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范围
1.3 依据
1.4 管理原则
1.5 主要应对风险
1.6 术语和定义
2 职责与权限
2.1 管理职责
2.2 审批权限
2.3 合同联签
3 管理要求
3.1 合同管理
3.2 法律风险管控
3.3 法治管理
3.4 纠纷管理
3.5 知识产权管理
4 检查、评价与改进
4.1 业务检查
4.2 合规性评价
4.3 绩效评价
4.4 管理改进
5 附则
5.1 解释与修订
5.2 表单
5.3 模板
5.4 本次修订要点
1 总则
1.1 目的
贯彻企业“标准化”发展策略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建立企业法律事务与合同管理统一的业务标准体系,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力,规范企业合同管理相关工作,保障企业决策与运营的安全和高效。
1.2 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总部、二级单位、三级单位以及境内、外项目经理部。
1.3 依据
中国现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部委规章;
公司法律事务与合同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1.4 管理原则
(1)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
(2) 坚持诚实守信原则;
(3) 实行分层负责原则;
(4) 坚持事前风险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法律救济并重;
(5) 坚持服务战略,融入管理原则。
1.5 主要应对风险
本手册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合法性风险;签约评审质量、时效与履约法律风险;侵权维权以及涉讼风险。
1.6 术语和定义
(1) 承包合同重大风险条款
1) 无预付款或有预付款但分次抵扣情形下,月进度付款低于70%(基础设施项目低于65%)、形象节点付款低于75%(基础设施项目低于70%)或节点的支付间隔超过3个月;竣工验收支付低于85%;
2) 履约担保形式为现金保证,或担保形式为保函但比例超过合同额的10%,或约定保函未经我方同意即可转让;
3) 违反相关规定的非现金收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包含承兑汇票、供应链融资、保理、信用证、以房抵债以及其他非常规支付方式;
4) 工期罚款无上限;
5) 质量罚款无上限;
6) 要求我方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7) 固定总价合同且变更签证及主材人工均不调差;
8) 任何情形下我方均无停、缓建权利;或停缓建情形下我方无工期顺延且无费用补偿权利;
9) 非财政/国有资金投资,结算时限超过6个月或未约定;
10) 投融资项目,承包合同中与股份批复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变更审批的条款;
11) 其他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
(2) 联签
本手册所述联签仅指合同联签,合同联签旨由行政领导(A角) 与业务分管领导(B角)同时在正式合同文本上进行联合签名的行为来双控合同风险,并承担各自相应责任的行为。
(3) 经济合同
本手册所述经济合同指除劳动合同之外的承包合同、分供方合同、融投资合同、联营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公司合并分立等企业变更合同、技术类合同、咨询服务类合同、设计合同、房地产业务涉及的建设施工、监理、咨询、销售预售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
(4) 承包合同签约率
本手册所述承包合同签约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新中标项目签约按规定时间完成比例。
(5) 二级法人单位限额
本手册所述二级法人单位限额指根据合同分级管理标准,由各二级法人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6) 重大风险债权项目
1) 到期债权金额超过一亿元的项目或同一集团(非公司大客户) 多个项目累计到期债权超过1亿元的;
2) 拖欠时间超过三年且到期债权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3)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项目且到期债权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4) 发包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发生严重社会性信用事件的。
(7) 停缓建项目
1) 发包人停缓建
a) 合同签约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工程项目;
b) 进场开工后业主或监理要求项目停缓建时间达到六个月及以上或未约定复工时间的工程项目;
c) 虽已开工但因发包人原因连续六个月及以上实际施工进度不足计划进度50%的工程项目;
2) 行政部门指令停工
项目开工后,行政部门要求停工且停工超过六个月的工程项目;
3) 我方决策停工
项目开工后,因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继续履约会发生重大风险,经负责实施二级单位集体决策决定停缓建的工程项目。
(11) 重点关注案件
指因违规对外融资借贷、对外担保、虚假交易、保理等问题导致的案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12) 积案
指发案单位长期无法解决并符合积案认定标准的债权类诉讼或仲裁案件。
(13) 涉案成本
起诉、申请仲裁类案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成本指为完成工程顺利履约所投入的全部承包范围内的费用(须有相关证据资料支撑)与实际收款之间的差额;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成本指为涉案事项所支出的全部费用(须有相关证据资料支撑)与实际收款之间的差额;投资法律纠纷案件,涉案成本指投资批复、可研报告载明的回款标准与实际收款之间的差额。
被诉、被仲裁案件中,涉案成本指依约应付款与实际付款之间的差额。
注:本条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2 职责与权限
2.1 管理职责
2.2 审批权限
2.3 合同联签
3 管理要求
3.1 合同管理
3.1.1 境内承包合同管理
3.1.1.1 签订管理
(2) 工作要求
(3) 合同变更、解除
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补充协议、备忘录、解除协议、签证单等。金额超过合同额10%的签证与索赔必须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合同变更条件原则上应等同或优于原合同,评审程序按变更内容所属分层标准对应程序进行评审。
同一项目签订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的,后签订的合同仅就差异部分进行评审,差异点评审按差异内容所属分层标准对应程序进行评审。备案合同在后签署的,合同条件尤其是“付款、计价与结算方式”条件必须等同或优于实际履行的合同。
补充协议涉及合同解除的,按主合同评审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涉及公司大客户合同解除的,应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核和批准,不得签署合同变更及解除文件。
(4) 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签约限制
1) 触碰公司市场部门的营销立项底线,未经前置审批程序通过的;
2) 属于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特殊审批事项(如以房抵债、非现金支付、垫资等)未经相关前置审批程序通过的;
3) 合同风险条款涉及“三重一大”未经决策审批通过的;
4) 同一建设单位或其所属母集团、实际控制人由于资信问题导致我公司存在停缓建项目超过2个或重大风险债权超过1000万元且拖欠时间超过三年;或与我公司存在诉讼标的累计大于1亿元的未结案件的。
(5) 合同备案与数据归集
各单位应建立承包合同签约台账,并且在承包合同签订后2日内及时录入公司合同管理系统;二级法人单位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应及时报公司备案,公司定期抽查;
承包合同签约数据按月度及年度统计上报。每月26日前报送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签约数据,其中每年1月26日上报1月1日至1月25日签约数据;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签约数据;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另合约信息应与各业务口关联数据保持一致。
3.1.1.2 合同责任分解
二级合约法务部/三级单位商务管理部应在获取承包合同文本后配合本单位做好项目策划,完成《合同风险识别评估表》中除“责任人” 和“开展时间”之外的前七列内容,并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对该内容就变化情况补充完善。公司实质评审合同和二级单位限额外合同由二级单位实施。
项目部应根据合同与项目策划中的相关内容做好合同时效时限控制与合同责任分解,补充完善《合同风险识别评估表》剩余内容。上述工作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商务、法务、科技部、施工生产等要素相关部门协作完成。
项目部在细分自行完成部分、甲方指定分包及另行分包部分后要对甲指分包、另行分包部分从载体、时点、方案、手段等方面进行策划并形成实际产值。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编写和动态更新《风险预警及防控表》随时掌控风险变动情况,更新频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上述履约策划内容可包括在项目策划或商务策划中。
3.1.1.3 合同额转化管理
(1) 职责划分
(2) 合同额转化率的计算
3.1.1.4 合同后评价
(1) 合同总结
工程竣工后,在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项目合约经理应组织进行合同总结,并报二级合约法务部/三级单位商务管理部。合同总结内容应纳入项目管理总结,并在项目管理总结基础上提练形成。如竣工后未形成项目管理总结的,应另行合同总结。
(2) 管理反馈
二级合约法务部/三级单位商务管理部应针对合同总结中反映的合同管理中的优劣得失,进行分析、提炼、发布和推广经验。
3.1.3 分供方合同管理
3.1.3.1 劳务/专业分包采购
(1) 公开招标
2) 工作要求
(2) 竞争性谈判采购
2) 工作要求
(3) 竞争性磋商
2) 工作要求
(4) 单一来源采购
2) 工作要求
(5) 询价采购
2) 工作要求
3.1.3.2 分供方合同签订
(2) 工作要求
3.1.5 其他类合同管理
(1) 以下合同由业务主张单位(相关部门或二级单位)牵头组织评审、建立台账、归档以及实施履约管控,评审流程中必须流经的审核节点至少应包括涉及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财务资金部以及合约法务部,其他业务部门视关联情况参与。
1) 融资合同;
2) 担保合同;
3) 居间合同;
4) 公司合并分立等企业变更合同;
5) 非法律类个案投资顾问服务合同和常年投资顾问服务类合同;
6)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律师代理合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7) 战略合作协议;
8) 知识产权类协议;
9) 以物抵债协议;
10) 其他信息化、采购、咨询、服务类等经济类合同。
(2) 其他类合同事项涉及“三重一大”及其他业务部门有明确事项审批要求的,需由相关业务主张单位负责根据事项审批管理要求履行前置决策程序。
(3) 承诺函、答疑函、澄清函、回复函、情况说明、担保函/安慰函、询证函、具结书、确认函、复工函、涉及财务票据及资金收支对账类的文件、投资项目含费率和合同基础条件的投标函等单方出具的函件由函件所涉事项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合约法务部负责律师函的处理。
(4) 虽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但文件所涉内容仅需具体业务部门复核确认或答复的文件参照前款规定,由所涉事项的业务部门负责处理。
(5) 前述协议或合同应使用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需加盖行政印章的,须提供说明并经合约法务部审核评审流程完善后加盖行政印章。
3.1.6 合同管理授权
(1) 全公司分供方合同管理授权二级单位参照本规定建立本单位的签约评审机制并实施管理,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执行公司《合约法务管理手册》分供合同管理要求;
3.2 法律风险管控
3.2.1 管控原则
履约过程风险管控采取分口管理原则,由各职能部门视风险要素关联情况进行专项管控,具体管控指标和管控措施执行各业务系统手册。
3.2.2 重大风险债权管控
3.2.2.1 管理流程及要求
(2) 工作要求
3.2.2.2 严格考核
(1) 采取定期监控通报机制,通过月度分析、季度例会、总结通报相结合,定期分析通报重大风险债权项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疑难问题消解情况。
(2) 严肃责任考核,明确奖惩机制。公司与各单位签订重大风险债权项目考 核责任书,责任考核完成率纳入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各单位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明确奖惩。
(3) 对工作推进不力及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公开警示通报,包括约谈公司主要领导至公司降杠杆例会专题汇报。
(4) 对于未完成考核责任目标的项目,按照财务部有关规定采取刚性计提坏账,并在核算责任二级单位年度利润完成情况时按计提坏账金额全额核减对应利润额。
3.2.2.3 惩戒与责任追究
(1) 暂缓奖励兑现。重大风险债权项目未处结前,二级单位不得核发与该项目相关的各类奖励。
(2) 突破营销底线项目投标前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移交市场营销部门处置。
(3) 对于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无合同依据未经审批垫资施工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3.2.3 停缓建项目管控
3.2.3.1 管理流程及要求
(2) 工作要求
3.2.3.2 治理举措
根据导致项目停缓建的原因不同,拟定以下分类治理举措:
(1) 中标或签约后未实质开工或发包人指令停缓建项目的治理举措:
1) 项目停缓建发生之日起5个月内,应签署复工或解约协议。确认复工的,复工协议评审签约时必须明确停缓建项目我方无责、补偿及调价标准及资金支付方式,确保复工后合同条件不得低于复工前的条件,否则不予办理签约用印;
2) 停缓建项目解约退场的,退场协议中必须明确我方已完工程计量确权、资金支付期限,项目现场移交及排除我方违约责任,否则不予办理退场协议的签约用印;
3) 项目解约退场的,核算责任二级单位年度签约额完成情况时应全额核减对应签约额。同时,在核算责任二级单位合同额转化率指标时,对相应合同额不予核减,并上浮年度考核指标10%;
4) 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在执行前款3)条规定的同时,案件处理时限严格执行公司案件专项考核要求。
(2) 行政部门指令停缓建项目的治理举措:
1) 在取得行政部门要求项目停缓建的告知/决定文件后,按照行政部门要求执行,严禁因拒不履行行政决定导致罚款或其他追加处罚;
2) 取得停缓建告知/决定文件之日起3日内,应组织法律分析,厘清造成停缓建的责任主体,如非我方原因造成,应向发包人及监理签发书面函件,明确要求发包人予以限期解决并提出索赔意向;
3) 项目建设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或违背中央政策要求而被行政部门要求停缓建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解约或启动法律程序, 并参照前款签约后停工1)至 4)条的规定进行考核;
4) 全面控制舆情,出现负面舆情必须在2日内消除并确保我公司的社会及市场评价不受影响,同时,严格按照公司与二级单位签订的责任状进行考核。
(3) 我方决策停缓建项目的治理举措:
1) 重点对项目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项目我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法律论证,公司随时对我方单方决策停缓建的合同及法律依据的充分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2) 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我方决定停缓建的,应按照合同及法律规定书面函告发包人及相关方,严禁未履行通知程序,径行停缓建;
3) 自我方签发停缓建决定函件之日起1个月内,要求发包人与我方就导致项目停缓建的障碍及争议进行洽商,并签订书面文件,复工或解约相关标准参照前款签约后停工1)至4)条的规定执行。
(4) 停缓建项目应急管理举措:
项目停缓建期间,发包人及其所属母集団、实际控制人出现被列为失信、公开市场严重违约、破产、减资、资信负面报道、或依据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法律纠纷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我方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责任二级单位应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立即启动法律维权。
3.2.3.3 惩戒与责任追究
(1) 暂缓奖励兑现
停缓建项目未处结前,二级单位不得核发与该项目相关的各类奖励。
(2) 瞒报项目处罚
各单位应如实统计上报各类停缓建项目,公司将通过工程、财务、监察、审计等各业务系统不同途径,对停缓建项目统计上报情况进行检查, 一旦发现瞒报、漏报的,将对相关单位作出书面通报、经营业绩考核
指标扣分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严肃责任追究
对于在停缓建项目专项治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无合同依据未经审批垫资施工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3.2.7 履约资料管理
(1) 总体要求
履约资料管理按照各业务系统分头管理原则。
(2) 管理要求
3.3 法治管理
3.3.1 法治建设
3.3.1.1 总体要求
完善法治管理体系,贯彻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强化专业系统建设,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提升总法律顾问专业化率及法律人员持证率;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打造法治文化,跃升全员法治素养。
3.3.1.2 工作要求
3.3.2 法律审核
3.3.2.1 总体要求
严格依法依规决策,确保各类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形成制度有依据、流程有控制、过程有记录、意见有落实的“四有”局面。
3.3.2.2 工作要求
3.3.3 法律识别、获取及传递
3.3.4 法制培训
3.3.4.1 对象
(1) 企业领导人;
(2) 企业中层以上其他管理人员;
(3) 企业外聘人员;
(4) 企业操作层人员;
(5) 农民工及合作相对方;
(6) 企业其他人员。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领导人)集中学法时间列入企业考核分项, 集中学法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并应当形成书面或视频记录。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学法不计入考核,但法律学习时间应不少于30小时。
3.3.4.2 内容
公司与二级单位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战略规划以及业务管理需求编制本单位五年普法规划,并监督落实。各部门应结合自己所承担的职责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合规义务要求进行学习、宣贯或培训。
3.4 纠纷管理
3.4.1 发案管理
3.4.1.1 诉前调解
因合同履约与相关方产生争议及纠纷的,应依据合同文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拟采取诉讼/仲裁解决争议的,二级/三级单位相关部门与相关领导应先行出面与对方负责人直接沟通、谈判。
3.4.1.2 主要负责人诉前沟通
对于重、特大案件或者起诉公司大客户、政府机构及部门或者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巨大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出面与对方负责人直接洽商,并做好书面记录。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未出面与对方负责人沟通谈判的,不得提起诉讼/仲裁。
被提起诉讼或被申请仲裁的案件,如最终判决或裁决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承担结果与对方主张基本一致的,按照额外支出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认定为案件损失,并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责任追究依据。
3.4.1.3 建立市场营销部门与合约法务部门双重联评机制
为统筹维护公司市场营销客户资源,建立横向部门沟通协调、双重联评机制。对拟起诉或仲裁的公司大客户、政府及部门、大型央企及国企及公司市场部确定的潜在大客户,要求从公司层面和二级单位层面加强部门横向协同联动,对拟起诉或仲裁上述类型业主的案件慎重审批决策,建立部门双重联评机制,共同把关诉讼审批。
3.4.1.4 优先受偿权管理
法律部门在收到决定提起诉讼的指示后,应对拟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发现案件所涉项目优先受偿权已经丧失或存在丧失风险的, 应及时向商务、财务等部门书面通报情况,并应当在案件策划书中说明优先受偿权已丧失或面临丧失风险的原因,并履行审批程序。
未及时决定起诉或未经决策程序导致丧失优先受偿权,且无法实际收回债权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发案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4.1.5 诉讼保全
拟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充分调查相对方资信情况,查找有效资产,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方转移有效资产而导致我方债权无法实际收回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发案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4.1.6 案件准备
针对较大、重大及特大案件,发案单位法律部门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上级单位转交的材料后,及时组织商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涉案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签约情况、履约情况、商务财务数据、优先受偿权情况、双方争议焦点、对方资信情况、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3.4.1.7 案件策划
(2) 工作要求
3.4.2 存案管理
3.4.2.1 销案管理
(1) 严禁应诉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对债权债务明确的应诉案件,当年发生当年应予结案。我公司败诉的,应及时主动执行法院判决,避免拖至强制执行阶段。发生公司银行基本户或其他影响公司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发案二级单位应自知道或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解除查封冻结事项。严禁发生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因未及时履行法律文书导致公司相关信息被公开披露至最高人民法院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等公开渠道,一旦发生,要求案件责任单位自执行法院立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并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被执行记录清理完毕或在接到公司通知后3日内履行完毕并消除影响,逾期未处理或未消除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发案单位管理责任。
(2) 建立每日上、下午定期清查制度
各单位应指派专人,每日上、下午至少各清查1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确保公司(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列入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事件发生。
3.4.2.2 过程管控
(1) 月报
案件管理实行月度分析和动态预警、管控制度。新发案件应全面、真实披露信息,不得隐瞒漏报,公司将通过案件报表筛查、授权用印比对、外部机构公开信息查询、公司信息化系统检索等多种渠道和手段,加大对公司案件数据报送及时性及数据真实性管控力度,确保案件数据全面掌控,一经发现相关二级单位有瞒报、漏报、擅自修改案件标的额等现象的,将予以通报。各级单位合约法务部/商务管理部应定期对案件进行归集、分析与预警,制作《诉讼报表分析》,每月 26 日前向上级单位合约法务部报送《诉讼案件月报表》。公司合约法务部按月度发布公司诉讼案件整体情况分析报告,对案件多发单位及重特大案件的处理进行风险跟踪、预警,实施动态化管理。
二级单位应根据案件发案、进展、结案等情况,及时填报、调整公司案件管理系统中的案件状态和标的额,并按照系统操作流程及时上传相关重要法律文书附件,以备审查;对符合结案条件的,应及时将案件状态更新至结案,确保系统中的案件信息准确、真实。
(2) 责任制
案件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公司向二级单位下达年度考核案件完成目标,该目标纳入公司对各二级单位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序列。二级单位也应与案件办理责任人/责任单位签订案件责任状,明确案件办理时限、效果以及奖惩措施,并及时兑现奖惩。
(3) 现场+视频督查
对于案件存量大、案件处置进度缓慢及其他案情复杂或影响巨大的案件,公司将不定期的采取日常督查、视频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督促发案单位案件处置销项;对案件处置效果不佳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
3.4.2.3 积案管理
积案管理采取一案一核定制度。对于符合积案认定标准的案件,应由二级单位向公司合约法务部提出核定申请,公司在收到申请后 7 天内经总经济师审批并提出意见。被核定为积案的案件不纳入二级单位未结案件统计范围,不列入考核案件范围。
被核定为积案的案件,不停止案件处理,对于已被核定为积案的案件要单独建立积案台账,并在各单位开展的审计、评估工作中,积案与其他普通案件均纳入审计、评估范围,各单位应如实反映。
3.4.3 结案管理
3.4.3.1 结案报告
(1) 案件管理实行结案报告制度
案件管理实行结案报告制度。二级单位合约法务部应在收到裁判文书后以及执行程序结束后15天内,分别撰写法律纠纷审理结案报告、法律纠纷执行结案报告,并经总法律顾问签字。对于其中对基础管理和案件管理有重大意义的,应及时通过修改制度、发布警示、内容宣讲、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反馈到管理过程之中。
对于案件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双方即时履行完毕的,法律纠纷审理结案报告与法律纠纷执行结案报告可合并撰写上报。
(2) 诉讼案件反哺企业管理
诉讼案件是各方矛盾积压到一定阶段集中爆发的产物。办案人员要深挖每个诉讼案件发生的背后原因,找根源、抓症结、补短板、严整改,不放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管理漏洞与短板,形成有效补位机制,反哺企业制度完善,提升企业管理质量,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3.4.3.2 案卷管理
3.4.4 律师与法律顾问管理
3.4.4.1 归口管理
律师与法律顾问聘请由公司/二级单位合约法务部归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案件代理、常年法律顾问、融资、投资、企业改制、并购及重大项目投标、合同谈判、履约等事项的专项律师与法律顾问聘请。
3.4.4.2 律师与法律顾问管理
(1) 名录管理
律师与法律顾问聘请实行法人审批加合格名录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在公司合格律师名录中选取。聘请律师的,应根据“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
(2) 选聘原则
首次合作的律师,应履行招标程序;律师委托和聘用采用议标形式的, 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各单位选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标准之一:
1) 该律师事务所在某国家或国内某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级市)业界处于领先地位,业务类型齐全、具备较强社会影响力;
2) 该律师事务所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突出优势,专业实力雄厚;
3) 该律师职业素养高,专业水平突出,有一定司法资源和社会影响力。
(3) 律师库建立
公司案件管理系统建立律师库,各单位选聘律师后,要及时在律师库中登记。
在律师工作完成后,聘用单位应根据其优势区域、工作质量、最终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类, 三次以上被评价为“优秀”的律师,二级单位可将其确认为 C 类律师, 并可以择优向公司推荐。C类律师可代理二级单位范围内的纠纷案件或履行决策程序后代理其他二级单位的一般案件。
公司根据工作开展及管理情况,对合作过的律师进行评价,三次以上被评价为优秀的律师,或者由不少于两家二级单位推荐的C类律师,经考核后可确定为B类律师。B 类律师可代理全公司范围内的纠纷案件。
(4) 律师库的更新
律师库将定期更新,公司将根据各单位申请及律师评价结果对律师库进行调整。对不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将予以降级,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清除出律师库,清除出律师库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终身不得聘用。
1) 该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内受过行业处罚;
2) 该律师近三年内受过行业处罚;
3) 该律师发生重大过错,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4) 该律师业务水平低下或违反职业道德,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
5) 隐瞒与诉讼相对方的关系;
6) 该律师起诉委托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5) 律师代理授权
诉讼(仲裁)案件委托律师处理,应尽可能地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将案件处理阶段、处理结果和律师费挂钩。案件代理应当有一名内部法律人员担任特别授权代理人,共同参加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同意可由两名律师代理案件,但必须有发案单位法律人员参加庭审活动。
案件处理中如确需更换代理律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
(6) 责任追究
各单位存在下述情形,公司将按照违反外聘律师管理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推优评选、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等处罚:
1) 违反外聘律师管理相关制度对外聘请律师进行特别授权,并给单位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
2) 未按外聘律师管理制度要求对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即将外聘律师纳入律师库的;
3) 采用其他外聘律师代理合同文本,因合同条款存在漏洞引发诉讼、仲裁或给单位造成损失;
4) 其他未遵循律师管理相关制度情形。
3.4.5 内部争议处理
公司内部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禁止提起诉讼或仲裁。发生争议的内部单位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内部法律争议处理申请书》报公司合约法务部协调处理。属于公司内部单位之间争议的,由公司合约法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理。
3.5 知识产权管理
3.5.1 管理职责与分工
3.5.2 管理要求
3.5.3 商标管理
3.5.3.1 商标申请
(1) 管理流程
商标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公司合约法务部统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拟申请商标注册的,二级单位合约法务部向公司合约法务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报告》,经公司合约法务部审核通过,并经公司总经济师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商标注册的申报工作。商标注册必须以公司名义申请,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申请商标注册。各级单位未经公司批准,以自己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罚。
(2) 工作要求
3.5.3.2 商标维护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由二级单位合约法务部建立《商标申请信息表》。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由公司合约法务部建立《商标使用信息档案》。
3.5.3.3 商标实施
(1) 商标使用要求
1) 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标样,在核准注册的类别以及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附以注册商标的特殊标记;
2) 公司商标分主品牌与子品牌,在宣传工作中,将突出主品牌的地位和影响,以增加主品牌的曝光率,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为达成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认证条件而努力;
3) 对于商标的任何宣传使用行为,应对使用材料进行完整的保存,包括广告合同、样本、宣传册、宣传页、广告内容等;
4) 在日常经营中,应将注册商标置于显著的位置,并保证标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
5)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商标停止使用手续;不得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2) 商标的许可与转让
2) 工作要求
3) 相关规定
公司作为唯一股东的全资企业,如需要使用公司商标,应与公司签订无偿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五年;
公司与外单位合资成立的企业,如果需要使用公司商标,应与公司签订有偿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两年。
3.5.4 著作权管理
3.5.4.1 著作权登记
(2) 工作要求
3.5.4.3 著作权维护
二级合约法务部/三级单位商务管理部及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应建立专门的《著作权档案》,范围涉及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一般著作权及软件著作权,并每隔半年汇总至公司合约法务部及信息化管理部。著作权档案可以是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每个著作权应单独建档。
4 检查、评价与改进
4.1 业务检查
(1) 对二级单位检查
(2) 对三级单位检查
(3) 对项目部检查
4.3 绩效评价
本系统重点关注以下关键绩效指标(KPI):
4.4 管理改进
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本系统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 法治建设、合规治理情况;
(2) 合同归口管理情况;
(3) 分供方招标选择情况;
(4) 法律岗位人员持证率;
(5) 项目履约风险管控情况;
(6) 诉讼案件发案情况以及责任状案件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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