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所有防火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凡是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对其燃烧性能等级又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规定确定。如天然石材在相关标准中已明确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因此在装修施工中可按不燃性材料直接使用。凡是现行有关国家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的装修材料,如装饰织物、木材、塑料产品等,应将材料送交国家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对材料的防火安全性能进行型式检验。
2.0.5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见证取样检验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所进行的检验。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是指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符合CNAL/AC01:2002《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规定,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认可为国家级实验室,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满足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要求,并具有授权的检验机构。
2.0.6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2.0.7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施工记录是检验施工过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重要凭证。当施工过程的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时,可根据施工记录查找原因。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本规范的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或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2.0.8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是为避免不按设计进行的防火施工对建筑内部装修的总体防火能力或建筑物的总体消防能力产生不利的影响。
3.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2 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规定了抽样检验的范围和取样数量。在施工过程中,纺织织物受湿浸或其它不利因素影响后,其燃烧性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为保证施工质量,应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GB/T5455确定的。
4.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2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规定了抽样检验的范围和取样数量。B1级木质材料表面经过加工后,可能会损坏表面阻燃层,应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T8625和《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T8626确定的。木质材料的难燃性试验的试件尺寸为:190×1000(mm),厚度不超过80 mm,每次试验需4个试件,一般需进行3组平行试验;木质材料的可燃性试验的试件尺寸为:90×100(mm),90×230(mm),厚度不超过80 mm,表面点火和边缘点火试验均需要5个试件。对于板材,可按尺寸直接制备试件;对于型材,如门框、龙骨等,可拼接后按尺寸制备试件。
5.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0.1m3检验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特别强调对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泡沫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是因为泡沫材料进行现场阻燃处理的复杂性,阻燃剂选择不当,将导致阻燃处理效果不佳。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泡沫材料的试验方法确定的。
6.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首先应检查设计中各部位复合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后通过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确认各部位复合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复合材料,再检查是否有现场阻燃处理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7.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8.0.2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资料应完整;
2 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6 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的内容。
8.0.6 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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