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4.0.1(已废止)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条文说明
4.0.1(已废止)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是判定水泥质量是否合格的两项主要技术指标,因此在水泥使用前应进行复验。
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当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有可能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引起工程质量问题。
本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对原规范条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
强制性条文
10.0.4(已废止)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条文说明
10.0.4(已废止)石灰膏、电石膏等若受冻使用,将直接影响砂浆强度。
砂中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将影响砂浆的均匀性、强度增长和砌体灰缝厚度的控制。
遭水浸冻的砖或其他块体,使用时将降低它们与砂浆的粘结强度,并因它们的温度较低而影响砂浆强度的增长,因此规定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规范条文
3.0.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0.3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3.0.4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3.0.5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3.0.6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0.6);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搓、接搓。
3.0.7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3.0.8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图3.0.6基底标高不同时的搭砌示意图(条形基础)
1一混凝土垫层;2一基础扩大部分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9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7 轻质墙体;
8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3.0.10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3.0.11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3.0.12尚未施工楼面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12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3.0.12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注:1 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lOm范围的情况。如1Om
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 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中相应墙、柱的允许自由高度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
本表的限制;
3当砌体密度小于1300kg/m³时,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另行验算确定。
3.0.13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3.0.1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
3.0.15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三级,并应按表3.0.15划分。
表3.0.15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注:l 砂浆、混凝土强度离散性大小根据强度标准差确定;
2 配筋砌体不得为C级施工。
3.0.16砌体结构中钢筋(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规定。
3.0.17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3.0.18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3.0.19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3.0.20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 不超过250m³砌体;
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3.0.21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0.22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应小于5确定。
3.0.23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3.0.24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各相应记录表填写。
条文说明
3.0.1在砌体结构工程中,采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可能建造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是工程质量评定中必备的资料,因此特提出了要求。
本次规范修订增加了“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以强调对合格材料质量的要求。
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等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1块体:《烧结普通砖》GB 5101、《烧结多孔砖》GB 1354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混凝土多孔砖》JC 943 、《蒸压灰砂砖》GB 11945、《蒸压灰砂空心砖》JC/T 637、《粉煤灰砖》JC 239、《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等。
2水泥:《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砌筑水泥》GB/T 3183、《快硬硅酸盐水泥》JC 314等。
3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等。
4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砌筑砂浆增塑剂》JC/T 164等。
3.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施工安全,达到工程质量优、进度快、成本低,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
3.0.4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砌筑基础前放线是确定建筑平面尺寸和位置的基础工作,通过校核放线尺寸,达到控制放线精度的目的。
3.0.5本条系新增加条文。针对砌体结构房屋施工中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强调了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施工要求。
3.0.6基础高低台的合理搭接,对保证基础的整体性和受力至关重要。本次规范修订中补充了基底标高不同时的搭砌示意图,以便对条文的理解。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同时砌筑可以保证墙体的整体性,从而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从震害调查看到,不少砌体结构建筑,由于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未同时砌筑,接搓不良导致外墙甩出和砌体倒塌,因此必须重视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的砌筑。
3.0.7本条系新增加条文。使用皮数杆对保证砌体灰缝的厚度均匀、平直和控制砌体高度及高度变化部位的位置十分重要。
3.0.8在墙上留置临时洞口系施工需要,但洞口位置不当或洞口过大,虽经补砌,但也会程度不同地削弱墙体的整体性。
3.0.9砌体留置的脚手眼虽经补砌,但它对砌体的整体性能和使用功能或多或少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一些受力不太有利和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部位对脚手眼设置作了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不得在轻质墙体、夹心复合墙外叶墙设置脚手眼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墙体上安放脚手架不安全,也会造成墙体的
损坏。
3.0.10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对脚手眼的补砌比较随意,忽视脚手眼的补砌质量,故提出脚手眼补砌的要求。
3.0.11建筑工程施工中,常存在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好的问题,例如水电安装中的一些洞口、埋设管道等常在砌好的砌体上打凿,往往对砌体造成较大损坏,特别是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墙体受力极为不利。
本次规范修订时将过梁明确为钢筋混凝土过梁;补充规定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以不影响结构受力。
3.0.12表3.0.12的数值系根据1956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二篇中表一规定推算而得。验算时,为偏安全计,略去了墙或柱底部砂浆与楼板(或下部墙体)间的粘结作用,只考虑墙体的自重和风荷载进行倾覆验算。经验算,安全系数在1.1~1.5之间。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和方便查对,将原表
中的风压值改为0.3、0.4、0.5 kN/㎡三种,并列出风的相应级数。
施工处标高可按下式计算:
对于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墙或柱,其砌筑高度未达圈梁位置时,h应从地面(或楼面)算起;超过圈梁时,h可从最近的一道圈梁算起,但此时圈梁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以上。
3.0.14为保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预制梁、板的安装施工质量而提出的相应规定。对原条文内容中的安装时应坐浆及砂浆的规定予以删除,原因是考虑该部分内容不属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内容。
3.0.15在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中,材料的强度设计值系由材料标准值除以材料性能分项系数确定,而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与材料质量和施工水平相关。对于施工水平,由于在砌体的施工中存在大量的手工操作,所以,砌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因素。
在国际标准中,施工水平按质量监督人员、砂浆强度试验及搅拌、砌筑工人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分为三级,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也相应取为不同的数值。
为与国际标准接轨,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3-98中就参照国际标准,已将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纳人规范中。随后,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在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规定中,也考虑了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对砌体强度设计值的影响。
砂浆和混凝土的施工(生产)质量,可按强度离散性大小分为“优良”、“一般”和“差”三个等级。强度离散性分为“离散性小”、“离散性较小”和“离散性大”三个等次,其划分系按照砂浆、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确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及原国家标准《混凝土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砂浆、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参见表1及表2。
表1 砌筑砂浆质量水平
表2 混凝土质量水平
对A级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砌筑工人中高级工的比例由原规范“不少于20%”提高到“不少于30%”,是考虑为适应近年来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增加,保证施工质量的需要。
3.0.16从建筑物的耐久性考虑,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根据砌体结构的环境类别,对设置在砂浆中和混凝土中的钢筋规定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3.0.18在楼面上进行砌筑施工时,常常出现以下几种超载现象:一是集中堆载;二是抢进度或遇停电时,提前多备料;三是采用井架或门架上料时,接料平台高出楼面有坎,造成运料车对楼板产生较大的振动荷载。这些超载现象常使楼板底产生裂缝,严重时会导致安全事故。
3.0.19本条系新增加条文。对墙体砌筑每日砌筑高度的控制,其目的是保证砌体的砌筑质量和生产安全。
3.0.20本条系新增加条文。针对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特点,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对检验批的规定具体化。
3.0.2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在制定检验批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和使用方风险概率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标准经修订后,对于计数抽样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规定了正常检查一次、二次抽样判定规定。本规范根据上述标准并结合砌体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抽样判定。其中,对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合格标准;对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合格标准,均比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略严,且便于操作。
本条文补充了对一般项目中的最大超差值作了规定,其值为允许偏差值1.5倍。这是从工程实际的现状考虑的,在这种施工偏差下,不会造成结构安全问题和影响使用功能及观感效果。
3.0.22本条为增加条文。为使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抽检更具有科学性,在本次规范修订中,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对原规范条文抽检项目的抽样方案作了修改,即将抽检数量按检验批的百分数(一般规定为10%)抽取的方法修改为按现行国家标准《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GB 2828对抽样批的最小容量确定。抽样批的最小容量的规定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第3.3.13条表3.3.13,但在本规范引用时作了以下考虑:检验批的样本最小容量在检验批容量90及以下不再细分。针对砌体结构工程实际,检验项目的检验批容量一般不大于90,故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如砖砌体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承重墙、柱的轴线位移应全数检查;外墙阳角数量小于5时,垂直度检查应为全部阳角;填充墙后植锚固钢筋的抽检最小容量规定等)外,按不应小于5确定,以便于检验批的统计和质量判定。
规范条文
11.0.1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文件;
2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5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6砌体工程施工记录;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9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10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1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1.0.2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11.0.3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有关规定执行。
11.0.4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2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处理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条文说明
11.0.4砌体中的裂缝常有发生,且又涉及工程质量的验收。因此,本条分两种情况,对裂缝是否影响结构安全性作了不同的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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