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2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
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6 门窗安装
6.2 门窗安装要求
6.2.8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砖砌体上安装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6.2.19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6.2.23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7 施工安全与安装后的门窗保护
7.1 施工安全
7.1.2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时,严禁手攀窗框窗扇、窗梃和窗撑;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窗体上。
条文说明:
3 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明确规定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及倾斜装配窗、各类顶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等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本条参照四部委规定,提出安全玻璃的使用要求并将“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改为:“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这是因为可踏面比最终装修面更易理解,也更准确。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3条的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依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9.1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由此可以看出,从可踏面向上900mm的窗玻璃是非安全区域,900mm以上的窗玻璃与普通窗玻璃一样,可按其他3款的规定执行。
6 门窗安装
6.2 门窗安装要求
6.2.8在砖墙等砌体上若用射钉极易把砌体击碎,起不到固定作用,使门窗达不到应有的安装强度,留下安全隐患。所以砖墙砌体只能用膨胀螺钉固定,严禁射钉。
6.2.19为了保证推拉窗安装后使用的安全性,特参照门窗产品标准规定此条。
6.2.23为了保证窗的安装强度,防止窗扇脱落,安装滑撑(摩擦铰链)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且螺钉应与框扇增强型钢可靠连接。使用不锈钢螺钉是因为普通螺钉与不锈钢的摩擦铰链由于材质不同产生的电位差会使螺钉锈蚀,最终导致窗扇脱落,给安全带来隐患。
为了防止雨水顺螺钉进人框扇内腐蚀增强型钢,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7 施工安全与安装后的门窗保护
7.1 施工安全
7.1.2由于塑料门窗窗角大部分是采用焊接的方法连接,当人体重量整个施于窗扇窗框或窗撑上时极易使焊角开裂、损坏造成人身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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