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混凝土(一般规定及检验标准)

7 混 凝 土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 的规定检验评定。 7.1.2 混凝土宜使用非碱活性骨料,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混凝土的总碱含量不宜大于 3kg/m3;对 大挢、特大桥梁总碱含量不宜大于 1.8kg/m3;对处于环境类别属三类以上受严重侵蚀环境的桥梁,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应按表 7.1.2 确定。 7.1.3 混凝土的强度达到 2.5MPa 后,方可承受小型施工机械荷载,进行下道工序前,混凝土应达到相应的强度。 7.13 检 验 标 准 主 控 项 目 7.13.1 水泥进场除全数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外,应对其强度、

  7 混 凝 土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 的规定检验评定。

  7.1.2 混凝土宜使用非碱活性骨料,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混凝土的总碱含量不宜大于 3kg/m3;对 大挢、特大桥梁总碱含量不宜大于 1.8kg/m3;对处于环境类别属三类以上受严重侵蚀环境的桥梁,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应按表 7.1.2 确定。
7 混凝土(一般规定及检验标准)

  7.1.3 混凝土的强度达到 2.5MPa 后,方可承受小型施工机械荷载,进行下道工序前,混凝土应达到相应的强度。

  7.13 检 验 标 准

  主 控 项 目

  7.13.1 水泥进场除全数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外,应对其强度、细度、安定性和凝固时间抽样复验。

  检验数量: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水坭,散装水 泥每 500t 为一批,袋装水泥每 200t 为一批,当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每批抽样不少于 1 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2 混凝土外加剂除全数检查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外,应对其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 比抽样检验。检验数量: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外加剂,每 50t 为一批, 不足 50t 时,也按一批计,每批至少抽检 1 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7.3 节规定。检查数量:同强度等级、同性能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各检查 1 次。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设计选定单、试配试验报告和经审批后的配合比报告单。

  7.13.4 当使用具有潜在碱活性骨料时,混凝土中的总碱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7.1.2 条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每一混凝土配合比进行 1 次总碱含量计算。 检验方法:检查核算单。

  7.13.5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 的规定检验评定,其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Om3的同配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 1 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 1 次;

  3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 1 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6 抗冻混凝土应进行抗冻性能试验,抗渗混凝土应进行抗渗性能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 82 的规定。 检验数量:混凝土数量小于 250m3,应制作抗冻或抗渗试件 1 组(6 个);250~500m3,应制作 2 组。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7.13.7 混凝土掺用的矿物掺合料除全数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外,应对其细度、含水率、抗压 强度比等项目抽样检验。

  检验数量:同品种、同等级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每 200t 为—批,当不足 20Ot 时,也按一批计,每批至少抽检 1 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8 对细骨料,应抽样检验其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及规定要求的检验项,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细骨料,每 400m3或 600t 为一批,不足 400m3 或 600t 也按一批计,每批至少抽检 1 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9 对粗骨料,应抽样检验其颗粒级配、压碎值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及规定要求的检验项,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杨的粗骨料,机械生产的每 400m3或 600t 为一批, 不足 400m3成 600t 也按一批计;人工生产的每 200m3或 300t 为一批,不足 200mm3或 300t 也按为一 批计,每批至少抽检 1 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10 当拌制混凝土用水采用非饮用水源时,应进行水质检测,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水源检查不少于 1 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分析报告。

  7.13.11 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应符合设计配合比要求。

  检验数量:每工作班不少于 1 次。

  检验方法:用坍落度仪检测。

  7.13.12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13.12 的规定。
7 混凝土(一般规定及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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