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测量 (一般规定及条文说明)

5 测 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2 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 侧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 5.1.2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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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2 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 侧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

  5.1.2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发现不符或与相邻施工路段或桥梁的衔接有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

  5.1.3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复核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后,方可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5.1.4 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应进行保护并校测。

  5.1.5 测量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记录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5.1.6 施工中应建立施工测量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从事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1.7 测量控制网应作好与相邻道路、桥梁控制网的联系。

  5.1.8 施工测量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 1 施工测量承担对施工图提供控制的复核任务,复核的依据等级和精度由建设单位确定,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依据成果资料。施工测量承担对复核数据的统计责任,并将复测数据统计后形成测量复测报告。

  施工单位对施工图提供成果的复核中,对于平面控制的复核可采用以下方法:(1)重测检查的方法,重测施工图提供成果点,计算测角中误差、方位角闭合差(或三角形最大闭合差)、导线相对闭合差等,是否满足对应等级的技术指标要求,如果满足,再复核施工图提供的坐标。(2)先根据成果点的坐标反算各转角和各边长;实地观测出各转角的平均值(可一个测回)及导线各边长平均值(可连续观测3~4次),二者进行对比。

  5.1.3 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复测报告,该报告未获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使用。获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测,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施工单位建立的施工控制网、线、点,应报监理工程师确认。

  在工程范围内,施工控制测量应分别提供至少两个高程与平面的控制点。

  5.1. 4 施工控制网、线、点的各控制点应予栓桩,且应加强维护、校测,校测应据现场条件,不定时地经常校测,以实现并满足道路质量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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