产技术安全是实现施工技术措施与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基础条件,故在此予以特别强调。
3.0.5 本条强调应按合同规定并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3.0.7 本条是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要求。是落实操作人员实现技术要求、生产优质产品、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施工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是企业对作业层人员教育的基本内容,在施工前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安全教育,对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业前由主管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是落实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同时明确了责任。故列为强制性条文。
3.0. 11 城镇道路的特点之一是道路范围内是各种基础管线设施的走廊。上述管线的检查井给城市道路的使用与管理带来很多要求。为保证道路使用安全,本条提出了对检查井圈、井盖的最基本的要求。检查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在施工中应特别注意。
3.0.13 本条规定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原则要求,即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进行工程控制,并作为工程验收的基础。对工程规模大、内容复杂的单位道路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工程,对内容复杂的分部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0.14 本条规定了工程验收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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