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录
第一篇 财务管理
1 总则
1.1 目的
1.2 范围
1.3 依据
1.4 管理原则
1.5 主要应对风险
1.6 术语定义
2 职责与权限
2.1 管理职责
2.2 审批权限
3 管理要求
3.1 全面预算管理
3.2 资产类管理
3.3 负债类管理
3.4 所有者权益类
3.5 成本费用类管理
3.6 财务报告管理
3.7 税务管理
3.8 统计管理
3.9 财务信息化管理
3.10 会计档案
4 检查、评价与改进
4.1 业务检查
4.2 绩效评价
4.3 管理改进
5 附则
5.1 解释与修订
5.2 表单
5.3 模板
5.4 本次修改要点
第二篇 资金管理
1 总则
1.1 目的
1.2 范围
1.3 依据
1.4 管理原则
1.5 主要应对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1.6 术语和定义
2 职责与权限
2.1 管理职责
2.2 审批权限
2.3 合规要求
3 管理内容
3.1 现金流量管理
3.2 库存现金管理
3.3 银行存款管理
3.4 内行存款管理
3.5 其他资金
3.6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
3.7 外币资金管理
3.8 投标保证金管理
3.9 催收防欠
4 检查、评价与改进
4.1 业务检查
4.2 绩效评价
4.3 改进
5 附则
5.1 解释与修订
5.2 表单
5.3 模板
5.4 本次修改要点
第一篇 财务管理
1 总则
1.1 目的
贯彻公司发展战略, 统一财务管理体系,加强集团管控力度,推进公司财务标准化建设。
1.2 范围
适用于局总部及二级单位、三级单位、项目部以及涉及财务管理活动的其他机构。
国家会计准则变更后,执行最新会计准则要求。
1.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税法等。
1.4 管理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集约化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预算控制与过程管控相结合原则。
1.5 主要应对风险
主要应对风险一方面来源于财务管理违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的要求,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遭受外部处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与信誉损失,另一方面来源于财务核算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1.6 术语定义
(1) 逾期应收账款(拖欠款)
超过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应当收取而未收取的各类工程欠款。
(2) 已完工未结算款
企业已确认为收入,但尚未取得发包单位工程量签证的待确认债权。会计报表“合同资产”项下列示。
(3) 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4) 账面价值
指某科目(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余额-资产折旧或摊销-资产减值准备。
(5) 账面净值
指(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资产折旧或摊销。
(6) 公允价值
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7) 无形资产受益期限
又称有效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发挥作用,并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时间。
(8) 项目资产
为进行项目施工或管理而配置或购买的不形成工程实体,但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可周转使用的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
(9) 债务重组
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10) 以物抵债资产
依法取得的作为债权人抵入的资产、依法处置的作为债务人抵出的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11) 汇兑损益
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
(12) 结汇
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
(13) 技术开发费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
(14) 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于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15) 建造合同
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16) 财务报告
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17) 内部交易
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等科目的归类为内部交易。主要包括公司所属各单位间的交易核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同局范围内各单位间的交易核对;公司所属各单位与集团范围内其他单位之间的交易核对。
(18) 财务合规性
财务操作及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19) 发票
相关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0) 会计档案
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21) 投标保证金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金。
(22) 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2 职责与权限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内部控制指引、以精简机构、财务与资金集中、扁平化管理的总要求,实行二级管理、三级核算模式,兼顾工作效率和特殊性。
2.1 管理职责
2.2 审批权限
3 管理要求
3.1 全面预算管理
3.1.1 全面预算管理总要求
3.1.1.1 内容
所有涉及价值形式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应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目标,实现预算控制。预算的具体形式见下表:
3.1.1.2 预算职责分工
3.1.2 费用预算管理
3.1.2.1 费用预算编制流程
3.1.2.2 工作要求
3.1.2.3 费用预算调整
费用预算调整通知在三季度末下发,相关内容执行费用预算编制流程, 通过全面预算管理系统-费用预算-预算调整上报及审核。
3.1.3 项目全周期现金流预算管理
详见本手册《资金管理篇》3.1.3 现金流管理体系。
3.1.4 年度全面预算编制
3.1.4.1 管理流程
3.1.4.2 工作要求
原则上遵循“三下两上”的预算编制、审核、下达流程。
3.1.5 预算执行与控制
3.1.5.1 预算执行
(1) 预算执行是将预算由计划变为现实的具体实施步骤,是实现预算目标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2) 预算执行机构要做好预算的层层分解工作,要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下属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岗位,同时还要根据指标的期间进行分解。
(3) 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加强监控,确保企业内部各单元在经营活动中全面执行预算。
(4) 预算执行中要加强对总体目标的控制,积极关注实际完成和预算目标的差异,确保预算目标的完成。
(5) 预算执行中要按照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并报上级单位(个别预算指标可细化到月或周)。
3.1.5.2 预算控制
(1) 预算控制是为达到各项预算目标,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 预算控制方法
以下控制方法在预算执行控制过程中可互相结合使用。
a、 按控制方法分为授权、反馈、调整、制度控制等;
b、 按控制功能分为预防性、导向性、纠正性、补偿性控制等;
c、 按控制时序分为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等;
d、 按控制对象分为资金、投资、筹资、费用控制等。
(3) 预算控制的核心就是加强对预算关键性指标的控制,通过控制找出发展过程中的偏差,并采取措施纠正,真正消除偏差,促进企业发展质量的不断提升和发展风险可控。
(4) 预算控制过程中各项费用应实施专项管理,当月有节余的原则上可结转至下月使用,未经相关责任部门审批,严禁各项费用之间相互替代使用。
3.1.6 预算分析和预警
3.1.6.1 预算分析
3.1.6.2 预算预警
3.1.7 预算调整
3.1.7.1 预算调整原则
全面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与调整;
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调整审批程序;
预算调整后应保证预算指标体系的整体协调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3.1.7.2 预算调整因素
公司发展战略发生调整,重新调整经营计划;
公司内部发生重大政策调整;
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相应预算;
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
其他造成预算调整的客观原因。
3.1.7.3 预算调整权限
预算调整权限根据调整指标及调整产生的影响不同,由不同决策机构予以审批。预算调整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如:带息负债、两金、保理、投资预算等由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后报上级单位审批决策; 个别费用类预算指标的调整,可由本级企业预算审批机构自行审批决策。
3.1.7.4 预算调整流程
(1) 预算调整的申请
由预算执行单位在本级预算决策机构决策后,向上级预算机构提出调整申请,包括调整的主要理由和必要性、调整后的具体执行和控制方案,并对调整前后的指标进行详细对比分析,同时在全面预算管理系统上报年度预算调整。
(2) 预算调整的审核
全面预算管理机构审核下级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预算调整方案,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结合调整理由进行客观分析研判, 对预算进行汇总、平衡,提交预算管理审议机构。
(3) 预算调整的审议
预算管理审议机构对全面预算管理机构提交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
(4) 预算调整的下达
全面预算管理机构对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下达,在全面预算系统审批年度预算调整。
3.1.8 预算考核
3.1.8.1 预算考核原则
长期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
3.1.8.2 预算考核管理
(1) 预算执行考核。
按照战略分解、压力传递、问题导向、结合历史、稳健运营、风险可控的原则,确定年度预算目标,将经济增加值等运营类预算指标作为下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强化与企划、审计、人力等部门间的协同,形成预算、考核和薪酬联动机制,提高预算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预算闭环管理。
(2) 预算管理工作考核。
预算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下级单位预算日常管理工作和预算目标精准性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内部管理评价的体系中。
3.1 资产类管理
3.2.1 资产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分工)负责;预算控制、合理配置;风险可控、效益最优;安全运转、保值增值。
3.2.2 货币资产
3.2.2.1 管理原则
合法合规、安全规范、逐级管理、科学监控。
3.2.2.2 货币资产管理
货币资产所涉及的银行账户、现金流量预算等业务管理,参照本手册资金管理篇相关规定。
3.2.3 债权资产管理
3.2.3.1 管理原则
调整债权结构、控制债权规模、防范投资风险、加快资金周转。
3.2.3.2 债权资产概念
债权资产是指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资产属性的各种债权;是各种经济法律主体在货币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融通过程中形成的,享有增值性收益债权的财产,包括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内部往来(含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
3.2.3.3 应收款项管理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3.2.3.3.1 应收账款管理
3.2.3.3.1.1 应收账款确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为客户提供了劳务或商品,客户也接受了相关的服务。
(2) 是尚未收回且在未来某一时点能够变现的债权和资产。
(3) 项目商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量计算书,办理工程结算, 并按业主规定格式提出付款申请,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报送业主,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督促业主确认,并及时传递财务资金部门。
3.2.3.3.1.2 应收账款回收:
项目经理是应收账款回收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财务人员及时做好收款及核算工作。对于逾期应收账款,按本手册资金管理篇催收防欠章节执行。
3.2.3.3.1.3 应收账款减值:
应收账款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减值计提,按照简化模型考虑信用损失,遵循单项和组合法计提的方式。财务资金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账龄分析及减值测试,并进行账务处理。
(1) 应收账款账龄管理:
财务一体化系统中,SAP 核算系统根据中台模块的结算单等证明资料的基准日,自动生成账龄。
(2) 单项计提标准:
单项计提的判断条件为:①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收账款首先需单项判断其信用风险,如信用风险特征与相应组合法的风险特征不存在重大差异则按照相应组合法计提预期信用损失。②单项金额虽不重大(小于1000万元),但信用风险特征与相应组合法的信用风险特征存在显著差异的,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
(3) 组合法
按照业主性质分为政府部门及中央企业,海外客户,其他三类组合, 每个组合区分账龄确定计提比例。
3.2.3.3.1.4 坏账损失核销:
坏账损失核销管理详见本篇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3.2.3.3.1.5 应收账款核对:
项目财务人员每季度与业主核对已收款项,依据对账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2.3.3.2 其他应收款管理
其他应收款管理按照“谁使用、谁清收”的原则。经办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财务资金部门是其他应收款的主管部门,按月进行清理和分析,负责督促责任人及时回收,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清理回收情况。
其他应收款清收见本手册催收防欠章节。
3.2.3.3.2.1 备用金管理
(1) 管理要求
备用金管理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原则上不得借用备用金,特殊情况下需要借用备用金的,各单位明确规定备用金借款额度和期限(原则上借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备用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准以任何名义挪用或长期占用公司资金。
(2) 备用金清理
业务办理完毕后,借款人员应及时履行报销手续,结清备用金,多退少补。
财务资金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清查备用金,原则上季度末备用金必须清零,未清零不得追加借款。对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按时结清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批。
3.2.3.3.2.2 保证金管理
(1) 管理职责
(2) 管理要求
(3) 管理流程 (参照本手册资金篇保证金章节)
3.2.3.3.2.3 其他应收款减值
其他应收款按照一般模型考虑预期信用损失,遵循单项和组合法计提的方式
(1) 单项计提的判断条件:
1. 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首先需单项判断其信用风险,如信用风险特征与相应组合法的风险特征不存在重大差异,则按照相应组合法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2.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小于1,000万),但信用风险特征与相应组合法的信用风险特征存在显著差异的,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
(2) 组合法
按照款项性质分为应收保证金、押金及备用金,应收代垫款,其他三类组合,每个组合区分账龄确定计提比例。
3.2.3.4 合同资产
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质量保证金),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在应收账款核算,应收款项核算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仅承担信用风险。
主要包括质保金、已完工未结算、业主未确认的PPP或BT长期应收款、土地一级开发等。
3.2.3.4.1 质保金
按照合同约定比例从应付的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3.2.3.4.1.1 项目经理是质保金回收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财务人员及时做好收款及核算工作。对于逾期质保金,按资金管理篇的催收防欠章节执行。项目人员与业主进行应收账款对账时,应包含质保金部分。
3.2.3.4.1.2 核算管理
3.2.3.4.2 已完工未结算
月末合同结算科目若存在借方余额,即为业主或总包尚未确认的债权,核算系统自动进行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
项目经理是已完工未结算的结算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商务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商务管理部负责已完工未结算的日常管理,跟踪结算进度,核实预计收入成本的准确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潜在亏损。
3.2.3.4.3 业主未确认的PPP或BT长期应收款
(1)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公司能够无条件从合同授予方收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时,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提供的建造服务公允价值确认金融资产。
(2) 适用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投资项目,项目公司通过“合同资产”科目归集整个工程的投资,反映发生的工程建设款项以及累计的应计利息,根据应计利息确认收入。具体通过“合同资产投资项目长期应收款”下现有建安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计利息、其他五个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3) 合同授予方确认之后将合同资产转为长期应收款,具体通过长期应收款投资项目业主已确认下现有建安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以及长期应收款投资项目应计利息明细科目核算。
(4) 项目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要求业主确认工程量,参照《投资管理手册》进行建设期相关管理,确保合同资产及时得到业主确认。
3.2.3.4.4 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区分全额法和差额法进行成本收入确认,月末收入成本结转至合同资产土地一级开发,业主结算确认后从合同资产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
3.2.3.4.5 减值管理
合同资产按照单项计提及组合法计提坏账。
单项计提的判定条件:预期信用风险与组合存在显著差异。
组合计提:按照款项性质分为PPP项目长期应收款、质保金、已完工未结算款、房地产合同资产、其他五类组合,每个组合区分账龄确定计提比例。
3.2.4 存货管理
3.2.4.1 管理原则
满足流转需要,加快存货周转,减少资金占用。
3.2.4.2 存货取得
加强存货取得环节的风险管控,加强预算管理与采购控制。外购存货应严格按照内部程序进行招投标采购,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应按照以物抵债等相关规定办理。
3.2.4.2.1 存货确认标准
各企业以是否拥有法定所有权作为确认存货的判断标准。凡所有权属于企业的,都作为企业的存货。
3.2.4.2.2 存货核算范围
存货的核算范围按照行业特点分别为:
3.2.4.2.3 存货的初始计量
各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以下方法以实际成本入账。
3.2.4.3 存货持有
3.2.4.3.1 出入库管理
健全存货出入库手续,做好存货入库、领用记录,仓库管理员应与当事人当面清点,填写单据,做到实物与单据一致。
3.2.4.3.2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3.2.4.4 存货的后续管理
存货在期末(年中、年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测试表>作为入账依据。
3.2.4.5 存货的毁损与盘亏
参见本手册工程盘点和财产清查章节。
3.2.5 固定资产管理
3.2.5.1 管理原则
责任明确、确保安全、配置合理、提高效能。
3.2.5.2 固定资产概念
各企业应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1) 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 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2.5.3 固定资产分类
各企业应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情况进行如下分类:
(1)按经济用途:土地房屋及建(构)筑物、施工机械、运输机械、生产设备、实验设备及仪器、临时设施、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
(2)按使用情况:在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
3.2.5.4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3.2.5.5 固定资产取得
3.2.5.5.1 固定资产取得实行预算管理及授权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及授权审批,固定资产预算是年度投资预算的组成部分。每年年初各单位按投资管理部要求上报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相关流程内容参见《投资管理手册》。
3.2.5.5.2 固定资产取得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分为外部取得与内部自建。
外部取得包括:购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投资者投入、融资租赁等形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投资者投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1)固定资产购置流程图
注:固定资产取得后应进行验收,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重大资产验收需形成验收报告,财务资金部门负责资产的价值确认,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抵进固定资产的管理参见抵债资产管理。
3.2.5.5.3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各企业在固定资产取得时,其成本应按固定资产取得的方式分别确定。
3.2.5.5.4 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依据
(1) 经审批的书面申请报告或批复;
(2) 购置固定资产合同或协议;
(3) 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所有支出的合规票据;
(4)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制的固定资产验收单(见表样);
(5) 各部门购置时资产询价证实资料(询价表格式参见《供方和采购管理手册》);
(6) 局董事会决议(报局批复资产董事会决议购置的)。
3.2.5.6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内容参见各个种类资产对应部门手册。
3.2.5.6.1 调拨与转移
为合理调配资源,确保固定资产利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固定资产可以在法人公司内部部门间及项目间调拨与转移,调拨工作完成后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同法人固定资产调拨,调出单位将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减值科目通过内部往来科目列转至调入单位。公司内部跨法人间调拨的固定资产应视同固定资产购销业务,需双方签订合同,调出方需按照双方商定价格开具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审批流程见<固定资产调拨单>。
各单位未经审批不得随意调拨与转移所属固定资产,因擅自调拨与转移固定资产所造成资产灭失或毁损,由资产原使用或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加以处罚。
3.2.5.6.2 盘点与检查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固定资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进行相关处理,具体要求见<工程盘点和财产清查>规定。
3.2.5.6.3 折旧与减值
3.2.5.6.3.1 固定资产折旧
各级单位财务资金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股份公司会计制度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折旧率等,以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等相关资料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1)境内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5%的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对于盾构机、摊铺机等特大型机械, 也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有关折旧年限,执行《会计制度》。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如下表:预计残值率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
(2)境外固定资产折旧
各公司海外业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律采用直线法,不计残值。对于境外项目采购的二手固定资产设备,一次摊消进入项目成本。
对于项目使用购入的全新固定资产设备的折旧期限,根据集团境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定为:
3.2.5.6.3.2 固定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每半年进行减值测试,见<固定资产减值测试表>。
3.2.5.6.4 对外出租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必须与租赁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到期如需继续租用,应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租赁的价格应参考市场的租赁价格确定。
3.2.5.6.5 抵押和质押
如需以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应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时应按照股份公司担保制度的相关要求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抵押或质押的固定资产,需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其实际价值,并出具相关报告。如涉及资产评估事项,应按照公司资产评估管理要求执行。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或质押物名称、抵押质押对象、抵押质押时间、抵押质押到期时间、评估价值、抵押价值等。
抵押时间到期时,必须及时办理解押,质押到期时,必须及时取回质押的资产。
3.2.5.7 固定资产处置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2.5.7.1 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严控固定资产处置风险,杜绝处置过程中的利益流失和违规现象。
3.2.5.7.2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授权管理
各二级企业处置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5%的固定资产,特殊规定除外。
达到使用年限、无继续使用或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报废。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流程,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按报废流程进行审批。
对外出售、转让、投资、置换、抵债、租赁的,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重大项目应作出处置方案,经各有关专业部门会商、相应决策机构审批方可执行,交易价格与需求方协商或采用招投标方式拟定交易价格后,必要时聘请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作为价格参考,处置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转让、置换等参照固定资产报废流程,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备案。
3.2.5.7.3 固定资产处置流程
3.2.5.8 临时设施管理
3.2.5.8.1 临时设施范围
临时设施是指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此处所指的临时设施应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并按固定资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能够重复使用、可拼装的企业资产,如彩钢板房、水泥预制板房等。
3.2.5.8.2 临时设施管控
临时设施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经理指定专人负责临时设施的实物管理,财务资金部负责临时设施的核算管理。
3.2.5.8.3 核算管理
3.2.5.8.3.1 临时设施初始计量
(1) 自行建造临时设施发生的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后转入临时设施。
(2) 以出包方式建造、不需安装的临时设施,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临时设施成本。
(3) 再次搭建临时设施时发生的安装、辅材等成本支出,直接进入受益项目成本。
3.2.5.8.3.2 临时设施后续计量
临时设施原则上按预计使用寿命和项目工期孰短确定折旧年限,如果临时设施可以在不同项目重复使用的,折旧年限不应超过五年。预计使用寿命由工程管理部门确定。
临时设施按月计提折旧,计入受益项目成本。
工程完工,临时设施处于闲置状态时,应继续计提折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3.2.6 无形资产管理
3.2.6.1 管理原则
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技术进步,增强发展能力。
3.2.6.2 无形资产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软件资产等。
3.2.6.3 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由归口部门负责,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台账及相关档案,确保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2.6.4 无形资产的取得
3.2.6.4.1 无形资产取得审批权限
建立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流程,设定审批权限,对核心无形资产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泄露,保证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1) 无形资产取得审批权限
局属各单位购入单位价值30万元(含)以上的无形资产,均需由主张单位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局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审批;
(2) 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凡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包括购买、转让、开发、对外投资、出售、出租、抵押等均需由主张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流程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详细流程见《地产业务管理手册》;
(3) 无形资产购置审批流程及权限参见<无形资产购置审批表>。
3.2.6.4.2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取得分为外部取得和内部自创,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申请,经过各部门会商,通过严格审批,获得审批后方可执行。
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
注:无形资产取得后应办理验收手续,外部取得的资产由资产取得部门提请验收,内部自创资产由项目负责人提请验收,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妥善保管权属文件、协议等相关资料,财务部门负责成本归集及账务处理。
3.2.6.4.3 无形资产初始入账依据
(1) 经审批的书面申请报告或批复;
(2) 购置无形资产合同或协议;
(3) 无形资产所有支出的合规票据;
(4)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填制的<无形资产验收单>;
(5) 各部门购置时资产询价证实资料(询价表格式参见《物资手册》);
(6) 局董事会决议(报局批复资产董事会决议购置的)。
3.2.6.5 无形资产清查盘点
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门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无形资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3.2.6.5.1 摊销与减值
3.2.6.5.1.1 无形资产摊销
(1) 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时起,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3)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以重新确定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3.2.6.5.1.2 无形资产减值
无形资产每半年进行减值测试,见<无形资产减值测试表>。
3.2.6.6 无形资产处置
3.2.6.6.1 无形资产处置原则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处置流程,杜绝处置过程中的利益流失和违规现象。
3.2.6.6.2 无形资产处置与报废
(1) 无形资产处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适当方式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2) 无形资产报废
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无形资产处置与报废的审批流程见<无形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
财务资金部门负责无形资产处置与报废的账务处理,并将<无形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或批复文件作为入账依据之一。
(3) 土地使用权处理参照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要求。
3.2.7 长期股权投资
3.2.7.1 长期股权投资
3.2.7.1.1 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依据
投资申请报告、批复、协议、验资报告(若有)、企业章程、资金支付审批表、董事会会议纪要等资料。
3.2.7.1.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以上所述之外的投资,均按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
3.2.7.1.3 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进行确认:
(1) 企业投资的相关文件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已经得到了正式的批准文件。
(2) 被投资方的股权或净资产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到购买方, 一般是指已办理了相关的财产权交接手续。
(3) 投资方已支付完相应的对价,但协议对支付对价方式有特殊规定的该条不适用。
3.2.7.1.4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方法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对于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2.7.1.5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1) 成本法后续计量要求
(2) 权益法后续计量要求
3.2.7.1.6 长期股权投资的效益分析
相关内容详见《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分析表》。
3.2.7.1.7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管理
局企划部编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报告,处置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账面投资成本及收益情况,拟聘请评估的专业机构情况以及拟处置的方式等,并报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按资产评估管理要求执行。
3.2.8 项目资产管理
3.2.8.1 项目资产种类和范围
项目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3.2.8.2 项目资产管理原则
3.2.8.3 项目资产管理职责
3.2.8.4 项目资产的处置
项目资产的处置参见《供方与采购管理手册》-物资篇-3.8 剩余物资管理,项目资产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和调配,相关处置资料报财务资金部进行账务处理。
3.2.9 工程盘点和财产清查
3.2.9.1 工程盘点及财产清查实施
分为机关和项目部两个层次分别进行,按实际管理资产的范围进行清查和盘点。
3.2.9.2 工程盘点和财产清查分工
3.2.10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3.2.10.1 管理原则
全面清理核实、认真清理追索、谨慎客观合规、进行责任追究
3.2.10.2 减值准备核销范围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及集团财务制度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此处减值准备核销资产包含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及实物性资产。
3.2.10.3 损失认定依据
认定事实损失时应取得充足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3.2.10.3.1 债权性资产损失认定依据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董事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
(十)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3.2.10.3.2 股权性资产损失认定依据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 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3.2.10.3.3 实物性资产损失认定依据
(一)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陪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3.2.10.4 损失核销程序
3.2.10.4.1 损失核销管理流程
3.2.10.4.2 工作要求:
3.2.10.5 损失核销责任与监督
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对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单位财务部门对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内部审计、合约法务等部门对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局总部对所属单位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3.2.10.6 后续管理
对于已确认为损失并核销的资产,各单位应遵循账销案存的原则进行后续管理。
① 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② 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
③ 建立专门档案管理,以备查询与检查,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
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1) 账销案存资产的基本情况;
(2) 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
(3) 账销案存资产的核销依据;
(4) 账销案存资产的核销程序;
(5) 账销案存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
(6) 其他相关材料。
3.2.11 抵债资产管理
3.2.11.1 管理原则
严格控制、合理定价、规范抵入、妥善保管、及时处置、规避风险。
3.2.11.2 抵债资产概念
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或债权未到期, 但债务人经营情况、履约能力恶化,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履约,或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代为偿还债务,经单位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方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判后,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方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财产权利。
(1) 实物资产包括在建工程、房产、汽车、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
(2)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
(3) 财产权利包括股票、债券、对第三方债权、股权等。
3.2.11.3 管理职责
3.2.11.4 管理权限
局董常会是局抵债资产最高管理决策机构,局属法人单位(含直营公司)董常会是局抵债资产末级决策机构,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行持有,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持的,视同固定资产投资,参照执行固定资产及《投资管理手册》相关规定。
3.2.11.4.1 抵入拟直接抵出的抵债资产,审批权限如下:
3.2.11.5 抵债资产范围
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抵偿我方债务:
3.2.11.6 抵债资产评估或估值
3.2.11.7 抵债资产抵入
各单位应就抵债资产抵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报本级决策机构审批, 报告应有具体的处置预案和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考虑抵入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程序,如遇重大决策、重大金额等事项需报上级单位批准。
3.2.11.7.1 抵债方式
3.2.11.7.2 抵债资产的初始计量
3.2.11.8 抵债资产持有
(1) 各单位应建立抵债资产登记制度,设定收取、保管、处置责任人, 明确各自职责,负责抵债资产收取、保管、移交、报表分析等管理工作。
(2) 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按季度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场盘点,做好记录,若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并据实处理。现场盘查时应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值测算,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3) 抵债资产收取后,权属关系清晰的资产可对外出租,反之则不能对外出租,对于抵入前已由原权利人出租的,如能解除租赁合同,应要求抵债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如不能解除,应在收取抵债资产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并尽量缩短租赁期。租赁合同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续租,原则上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
3.2.11.9 抵债资产处置
3.2.11.9.1 抵债资产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抵债和持有。
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提出申请并编制处置方案,按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管理流程实施。
3.2.11.9.2 抵债资产处置变现规定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执行以下持有期间管理要求。
3.2.11.9.3 抵债资产处置管理
3.2.11.10 抵债资产管控
3.2.11.10.1 抵债资产管理流程
3.2.11.10.2 抵债资产工作要求
3.2.12 债务重组管理
3.2.12.1 债务重组概念
债务重组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融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3.2.12.2 债务重组方式
(1) 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2)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 除(1)和(2)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4) 以上方式的组合。
3.2.12.3 债务重组业务管理流程
3.2.12.4 工作要求
3.2.12.5 债务重组核算管理
3.2.12.5.1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3.2.12.5.2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3.2.12.6 债务重组入账依据
局批复文件、董事会决议、债务重组协议等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3.2.13 资产评估管理
3.2.13.1 评估事项及机构选聘
3.2.13.2 工作流程
3.2.13.3 工作要求
3.2.14 对外捐赠管理
对外捐赠管理参见《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暂定)》。
3.3 负债类管理
3.3.1 负债的核算范围
3.3.2 应付款项管理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3.3.2.1 应付账款管理
3.3.2.1.1 应付账款管理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为应付账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财务资金部门为应付账款的管理机构,财务负责人为应付账款管理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应付账款管理工作。
3.3.2.1.2 应付账款核对
项目部财务人员应定期(一年至少一次)与分供商对账。对账过程中应首先要求分供商提供往来款项确认单,财务人员不得私自向对账单位提供付款及欠款信息;
各项目财务人员根据对方单位提供的往来款项确认单核实付款金额及发票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核对后编制应付账款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及格式参见《分、供商工程财务结算、对账表》,经本单位财务资金部门指定审核人签字确认后与对方往来款项确认单一起交本单位财务资金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集中存档保管;
应付账款结清前,经办财务人员要认真核实账务情况,在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前要求分供商提供盖有公章的收付两讫的证明资料。
3.3.2.1.3 应付账款分析清理
各单位财务资金部门应每半年编制应付账款明细表,向公司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付账款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付账款的整体状况,从金额、账龄、结构、履约率等方面全面评估企业的偿债风险等;
各单位应对长期挂账款项(三年以上无任何变化的款项)至少每半年清理一次,清理内容及格式见《长期应付款项清查明细表》表样。
3.3.2.1.4 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各单位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执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参照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3.3.2.2 其他应付款管理
其他应付款管理参照应付账款管理。
3.3.2.2.1 分供商合同中有预付款条款的,要求对分供商收取等额预付款保函或一定比例现金保证金。
3.3.2.2.2 保证金管理
3.3.3 合同负债管理
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应该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包括预收销货款、预收工程款、预收房产款、已结算未完工等。
业主确权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已结算未完工)由“预收账款”转至“合同负债”。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3.3.4 应交税费
按照税法规定计提并缴纳各种税费。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由“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具体税务管理详见本篇3.7税务管理。
3.3.5 职工薪酬管理
3.3.5.1 职工薪酬的核算内容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职工薪酬分类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3.3.5.2 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按以下方法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成本、费用:
3.3.6 预计负债管理
预计负债核算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按形成预计负债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3.4 所有者权益类
所有者权益来源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企业留存收益等,通常由实收资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构成。
3.4.1 实收资本
3.4.2 其他权益工具
3.4.3 资本公积
3.4.4 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3.4.5 盈余公积
3.4.6 未分配利润
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向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提交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并按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非上市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国家、企业、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3.4.6.1 利润分配流程
3.4.6.2 工作要求
3.5 成本费用类管理
3.5.1 科研费用核算
3.5.1.1 管理职责
3.5.1.2 业务流程
(1) 局课题拨款流程
(2) 局承担经费报销流程(总部、研究院)
(3) 局资助经费报销流程
(4) 二级单位经费管理流程参照局流程执行。
3.5.1.3 核算原则
科研经费开支执行局预算管理流程;课题单独核算,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3.5.1.4 发票报销特殊要求
(1) 科研费用拨付,按进度拨付经费必须提供课题任务书。
(2)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销时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
(3) 国拨经费课题及其他政府拨款课题的专项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1.5 经费预算的调整
(1)国家级课题经费预算的调整:
a、课题组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可以调剂部分预算科目。调整范围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文件执行。
b、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
c、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同一类预算额度科目调剂,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课题负责人可自行调剂使用,履行课题内部审核手续,报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台帐;
d、两类之间预算额度科目的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统筹提出计划,以签报形式经科技部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e、课题预算总额、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剂,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文件执行。
f、课题绩效评价通过后,若有资金结余则由局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应在课题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2年内使用结清,使用情况应报国家有关部门。
g、集团等外部课题参照国家课题执行。
(2)内部课题经费预算的调整:
局内部课题经费预算使用与调整统一执行局《技术质量管理手册》相关章节规定。
3.5.2 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统筹管理、接受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核算。
安全生产费管理参见《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相关章节。
各级安全部门负责安全费用使用和费用台账管理,及时与财务资金部门进行账务核对。
财务资金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审核及核算工作。
<安全费用计提表>是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3.5.3 党费
党费按照“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核算。
党费管理参见党委工作部《党群管理手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章节。
各级党委(群)工作部负责党费使用和费用台账管理,季度与财务资金部门进行账务核对。
财务资金部负责党费核算工作。
3.5.4 建造合同核算
3.5.4.1 建造合同核算对象
施工企业按单个工程项目,而不是单个合同,确认项目成本、收入、毛利,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存在合同合并或合同分立。
3.5.4.2 建造合同分类
3.5.4.3 建造合同卡片管理
建造合同卡片管理参见<建造合同卡片>。
3.5.4.4 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条件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采用投入法依据合同履约进度确认当期工程项目收入、结转成本。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以预计不含税的合同收入和不含税的合同成本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以不含税原则调整尚未发生的合同收入,以预计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调整尚未发生的合同成本;以调整后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3.5.4.5 建造合同管理流程
3.5.4.6 工作要求
3.5.4.7 建造合同日常监测管理
3.5.4.8 停缓建项目管理规定
停缓建项目是指收到业主停工指令或实际停工的工程项目。包括前期配合进场施工、中标未签订合同、签约未正常开工、签约已开工等情形下停工的项目。
停缓建项目面临面临资金风险、成本风险、工期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环保风险。
停缓建项目风险管控参见《停缓建项目工作要素清单(暂行)》
3.5.4.9 项目关账管理
(1)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公司应指定责任人及时组织工程、商务、财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部的计提比例和金额进行测算与估计,保修费的预提原则上按照工程项目结算值(不含税)的0.1~1%计提。财务资金部门收到项目预计保修费用表后,7日内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工程保修期届满,要及时清收保修金。详见“保修金计提表”。
(2) 财务资金部门在收到商务部门总、分包结算全部完成通知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核查债权债务,财务资金部门在收到关账流程表和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后7日内完成财务关账工作。详见“项目关账报告”。
3.5.4.10 项目关账管理流程
3.5.4.11 项目关账工作要求
3.5.5 费用管理
3.5.5.1 管理原则
预算控制、合法合规、成本效益、廉洁节俭、合理增长
3.5.5.2 管理职责与权限
3.5.5.3 费用发票的要素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3.5.5.4 费用发票的收取和保管
(1) 对收取发票的票面信息要求:必须完整,开票日期、客户名称( 要求全称)、用途、商品名称、大小写金额相关要素等必须齐全、完整、正确,无人为涂改痕迹。
(2) 财务资金部门在审核时发现不合规发票将予以退回,由经办人员负责发票的更换。
(3)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已取得的发票,严禁遗失。
3.5.5.5 费用报销时限
(1) 员工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需报销的发票,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及时到财务报销。
(2) 当年票据无法在当年进行核销处理的,应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进行报销。自2月1日起不再核销以前年度发票。
3.5.5.6 费用发票的查验
(1) 经办人在一体化系统中上传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真伪验证,其他类型发票需到当地税务局网站自行查验真伪,并将查验记录随发票一并上传一体化系统,发票真伪验证不通过或无查验记录,财务拒办此业务。
(2) 以下发票暂不需要查验: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飞机票、出租车票、定额停车费发票等公共交通服务商提供的定制发票;电费单、电信通讯单、水费单、邮费收据等公共事业单位开具的发票。
(3) 查验方式有一体化系统真伪验证、网络查询、12366电话查询、税务机关鉴别查询。
(4) 一旦发现弄虚做假,将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3.5.5.7 费用的核销流程
局总部执行预算管理审批流程,局属各单位及项目按照各单位文件规定流程执行。
3.5.5.8 费用发票报销
(1) 奢侈品、名烟名酒专卖店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具的发票,以及发票项目为礼品、高档烟酒、洗浴、高尔夫、桑拿、娱乐、奢侈品、贵金属等,一律不予报销。
(2) 差旅费报销按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及舱位、住宿费、出差补助(需标明天数及人数)等明细列示,住宿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供酒店流水明细单。
(3) 办公用品、食品、劳保用品、耗材、图书资料报销时必须提供送货单位在税务系统中开具的明细清单;如发票票面信息能够开具详细销售信息,可不提供明细清单。
(4) 中介机构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招标程序;中介机构咨询费在支付时,需提供合同等支持性材料,合同需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
(5) 固定资产购置时,需提供购置申请的批复、购置协议、资产验收单等资料。科研费用支出,按进度拨付经费必须提供课题任务书;按课题报销必须提供课题负责人签字的支出明细表。
(6) 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劳务费,报销时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
(7) 培训费支出时,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时提供培训通知、签到表等相关支持性文件。
(8) 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人员名单、会议场所出具的开支流水等相关支持性材料。
3.5.5.9 发票异常管理
(1) 遗失票据的报销须取得出票单位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并附书面说明。火车票、飞机票等无法取得复印件的,由经办人作书面说明,部门负责人签批,董事长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
(2) 报销的发票抬头或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报销人员通知发票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更正。
3.5.5.10 费用审核
(1) 公共费用支出、车辆、房屋购置须经办公室审核。
(2) 宣传费用支出、党费支出须经党委工作部审核。
(3) 科研费用支出须经科技部审核。
(4) 培训支出、奖励支出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
(5) 协会会费支出须经企业策划与管理部审核。
(6) 其他费用归口管理按照年度费用预算通知进行调整。
业务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员须对报销事项及所取得发票的真实性负责;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归口部门负责人对报销事项严格把关,包括并不限于报销事由和原始单据的真实性、相关性等。
3.6 财务报告管理
3.6.1 财务报告
3.6.1.1 财务报告管理流程
3.6.1.2 财务报告管理要求
3.6.1.3 财务报告内容
所有单独核算账套均需编制完整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主要内容见下。
3.6.1.4 财务报告主要工作要求
3.6.1.5 财务报告授权审批
财务报告审批签字过程中上级领导不在,可以授权委托让他人给予代签字,财务编制人员可以将授权签字后的报表连同授权委托书一并报上级单位,未见授权而在报表上出现他人签字,上级单位有权给予退回,重新补签。
3.6.1.6 财务报告使用
3.6.2 经济活动分析
3.6.2.1 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分工
3.6.2.2 经济活动分析管理要求
3.6 税务管理
3.7.1 税务组织管理
3.7.2 纳税管理的税种
3.7.3 增值税管理内容
3.7.3.1 增值税纳税人
3.7.3.2 增值税税率及内容
3.7.3.3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3.7.3.4 增值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除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7.3.5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如逢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可延后申报,具体见税务机关发布的征期通知。
3.7.3.6 局内部联合模式增值税管理原则:
(1) 牵头单位和局内部协同单位根据约定分辟施工合同额,牵头单位以含税金额进行结算,并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比例将含税价款支付至协同单位;
(2) 牵头单位和局内部协同单位根据各自施工完成产值,分别对业主开具总包发票,对自行实现的销进项进行税金清算,准确划分并承担各自税负。
注:土建公司与装饰、钢结构等专业公司协同施工,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3.7.4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7.5 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3.7.5.1 流程图
3.7.5.2 管理要求
3.7.6 法人发票管理
3.7.6.1 职责分工
3.7.6.2 发票的领购
按税务局相关规定执行。
3.7.6.3 发票的开具
(1)流程图
(2)工作要求
3.7.6.4 发票的作废和红冲
3.7.6.5 预缴税款管理
3.7.6.6 进项税专用发票管理
3.7.6.7 发票的保管
3.7.6.8 发票的丢失
发生发票丢失时,在发现丢失当日,撰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专用发票号码等情况,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7.6.9 发票的监管
局总部将不定期在财务大检查或相关税务检查中对分支机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测评。
发生增值税发票虚开(或虚收)的,总部将追究相关负责人,涉及税务机关罚款的,由该责任人承担;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发票管理合法规范。
3.8 统计管理
3.8.1 统计流程
3.8.2 统计报表管理要求
3.8.3 统计机构和人员
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层负责;综合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专业统计协调配合的管理体系;设立多层级管理的纵向统计工作网络和综合统计与各职能部门专业统计的横向统计工作网络。
单位负责人为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统计工作主管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
3.8.4 统计基础工作
3.8.4.1 原始记录管理
各级单位统计部门须妥善留存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各单位经济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反映,是进行统计业务核算的依据和基础资料。
各级单位统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及时填制原始记录,严禁估算、冒算。
各级单位统计部门的原始记录应按专业分工实行分类管理,由专人据实填写和保管,任何人不得干涉和擅自修改。
3.8.4.2 统计报表
3.8.4.3 台账管理
3.9 财务信息化管理
3.9.1 用户管理
财务信息化使用人员分为超级用户、关键用户、最终用户。
3.9.2 主数据审批流程
3.9.3 财务信息安全
财务人员离职时所有其系统账号必须予以封存,日常业务中所涉及到的电子记录和存档必须整理汇集,在<财务移交清单>中列示,由监交人员核实后与其他财务档案一并移交。
3.9.4 财务软件购置和管理
财务软件购置归口管理部门为信息中心,按预算审批流程执行。
3.9.5 SAP 财务核算期间管理
3.9.5.1 职责分工
3.9.5.2 SAP 关闭财务核算期间流程
3.9.5.3 SAP 财务关账管理
3.9.5.4 SAP 期间重开流程
原则上核算期间一旦关闭,不允许重新开启。
3.10 会计档案
3.10.1 会计档案管理
3.10.1.1 会计档案管理职责及管理体系
(1) 档案部门、财务资金部门共同主管本单位会计类档案,共同制定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 各法人单位需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会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 分支机构运营期间自行归集保管会计档案;分支机构撤并的,其会计档案交上级主管单位保管。
使用上级单位或兄弟单位资质承接的项目的会计档案,由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单位统一归集管理。
联合体运作项目的会计档案由与主业签订总承包合同的签约方统一归集管理。
(4)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编目、保管和提供使用。
(5) 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资金部门应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
(6) 对财务资金部门移交的会计档案,档案保管人员要登记造册,填写会计档案入库登记表。
(7) 未设档案部门的单位,应在财务资金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8) 会计档案禁止携带出境。
3.10.1.2 归档要求和归档范围
3.10.1.2.1 归档要求
会计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可用、安全。遵循其形成的自然规律,保持其相互间的有机联系。
凡涉及单位名称的填写必须是规范全称。
3.10.1.2.2 归档范围
3.10.1.3 会计档案装订与管理
3.10.1.3.1 会计档案装订
3.10.1.3.2 会计档案保管
3.10.1.3.3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3.10.2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其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机构调整、公司变更、重组等需要审计人员会同监交。会计工作交接管理详见<会计移交清册>。
4 检查、评价与改进
4.1 业务检查
对二级单位、三级单位、项目部检查如下:
4.2 绩效评价
本系统重点关注以下关键绩效指标(KPI):
4.3 管理改进
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本系统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 财务基础工作方面;
(2) 资产价值管理方面;
(3) 会计信息质量及财务报告管理方面;
(4) 预算管理方面;
(5) 税务管理方面;
(6) 统计管理方面;
(7) 财务信息化管理方面。
第二篇 资金管理
1 总则
1.1 目的
加强公司管控,防范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强化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1.2 范围
适用于局总部、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和项目部。
1.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外汇管理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现金流量管理手册》;
《催收防欠工作责任制办法》。
1.4 管理原则
(1) 安全合规原则:
资金收支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合规。大额资金支付和相关重大事项应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2) 预算控制原则:
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以现金流量预算为基础,编制资金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外支出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 集中统一原则:
坚持资金集中管理,充分盘活资金存量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和资金风险。
(4) 科学高效原则:
科学合理管控存量资金,加强资金的流动与周转,提高单位资金的获利能力。
1.5 主要应对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旨在健全和完善资金收付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资金管理漏洞,消除或降低资金业务管理过程中的如下风险与不合规:
(1) 与国家及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在冲突导致的风险。
(2) 资金运作不合理、周转不畅,导致的资金过度短缺或资金冗余的资金风险,现金流量管理不当,无法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经济损失、信誉损失或引发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3) 资金管理层级不明确、授权体系设置不合理、审批流程不清晰、资金业务管理内容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等导致的风险或可能导致的不合规。
(4) 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的风险或可能导致的不合规。
(5) 因汇率、利率变动给以外币结算业务带来的资金风险。
1.6 术语和定义
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有价证券。
2 职责与权限
2.1 管理职责
2.2 审批权限
(1) 局总部资金业务管理流程及审批权限
(2) 直营公司、事业部、项目公司各类资金业务审批流程及权限
(3)二级子公司各类资金业务审批流程及权限
2.3 合规要求
(1) 严禁向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拆借和委托贷款, 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出借资金;严禁向系统外单位或个人违规借入资金。
(2) 各单位应加强各类保证金的管理,严禁以保证金方式向业主违规拆借资金。原则上,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支付各类保证金,除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外,严禁投标前任何形式的资金支付行为。对外支付保证金、押金等应及时登记台账备查并及时回收。
(3) 确因承揽工程需要且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需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各单位应履行投标决策程序及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投标工作结束后,要落实回收投标保证金期限和责任人。
(4) 原则上,不得向业主方提供现金履约保证金。确因承揽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向业主方支付现金履约保证金、合作诚意金(不含土地竞买保证金)的,各单位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及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5) 严禁与系统外单位或个人发生无真实交易的资金往来。严禁通过虚构商品贸易、工程分包合同等方式办理各类委托付款或开具各类票据进行贴现、承兑,违规套取银行信用。
(6)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内部授权建立起AB角管理机制,通过分级授权管理形成分层负责的审批体系,分离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形成经营、合约业务线与财务资金线的有效牵制,确保资金收支的各个环节合法合规。未履行AB联签程序的,严禁进行资金支付。
(7) 各级单位在对外付款时,应坚持无合同不付款、无结算不付款、无发票不付款、无预算不付款和审批流程不齐全不付款的原则。
(8) 各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在分供商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确因工程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在后期支付进度款时及时扣减。未经约定,不得支付预付款。
(9) 严禁向分供商超额支付款项。
3 管理内容
3.1 现金流量管理
3.1.1 现金流量管理理念
建立建筑施工、投资、地产三大业务模块的多维度现金流量管控体系。纵向以时间长短划分为中长期现金流管理计划、年度现金流量预算、季度现金流量预算和月度现金流量预算。横向依托财务一体化预算系统项目全周期模块,以项目为最小管理单元,坚持现金流分级管控理念,建立项目-分公司-二级单位-局本部四位一体的现金流管控体系。
3.1.2 现金流管理体系
3.1.2.1 中长期现金流量计划
3.1.2.2 年度现金流量预算
3.1.2.3 季度现金流量预算
3.1.2.4 月度现金流量预算
3.1.2.5 投资及地产项目全周期现金流量预算
3.1.2.6 建筑承包业务项目全周期现金流量预算
3.1 库存现金管理
3.2.1 现金使用范围
各级单位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否则现金出纳有权拒绝支付现金。
3.2.2 现金收入管理
(1) 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时,会计按序开具收据,编制记账凭证;交款人在记账凭证上签字,并交付现金给出纳员;出纳员根据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收款,并在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将已清点的现金及时点交入库。
(2) 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3) 现金收入应当日由出纳人员送存银行,并将缴款单据交付会计人员入账,若当日银行已经停业,第二个工作日必须送存银行(节假日顺延)。
3.2.3 现金支出管理
(1) 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借款人应先填写《借款单》,按本篇第2.2条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权限办理。
(2) 借款人员必须及时归还借款,办理备用金销账手续。需长期借用备用金的,财务资金部门需核定限额,借款人员按月办理销账, 前账未清,不得追加借款。
(3) 各业务部门报销费用时,经办人应按要求粘贴原始单据并填制《通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核销会计进行初审并签章,按本篇第2.2条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权限批准,核销会计审核并填制记账凭证,审核岗复核并签章,出纳复核,领款人在记账凭证签字,支付现金,在付款凭证附件加盖“现金付讫”章,按序保管记账凭证。
(4) 应尽量减少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及各类报酬得费用,鼓励以银行转帐方式为主。
3.2.4 库存现金限额
局总部和二级单位库存现金限额10万元、三级单位8万元,原则上项目不得有库存现金,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库存现金的,限额5万元。各级公司库存现金限额由财务负责人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上述限额。库存现金超过本单位规定的限额时,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3.2.5 库存现金盘点
出纳应每日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由出纳、主管会计和财务资金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做到账实相符。若发现账款不符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进行查找,确认为短款的,由个人赔偿;出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挂账处理。
3.2 银行存款管理
3.3.1 银行账户管理
(1) 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银行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及转账套现,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
(2) 银行账户档案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的一部分,保管年限、销毁程序均按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银行账户管理参见金融业务部《金融业务管理手册》-银行账户管理章节。
3.3.2 银行账户资金收入
(1) 各单位收到外单位开具的银行支票及相关凭证须及时送存银行。
(2) 收到银行汇款后,财务资金部门根据收入的原始单据通知业务主办人员提供相应的收入资料,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
(3) 收取外单位保证金押金等,应及时在财务一体化中进行台账登记。
3.3.3 银行账户资金支出
银行账户资金支出按2.2规定的流程和权限办理。
3.3.4 银行对账管理
(1) 每月末,负责银行存款对账工作的会计人员,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实未达账项,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后应附银行对账单和公司账页,经主管会计复核,财务资金管理部经理审核签字,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归档保管。
(2) 会计人员每月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汇总表》,报财务资金部门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查签字。
3.3.5 支票管理
(1) 支票支付按本篇第2.22条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权限批准。
(2) 出纳在支票上填写日期、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名称,在小写金额处用人民币符号“¥”封顶,加盖印鉴;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后,办理支票支付手续。
(3) 各单位不得办理空白支票业务。
(4) 各单位的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银行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结算凭证一旦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资金部,以便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5)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销毁,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支票与支票密码要分开管理,保管人发生工作变动时,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3.4 内行存款管理
3.4.1 内行存款分类
3.4.2 内行存款核算范围
1、内部存款:核算同一法人内部资金上划下拨、资金代收代付、上级单位扣保证金或储备金、非货币交易。
(1) “内部存款/可用存款”核算可以随时动用的内部资金;
(2) “内部存款/受限存款”核算各类不可动用的内部资金。
(3) 内部存款/非货币交易:作为中间科目核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含以房抵应收、商品抵债)的交易。
2、其他应收款/内部存款:核算跨法人内部资金上划下拨、资金代收代付、上级单位扣保证金或储备金。
3.4.3 内行存款对账管理
每月结账日,原则上一体化资金内行账户余额须与sap核算系统中“内部存款”和“其他应收款/内部存款”保持一致。若存在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5 其他资金
3.5.1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指除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及在途资金等。
(1) 按照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各单位在使用其他货币资金进行结算时,要建立分类明细账。财务资金部门要督促使用部门及时对账、清账,余款必须退回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不得挪作他用。
(2) 在使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结算时,财务资金部们要严格审核资金用途,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出纳人员办理。
3.5.2 商业汇票
(1)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规定要求,各单位在办理票据结算等业务时,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2) 财务资金部门根据资金收支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及时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提高资金周转使用效率。
注:票据管理参见金融业务部《金融业务管理手册》相关章节。
3.6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
3.6.1 财务印章刻制
详见《综合办公管理手册》,按印章制发管理流程办理,审批权限按2.2规定的流程和权限办理。
(1) 若开立银行账户同时需刻制财务章,财务一体化系统中填制《银行账户申请》并勾选“是否刻制财务章”;
(2) 若刻制其他财务章,财务一体化系统中填制《财务一体化财务印章刻制申请单》;
(3) 印章刻制完成后,填报《财务印鉴保管备案表》、《财务印鉴保管承诺书》并报送局财务资金部及局办公室留存备案。
3.6.2 预留印鉴保管
(1) 财务印章、个人名章由不同人员监督管理,财务印章由财务资金部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负责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其他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需他人暂时保管的必须有登记记录。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 银行账户有效预留印鉴如发生变动,由开户单位申请办理更换手续。对银行账户已经撤销以及其他原因失效的财务印章,填制《财务一体化财务印章封存(销毁)申请单》,并送交财务资金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撤回《财务印鉴保管承诺书》。再由财务资金部门交公司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销毁。
(3) 任何单位和项目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刻制财务印章。
(4) 若印章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在当地媒体公告,采取相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及时向财务资金部门报告,说明具体情况, 并同时向银行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废申请,之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新印章,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
3.6.3 预留印鉴使用
(1) 财务印章使用范围包括:支票、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签发的用印;资金支付及调拨的用印;经济业务往来单位的账户余额签认用印,内部单位账款转账的用印;公司开具发票的用印;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
(2) 个人名章,用于支票的签发、资金支付、出具财务报告等财务资金相关业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 使用财务印章时,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
(4) 在财务印章使用时,用印人要将用印资料交保管人审核,不能作为会计凭证留存需要加盖印章的,要填写《用印登记簿》,注明用印时间、事由、经办人等,财务印章保管人严格核查用途,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用印登记簿》由保管人留存并负责存档备查,存档期限应不少于10年。
(5) 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原因或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 则必须填写《财务一体化财务印章借出使用申请单》,载明事项,经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带出。
(6) 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3.7 外币资金管理
3.7.1 外币账户管理
外币账户参照人民币账户进行管理。
3.7.2 外币收支管理
(1) 境外银行账户执行有效签字人双签原则。有效签字人设A、B两组,A、B组有效签字人均为两人以上,由A组任何一人加B组任何一人签字才能有效。A、B组签字人分别由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确定,报局财务资金部备案。
(2) 外币支付业务按本篇第2.2条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权限批准。
(3) 在境外第三国或地区采购物资和设备,应采用信用证等国际通行的结算方式,严禁现金支付。
(4) 在办理向境外机构注资或发起设立境外子公司等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需事先取得境内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报所在地外汇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购汇和汇出手续。
(5) 根据外管局发布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及相关通知要求, 各单位的出口收结汇业务,应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接受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检查
3.7.3 汇率风险管理
(1) 开展境外业务时,各单位要尽量争取以可自由兑换外汇作为合同币种。对于多币种结算的合同,应确定合理的当地币和外汇结算比例,保证项目外币资金平衡。分包合同的结算币别,要尽可能与主合同所规定的计价币别保持一致。
(2) 各驻外机构要定期深入分析汇率变动对项目成本的影响,在项目投标和策划阶段提出应对措施,减少汇兑损失。如果难以找到合适的避险工具,则必须按一定的或有汇率损失比例计入项目成本。
(3) 如所需物资或设备必须在国内采购并以人民币结算的,各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将人民币汇率变动因素考虑在内。
(4) 在认真研究、评估及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境外分支机构可通过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和锁定汇率方式来规避汇率风险。
(5) 境外分支机构不得用美元等自由外汇或人民币换入大量非自由当地币存放。
(6) 境外分支机构停业或撤销处置资产所得外币资金,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3.8 投标保证金管理
3.8.1 管理原则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过程控制、及时回收。
3.8.2 管理要求
(1) 投标保证金流程管理按照“谁使用、谁清收”的原则。经办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2) 各级财务部门是保证金的账务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清理和分析,负责督促责任人及时回收,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清理回收情况。
(3) 主责部门负责及时收回保证金,并保证金主管部门积极沟通。
3.8.3 资金支付
局名义投标项目,由局统一审批,统一支付
3.8.4 风险控制
项目投标实施底线管理,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资金风险,须先履行局特殊项目联签手续,未经特别审批,不得支付投标保证金。
(1) 为业主融资提供增信(包括担保、承诺、流动性支持函、差额补足等),或承担协助业主融资义务。
(2) 向业主交付资金、提供借款及委托贷款。
(3)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比例大于10%。
(4) 以物抵债。
(5) 现金履约保证金大于1000万元。
(6) 保函条款要求敞口(无固定截止日期)或保函可转让。
(7) 提供完工承诺、完工担保、母公司担保。
(8) 合同约定垫资超过1亿元,期限超过半年。
(9)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债权卖断。
3.9 催收防欠
3.9.1 催收防欠目的
加强催收防欠工作组织管理,落实责任制,防范财务资金风险,加速债权周转,增加现金流量,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改善公司资产债务结构。
3.9.2 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综合防治、风险管控。
3.9.3 催收防欠相关概念
(1) 催收防欠:通过加强组织管理、落实责任制、控制“两金”和其他各类应收款形成,减少积累,加速周转,提高变现能力和回收速度的管理行为。
(2) “两金”:包括应收账款余额、合同资产中的已完工未结算余额和存货余额。
(3) 其他各类应收款:未纳入“两金”范围的各类应收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3.9.4 管理职责
3.9.5 催收防欠管理
3.9.5.1 外部单位间催收防欠管理
3.9.5.2 内部单位间催收防欠管理
(1) 原则:合作共赢、积极清理、加速周转
(2) 应积极清理解决相互间的往来项,减少不合理占用,及时清理和处理因合作投资、总分包施工、借贷资金、垫付资金等形成的超过合同(协议)约定期限的挂账款。
(3) 内部单位间催收防欠有争议的,必要时可请求共同上级单位协调解决,原则上不得擅自提起诉讼和仲裁程序。
(4) 按月核对往来款,债权单位应在合同(协议)期限内提前主张债权;债务单位须在合同(协议)期限内按时结算、清账,主动履行还款责任,保障债权单位的正当诉求和利益,不得无故拖延、占压、扣减合同约定期限范围内的应结算款和应付账款。
(5) 债务单位不能在合同(协议)期限内还款清账的,应当制定还款计划与债权单位协商延期还款,但原则上不得跨会计决算年度,特殊情况跨年度还款的,自超过合同(协议)约定的应结未结算、应付未付款日期算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9.6 考核与激励
(1) 考核指标应以“两金”和其他各类应收款绝对值、回收率、相对指标为主、辅以现金流等相关指标,具体考核指标、考核范围由局属单位自行制定。
(2) 局属各单位可对逾期欠款清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实施奖励,奖励工作由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奖罚须经各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奖励金额在扣除相关防欠费用后应控制在实际回收金额的2%以内。
4 检查、评价与改进
4.1 业务检查
4.2 绩效评价
本系统重点关注以下关键绩效指标(KPI):
4.3 改进
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本系统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 资金使用效率;
(2) 资金支出规范性;
(3) 绩效评价指标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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