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工程竣工验收

23 工程竣工验收 23.0.1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将工程划分为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容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宜按工程部位或工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 1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时宜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工法等,将分部工程划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23 工程竣工验收

  23.0.1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将工程划分为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容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宜按工程部位或工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

  1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时宜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工法等,将分部工程划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中,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4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

  5 各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应的分项工程宜按表 23.0.1 的规定执行。本规范未规定时,施工单位 应在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23 工程竣工验收
23 工程竣工验收
23 工程竣工验收

  23.0.2 施工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并进行过程检验、验收: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和按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2 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各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交接检验,并形成文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个分项工程施工。

  23.0.3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后,形成隐蔽验收文件。

  6 监理应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有关材料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平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23.0.4 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

  师等进行验收。

  23.0.5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 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 1.5 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3.0.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3.0.7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3.0.8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控制资料应完整。

  4 影响桥梁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符合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3.0.9 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将竣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2 总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验收。

  23.0.10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桥梁的

  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当设计规定进行桥梁功能、荷载试验时,必须在荷载试验完成后进行。桥梁工程竣工资料须于竣工验收前完成。

  23.0.11 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 项 目

  1 桥下净空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水准仪测量或用钢尺量。

  2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工程组卷资料,按规定进行工程实体抽查或对相关资料抽查。

  一般 项 目

  3 桥梁实体检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3.0.11 的规定。
23 工程竣工验收

  4 桥梁实体外形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墩台混凝土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无明显错台、蜂窝麻面,外形轮廓清晰。

  2) 砌筑墩台表面应平整,砌缝应无明显缺陷,勾缝应密实坚固、无脱落,线角应顺直。

  3) 桥台与挡墙、护坡或锥坡衔接应平顺,应无明显错台;沉降缝、泄水孔设置正确。

  4) 索塔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无明显错台和蜂窝麻面,轮廓清晰,线形直顺。

  5) 混凝土梁体(框架桥体)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轮廓清晰、无明显缺陷;全桥整体线形应平顺、梁缝基本均匀。

  6) 钢梁安装线形应平顺,防护涂装色泽应均匀、无漏涂、无划伤、无起皮,涂膜无裂纹。

  7) 拱桥表面平整,无明显错台;无蜂窝麻面、露筋或砌缝脱落现象,色泽均匀;拱圈(拱肋) 及拱上结构轮廓线圆顺、无折弯。

  8) 索股钢丝应顺直、无扭转、无鼓丝、无交叉,锚环与锚垫板应密贴并居中,锚环及外丝 应完好、无变形,防护层应无损伤,斜拉索色泽应均匀、无污染。

  9) 桥梁附属结构应稳固,线形应直顺,应无明显错台、无缺棱掉角。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23.0.12 工程竣工验收时可抽检各单位工程的质量情况。

  23.0.1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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