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般规定
3.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条文说明:
3.1.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1条对施工现场应有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和遵循的施工技术标准及其检查内容(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A)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3.0.2条对未实行监理时,规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但考虑到各规范的专业性质不同,故结合本专业特点,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1条及第3.0.2条规定的前提下,本条作了必要的补充和说明。
3.1.2 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额定电压区段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额定电压区段划分
条文说明:
3.1.2本条是对建筑电气工程高压、低压和特低压的定义说明,其额定电压的区段划分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 18379-2001/IEC 60449:1973,是与国际标准相同的。
3.1.3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条文说明:
3.1.3这些仪表的指示或信号准确与否,关系到正确判断电气设备和其他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以及预期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3.1.4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前,应根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等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条文说明:
3.1.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是指通电,不带负载;照明工程一般不做空载试运行,通电试灯即为负荷试运行。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脱离,无机械上的连接单独通电运转,这对电气线路、开关、保护系统等是有载的,不过负荷很小,而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是空载的;二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相连接,通电运转,但建筑设备既不输入,也不输出,如泵不打水,空压机不输气等。这时建筑设备处于空载状态,如建筑设备
有输入输出,则就成为负荷试运行,本规范指的负荷试运行就是建筑设备有输入输出情况下的试运行。
3.1.5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
3.1.5 本条与本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交接试验包括高压的电气设备、高压的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包括二次接线部分。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做交接试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技术进步设备制造技术标准更新、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3.1.6 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6为保证电气设备的预期使用和运行安全考虑,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运行前应进行检测或交接试验,其检测或交接试验要求在各分项工程中己作了补充规定。
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3.1.7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及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而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设备层等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接地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与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中断电气连通。同样情况,建筑工程中的每一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灯具)接线盒内也不应剪断与插座(灯具)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时是要剪断的。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设计是根据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条件进行计算和选择的,施工时应
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
3.1.8除采取下列任一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外,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 采用Ⅱ类设备;
2 已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条文说明:
3.1.8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2.1条作出的规定,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的均是指Ⅰ类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但需要强调的是,采用特低电压供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满足设计要求,特低电压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需要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
3.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3.2.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本节各条款内容主要是基于如下情况编写的,一是制造商是按制造标准制造的,供货商(销售商)是依法经营的;二是进场验收的检查要点除由于产品流通过程中,因保管、运输不当而造成缺损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强调按产品制造标准对产品实施验证,验证的内容应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核查、电气产品型式试验内容与设计的符合性检查,以及现场具备实物抽样检测条件下的检查;三是发生异议的条件,是因产品质量低劣而被曝光的有关制造商的产品;经了解在工程使用中因质量不好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同一铭牌的产品;进场验收时发现与同类产品比较或与制造标准比较有明显差异或外观检查有明显质量缺陷的产品。
3.2.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工作是施工管理的停止点,其工作过程、检验结论要有书面证据,所以要有记录,验收工作应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供货商参加,施工单位报验,监理单位确认。对设计提供有技术参数的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往往涉及工程使用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因此在进场验收时应核对其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
条文说明:
3.2.2我国对建筑电气工程使用的设备、器具、材料制造商,除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外,有些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根据《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3〕46号精神,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原则上不再交叉,在对施工现场建筑电气工程使用的设备、器具、材料进行进场验收时,应分别抽查相应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和真实性,但不论经过哪一种产品认证,产品上均会有认证标志。经产品生产许可的有许可证编号,经CCC认证的产品有CCC认证标志、编号或条形码。CCC认证的产品是动态的,且随着产品更新换代,制造标准修订变化也大,因而一方面要广收资料、掌握信息、密切注意变化,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对制造厂提供的CCC认证标志实施验证,可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或中国质量认证
中心网站对其提供的CCC认证证书编号、条形码及认证范围进行验证。
3.2.3新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条文说明:
3.2.3新型电气设备、器具、材料随着技术进步和创新,必然会不断涌现而被积极推广应用。正因为新型,认知的人少,也必然有新的安装技术要求和使用维修保养的特定规定。为使新型设备、器具、材料顺利进入市场,故作出本条规定。
3.2.4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维修、试验要求和说明等技术文件;对有商检规定要求的进口电气设备,尚应提供商检证明。
条文说明:
3.2.4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口的电气设备、器具、材料日趋增多,按国际惯例应进行商检,对于是否需要提供中文的技术文件是由供货单位或合同约定方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3.2.5当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需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或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抽样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导管、绝缘导线、电缆等,同厂家、同批次、同型号、同规格的,每批至少应抽取1个样本;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应各抽检3%,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应按5%抽检,且均不应少于1个(套)。
2 因有异议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而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绝缘导线、电缆、梯架、托盘、槽盒、导管、型钢、镀锌制品等,同厂家、同批次、不同种规格的,应抽检10%,且不应少于2个规格;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数量500个(套)及以下时应抽检2个(套),但应各不少于1个(套),500个(套)以上时应抽检3个(套)。
3 对于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批次、同类型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时,其抽检比例宜合并计算。
4 当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时,则该批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应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使用。
5 应有检测报告。
条文说明:
3.2.5为确保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返工或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本章节后续条款中对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产品提出了抽样检测的要求,但由于受施工现场环境条件的限制,提出了现场进行抽样检测或有异议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两种方法,为方便抽样检测,本条规定了抽样检测比例,旨在解决实际操作问题,对本章节条款中未提出检测要求的产品,没必要进行抽样检测。
对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的检测,检测的结果描述在检测报告中,经各方共同确认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才能使用,不符合要求应退货或作其他处理。有资质的试验室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相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试验室。
3.2.6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附件应齐全,绝缘件应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应渗漏,充气高压设备气压指示应正常。
条文说明:
3.2.6 合格证表示制造商己按制造标准做有关试验检测并符合标准,可以出厂进入市场,同时也表明制造商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负有相关质量法律责任。出厂试验记录至关重要,交接试验的结果要与出厂试验记录相对比,用以判断在运输、保管、安装中是否失当,是否有变压器内部结构遭到损坏或变异的现象。通过对设备、器具和材料表面检查是否有缺损,从而判断到达施工现场前有否因运输、保管不当而遭到损坏,尤其是电瓷、充油、充气的部位要认真检查。
3.2.7 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柜、EPS柜、低压成套配电柜(箱)、控制柜(台、箱)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高压和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柜、EPS柜等成套柜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2 核对产品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设备内元器件应完好无损、接线无脱落脱焊,绝缘导线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蓄电池柜内电池壳体应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应无泄漏。
条文说明:
3.2.7 高压和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柜、EPS柜等成套柜有出厂试验报告,目的是为了在交接试验时作对比用。
设计技术参数是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用电负荷和安全用电需要确定的,蓄电池柜、UPS柜及EPS柜的产品型号不同,其容量大小是不一样的,技术参数也就不同;对不同或相同型号的成套配电柜、箱和控制柜(台、箱),内部配置的电器设备技术参数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要仔细核对,以确保电气用电安全。
成套配电柜、箱和控制柜(台、箱)在运输过程中,因受震使螺栓松动或导线连接脱落脱焊是经常发生的,所以进场验收时要注意检查。以利于采取措施,使其正确复位。
3.2.8柴油发电机组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对主机、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和出厂试运行记录应齐全、完整,发电机及其控制柜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涂层应完整,机身应无缺件。
条文说明:
3.2.8 柴油发电机组供货时,零部件多,要依据装箱单逐一清点。通常发电机是由柴油机厂向电机厂订货后,统一组装成发电机组,有电机制造厂的出厂试验记录可在交接试验时作对比用。柴油发电机组出厂前必须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后才能出厂,所以供货时制造厂必须提供试运行记录,供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完成进行试运行作比对。
3.2.9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等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合格证和随机技术文件: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涂层应完整,设备器件或附件应齐全、完好、无缺损。
3.2.10 照明灯具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灯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要求;新型气体放电灯应随带技术文件;太阳能灯具的内部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反向放电保护、极性反接保护等功能性试验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外观检查:
1) 灯具涂层应完整、无损伤,附件应齐全,I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具有专用的PE端子;
2) 固定灯具带电部件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部位应为绝缘材料,且应耐燃烧和防引燃;
3) 消防应急灯具应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评定,且具有认证标志;
4) 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5)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对其密闭和绝缘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6) 内部接线应为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相匹配,且不应小于0.5mm2。
3 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时间检测:对于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应现场检测蓄电池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绝缘性能检测:对灯具的绝缘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灯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Ω,灯具内绝缘导线的绝缘层厚度不应小于0.6mm。
条文说明:
3.2.10本条是根据灯具制造标准提出的要求。
气体放电灯具通常接线比普通灯具复杂,且附件多,有防高温要求,尤其新型气体放电灯具,功率大,因而需要提供技术文件,以利正确安装。
固定灯具带电部件及提供防触电保护部位的耐燃烧和防引燃要求是与灯具制造标准相一致的,除灯具提供了有效措施能挡住落下燃烧物时或绝缘材料是陶瓷外,灯具供货商供货时应同时提供相关检测结果文件;对成套灯具的使用安全性以现场抽样检测导电部分的绝缘电阻为主。对导线绝缘层厚度现场一般很难测量准确,带电部件及提供防触电保护部位的耐燃烧和防明火要求现场也较难进行检测,因此当对绝缘层厚度、耐燃烧和防明火有异议时,可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I类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基本的附加措施,即把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到固定的保护接地导体(PE)上,因此这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具有专用的PE端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灯具不属于消防产品强制认证的目录,而属于型式认可的范围。按《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规定,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应经型式试验合格才能用于工程中。
对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和防水灯具)的质量有异议时,现场不具备抽样检测条件,要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抽样检测。
测量绝缘电阻时,兆欧表的电压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或规范规定执行,本说明对以后有关条款同样有效。
本条灯具的绝缘电阻值特指I类灯具、金属外壳的Ⅱ类灯具及电压25V以上金属外壳的Ⅲ类灯具。在测试时,将相线端子(或中性线端子)作为一个电极与接地端子之间或Ⅱ类和Ⅲ类灯具的导线与金属外壳之间进行测试。相线端子与中性线端子之间的绝缘电阻也应进行测试。
3.2.11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应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应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应适配。
3 电气和机械性能检测: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不应小于3mm,爬电距离不应小于3mm;
2)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MΩ;
3)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长度不应小于8mm,绝缘材料固定件在经受10次拧紧退出试验后,应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应无损坏现象;
4)对于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5次后,应仍然能正常使用。
4 对开关、插座、接线盒及面板等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条文说明:
3.2.11 合格证查验和外观检查如前所述,不再作其他说明(以下各条同)。其余检测规定均取自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6915.1及《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2099.1,除第4款外,现场一般可进行检测;对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性能检测,现场一般不具备条件,材料进场验收时可查验厂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当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
开关的绝缘电阻值在开关断开位置时进行测试,插座的绝缘电阻值在极间进行测试。
3.2.12 绝缘导线、电缆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包装完好,电缆端头应密封良好,标识应齐全。抽检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应松卷。绝缘导线、电缆外护层应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3 检测绝缘性能: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或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4 检查标称截面积和电阻值:绝缘导线、电缆的标称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导体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的导体》GB/T 3956的有关规定。当对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导电性能、绝缘性能、绝缘厚度、机械性能和阻燃耐火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3.2.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绝缘导线、电缆的生产许可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电线电缆产品主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场验收合格证时尚应核对其合格证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未明确的产品,应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电缆两端要求可靠密封,是为防止储运、存放时电缆进水或受潮,进场检查封端可有效减少电缆受潮事故。
建筑工程中电缆的应用与绝缘导线的应用非常普遍。现场采用常规的绝缘厚度测量方法很难测量准确且难以判断,可能造成误判,因此将现场的绝缘厚度测量转变为性能测量更能体现客观性和可操作性。鉴于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有可能达不到标准的规定,因此规定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
绝缘导线、电缆的几何尺寸不足以说明其导电性能一定能满足要求。绝缘导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导电性能、机械性能和阻燃性能,除与几何尺寸有关外,更重要的是与构成的化学成分有关,在进场验收时是无法判定的,同时绝缘导线或电缆的绝缘层厚度现场也无法进行检测,因此当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
3.2.13 导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钢导管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塑料导管应有合格证及相应检测报告。
2 外观检查:钢导管应无压扁,内壁应光滑;非镀锌钢导管不应有锈蚀,油漆应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覆盖应完整、表面无锈斑;塑料导管及配件不应碎裂、表面应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3 应按批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 对机械连接的钢导管及其配件的电气连续性有异议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GB 2004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5 对塑料导管及配件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条文说明:
3.2.13 电气安装用导管也是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中使用的大宗材料,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21部分:刚性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GB 20041.21、《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22部分:可弯曲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GB 20041.22、《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23部分:柔性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GB 20041.23等进行进场验收,这些标准与IEC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3.2.14 型钢和电焊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2 外观检查:型钢表面应无严重锈蚀、过度扭曲和弯折变形;电焊条包装应完整,拆包检查焊条尾部应无锈斑。
条文说明:
3.2.14 严重锈蚀是指型钢因防护不妥,表面产生鳞片状的氧化物;过度扭曲或弯折变形是指在施工现场用普通手工工具无法以人力矫正的变形。电焊条是弧焊条,如保管存放不妥,会引起受潮、所附焊药变质,通常判断的方法是检查焊条尾部裸露的钢材是否生锈,这种锈斑形成连续的条或块,表示焊条已经无法在工程上使用。
3.2.15 金属镀锌制品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按设计要求查验其符合性;
2 外观检查:镀锌层应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具配件应齐全,无砂眼;
3 埋入土壤中的热浸镀锌钢材应检测其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3µm;
4 对镀锌质量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条文说明:
3.2.15镀锌制品通常有两种供应方法,一种是进入现场是已镀好锌的成品或半成品,只要查验钢材质量证明书;另一种是进货为未镀锌的钢材,经加工后,出场委托进行热浸镀锌后再进场,这样就既要查验钢材的质量证明书,又要查验镀锌厂出具的镀锌质量证明书。
电气工程使用的镀锌制品,在许多相关标准中均规定为热浸镀锌工艺所制成,热浸镀锌的工艺镀层厚,使制品的使用年限延长,虽然外观质量比电镀锌工艺差一点,但电气工程中使用的镀锌钢制支架、接地装置和接闪器等以使用寿命为主要考虑因素,况且室外和埋入地下较多,材料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同时为提高埋入土壤中的接地装置防腐蚀性能,本条对接地装置采用热浸镀锌钢材时要求进行镀锌层厚度测试的规定,其数值与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基本保持一致。
3.2.16 梯架、托盘和槽盒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配件应齐全,表面应光滑、不变形;钢制梯架、托盘和槽盒涂层应完整、无锈蚀;塑料槽盒应无破损、色泽均匀,对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铝合金梯架、托盘和槽盒涂层应完整,不应有扭曲变形、压扁或表面划伤等现象。
条文说明:
3.2.16由于不同材质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应用的环境不同,防腐蚀的性能也不同,所以对外观质量的要求也各有不同。
3.2.17 母线槽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安装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CCC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导体规格及相应温升值应与CCC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导体规格一致,当对导体的载流能力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做极限温升试验,额定电流的温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耐火母线槽除应通过CCC认证外,还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其耐火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保护接地导体(PE)应与外壳有可靠的连接,其截面积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当外壳兼作保护接地导体(PE)时,CCC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外观检查:防潮密封应良好,各段编号应标志清晰,附件应齐全、无缺损,外壳应无明显变形,母线螺栓搭接面应平整、镀层覆盖应完整、无起皮和麻面;插接母线槽上的静触头应无缺损、表面光滑、镀层完整;对有防护等级要求的母线槽尚应检查产品及附件的防护等级与设计的符合性,其标识应完整。
条文说明:
3.2.17目前建筑电气供电系统采用母线槽已非常普遍,但市场上母线槽采用的导体材质有铜、铜包铝、铝导体和铝合金导体,其导电率各不相同,且相同材料不同材质的导体其电阻率有差异,将直接影响母线槽的载流能力,发生安全事故,因此要进行进货时的相关技术参数复核,包括查验母线搭接面和插接式母线槽静触头表面的镀层质量及平整度。必要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以确保母线槽的运行安全。
母线槽订货时,除指定导电部分的材质、规格尺寸及相关技术参数外,还要根据电气设备布置位置和建筑物层高、母线槽敷设位置等条件,提出母线槽外形尺寸的规格和要求,这些是制造商必须满足的,且应在其提供的安装技术文件上做出说明,包括编号或安装顺序号,安装注意事项等。
3.2.18 电缆头部件、导线连接器及接线端子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及相关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及铝合金电缆附件应具有与电缆导体匹配的检测报告;
2)矿物绝缘电缆的中间连接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电缆本体的耐火等级;
3)导线连接器和接线端子的额定电压、连接容量及防护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外观检查:部件应齐全,包装标识和产品标志应清晰,表面应无裂纹和气孔,随带的袋装涂料或填料不应泄漏;铝及铝合金电缆用接线端子和接头附件的压接圆筒内表面应有抗氧化剂;矿物绝缘电缆专用终端接线端子规格应与电缆相适配;导线连接器的产品标识应清晰明了、经久耐用。
条文说明:
3.2.18铝及铝合金材料暴露在空气中,很快会生成薄而致密的氧化层,端子及连接管在工厂生产时预制灌注抗氧化剂会防止氧化膜生成,同时连接管压接后产生的“隧道效应”可有效降低接触电阻,提高导电性能,减少连接处过热和故障。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GB/T 14315相关条文一致。
3.2.19 金属灯柱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涂层应完整,根部接线盒盒盖紧固件和内置熔断器、开关等器件应齐全,盒盖密封垫片应完整。金属灯柱内应设有专用接地螺栓,地脚螺孔位置应与提供的附图尺寸一致,允许偏差应为±2mm。
条文说明:
3.2.19庭院内的金属灯柱包括钢制灯柱路灯或其他金属制成的园艺灯具,每套灯具通常备有熔断器等保护装置,有的甚至还有独立的控制开关,这样配置的目的很明显,是为了不因一套灯具发生故障而使同一回路内的所有灯具中断工作,且又方便检修,钢制灯柱或其他金属制成的园艺灯,其金属部分不宜埋入土中固定,以减缓腐蚀损坏。钢灯柱与基础的连接,常用法兰与基础地脚螺栓相连,连接部分的混凝土基础要略高于周边地面,因而要规定螺孔的偏位尺寸。
3.2.20 使用的降阻剂材料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经国家相应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的证明。
条文说明:
3.2.20我国现在大量选用的是物理降阻剂,但目前的降阻剂配方各异,质量高低不等,价格悬殊,其导电率、防腐蚀性和稳定性不尽相同,导致使用效果不同,为防止滥用降阻材料而最终达不到降阻效果,特作出本条规定。
3.3 工序交接确认
3.3.1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的装饰面应完成施工,无渗漏水,地面的找平层应完成施工,基础应验收合格,埋入基础的导管和变压器进线、出线预留孔及相关预埋件等经检查应合格;
2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通电前,变压器及系统接地的交接试验应合格。
条文说明:
3.3.1基础验收是土建工作和安装工作的中间工序交接,只有验收合格,才能开展安装工作,验收时应依据设计图纸核对形位尺寸,并对是否可以安装(指混凝土强度、基坑回填、集油坑卵石铺设等条件)作出判断。
3.3.2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套配电柜(台)、控制柜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的装饰工程应完成施工,无渗漏水,室内地面的找平层应完成施工,基础型钢和柜、台、箱下的电缆沟等经检查应合格,落地式柜、台、箱的基础及埋入基础的导管应验收合格;
2墙上明装的配电箱(盘)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装饰面应完成施工,暗装的控制(配电)箱的预留孔和动力、照明配线的线盒及导管等经检查应合格;
3电源线连接前,应确认电涌保护器(SPD)型号、性能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线与PE排连接可靠;
4试运行前,柜、台、箱、盘内PE排应完成连接,柜、台、箱、盘内的元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应正确且交接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
3.3.2本条是土建和安装的工序交接内容,如相关建筑物不符合交接条件,安装后建筑物的修补或处理操作难度很大,也对安装好的柜、台、箱、盘会有不利的影响。
装在墙上的配电箱(盘),无论是暗装还是明装,其施工工序安排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墙面装修质量和建筑物的观感质量,因而要认真重视预埋、预留工作和与土建工作的工序合理衔接。
成套柜、台、箱内的元件规格、型号,在设备进场验收时,已依据其随带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对,在施工中经常发生因用电设备容量变化而进行设计修改,有时要调换元器件。这样在电气交接试验前,依据设计图纸及变更文件,再进行一次认真仔细的核对工作很有必要,有利于试验的正确性和通电运行的安全性,特别是SPD的接线需确保其接地线与PE排连接可靠后才能连接相关电源线,这是一个重要的施工工序,不准逆反,若先连接电源线,而接地线尚未连接,则一旦发生瞬时过电压将引发电网电压的瞬间提高,使供电系统和设备受到冲击而损坏。
3.3.3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接线前,应与机械设备完成连接,且经手动操作检验符合工艺要求,绝缘电阻应测试合格。
条文说明:
3.3.3这是操作工序,要十分注意电气设备的动作方向符合建筑设备的工艺要求。如电动机正转打开阀门,反转关闭阀门;温度控制器接通,电加热器通电加温,反之断电停止加温,若与工艺要求不一致,轻则不能达到预期功能要求,重则损坏电气设备或其他建筑设备;也可能给智能化系统的联动调校工作带来麻烦。
3.3.4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安装前,基础应验收合格。
2机组安放后,采取地脚螺栓固定的机组应初平,螺栓孔灌浆、精平、紧固地脚螺栓、二次灌浆等安装合格;安放式的机组底部应垫平、垫实。
3空载试运行前,油、气、水冷、风冷、烟气排放等系统和隔振防噪声设施应完成安装,消防器材应配置齐全、到位且符合设计要求,发电机应进行静态试验,随机配电盘、柜接线经检查应合格,柴油发电机组接地经检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4负荷试运行前,空载试运行和试验调整应合格。
5投入备用状态前,应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无故障负荷试运行合格。
条文说明:
3.3.4柴油发电机组的柴油机需空载试运行,经检查无油、水泄漏,且机械运转平稳、转速自动或手动控制符合要求,这时发电机已做过静态试验,才具备条件做下一步的发电机空载和负载试验。为了防止空载试运行时发生意外,燃油外漏,引发火灾事故,所以要按设计要求或消防规定配齐灭火器材,同时还应做好消防灭火预案。
柴油机空载试运行合格,做发电机空载试验,否则盲目带上发电机负荷是不安全的。
一幢建筑物配有柴油发电机等备用电源,目的是当市电因故中断供电时,建筑物内的重要用电负荷仍能得到电能,可以持续运行。正因为备用电源的重要性和提供人们安全感的需要,所以其投入备用状态前要经可靠的负荷试运行。
3.3.5 UPS或EPS接至馈电线路前,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试验调整,并应经检查确认。
条文说明:
3.3.5 UPS主要供给计算机、医院维持生命需要的供电回路、智能化系统及允许断电时间很短的照明供电回路;EPS主要给应急照明、事故照明等重要负荷供电,其输出的电压或电流的质量要求高,所以应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接至馈电线路,否则会导致相关供电系统或整个智能化系统或消防控制系统失灵损坏,甚至崩溃。
3.3.6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前,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完成连接,并经检查应合格;
2通电前,动力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的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和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应合格;
3空载试运行前,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应合格,盘车或手动操作检查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转动或动作应协调一致。
条文说明:
3.3.6电气动力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即原规范中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其提法与现行的IEC国际标准的提法是一致的。只有做好该项工作后进行电气测试、试验,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才有保障。
先试验、合格后通电是重要的、合理的工作顺序,目的是确保安全。
电气动力设备的转动或直线运动均是为了给建筑设备提供符合需要的动力,动作方向是否正确是关键,否则建筑设备无法正常工作;不能逆向动作的设备,方向错了会造成损坏。控制回路的模拟动作试验,是指电气线路的主回路开关出线处断开,电动机等电气设备不受电动作;但是控制回路是通电的,可以模拟合闸、分闸,也可以将各个联锁接点(包括电信号和非电信号)进行人工模拟动作以控制主回路开关的动作。
3.3.7母线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和高低压成套配电柜上的母线槽安装前,变压器、高低压成套配电柜、穿墙套管等应安装就位,并应经检查合格;
2母线槽支架的设置应在结构封顶、室内底层地面完成施工或确定地面标高、清理场地、复核层间距离后进行;
3母线槽安装前,与母线槽安装位置有关的管道、空调及建筑装修工程应完成施工;
4母线槽组对前,每段母线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5通电前,母线槽的金属外壳应与外部保护导体完成连接,且母线绝缘电阻测试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应合格。
条文说明:
3.3.7母线槽是依据建筑结构和母线槽布置位置的订货图分段制造的,进场验收应依照订货图查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建筑物的实际尺寸和图纸标注尺寸间有一定的误差,所以要验证建筑物的实际尺寸是否与预期尺寸基本一致,若有差异(指超过预期误差)可及时设法处理。
母线槽外壳比管道(包括有些风管在内)强度要差一些,所以各专业安装的程序安排上,各种管道应先装、母线槽后装;装修没结束安装母线槽,一是母线槽先装会影响粉刷工程的操作,而使局部位置无法粉刷,二是可以避免粉刷中对母线槽外壳的污染。
母线槽是分段供货,现场组对连接,完成后要检查总体交流工频耐压水平和绝缘程度,为了能顺利通过最终检验,防患于未然,所以安装前要对各段母线进行绝缘检查,包括各相对地和相间的绝缘检查。
3.3.8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安装前,应先测量定位;
2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前,应完成支架安装,且顶棚和墙面的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应基本完成。
条文说明:
3.3.8先清理和安装支架是合理的施工工序,如反过来进行施工,不仅会导致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损坏,而且要用大量的临时支撑,也是极不经济的。
3.3.9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管前,除埋入混凝土中的非镀锌钢导管的外壁外,应确认其他场所的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已做防腐处理;
2埋设导管前,应检查确认室外直埋导管的路径、沟槽深度、宽度及垫层处理等符合设计要求;
3现浇混凝土板内的配管,应在底层钢筋绑扎完成,上层钢筋未绑扎前进行,且配管完成后应经检查确认后,再绑扎上层钢筋和浇捣混凝土;
4墙体内配管前,现浇混凝土墙体内的钢筋绑扎及门、窗等位置的放线应已完成;
5接线盒和导管在隐蔽前,经检查应合格;
6穿梁、板、柱等部位的明配导管敷设前,应检查其套管、埋件、支架等设置符合要求;
7吊顶内配管前,吊顶上的灯位及电气器具位置应先进行放样,并应与土建及各专业施工协调配合。
条文说明:
3.3.9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的规定,钢导管的内、外表面是应有防腐蚀的防护层的,而且根据防腐蚀能力的高低分为4个等级。所以对钢导管的内、外表面不需做防腐处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问题是选用何种防腐等级或用何种方式防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导管的使用环境和预期使用寿命做出确定。
明确现浇混凝土楼板内钢筋绑扎与电气配管的关系是电气安装与建筑工程土建施工合理衔接的工序,这样做可以既保证钢筋工程质量,又保证电气配管质量。
3.3.10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安装前,应先清除电缆沟、电气竖井内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并应对支架进行测量定位;
2电缆敷设前,电缆支架、电缆导管、梯架、托盘和槽盒应完成安装,并已与保护导体完成连接,且经检查应合格;
3电缆敷设前,绝缘测试应合格;
4通电前,电缆交接试验应合格,检查并确认线路去向、相位和防火隔堵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3.3.10电缆在沟内、电缆竖井内支架上敷设,支架要经预制、防腐和安装,且还要焊接保护导体,同时对有碍安装或安装后不便清理的建筑垃圾进行清除,具备这样的条件才能敷设固定电缆,否则无法施工。
电缆敷设前保护电缆用的导管、梯架、托盘和槽盒及保护导体应连接完成,电缆绝缘检查应合格才可进行敷设,否则易损伤电缆或最终试验不合格,拆下返工浪费太大。
无论高压、低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的最后阶段都应作交接试验,合格后才能交付通电,投入运行。这样可以鉴别工程的可靠性和在分、合闸过程中瞬态冲击的耐受能力。所以电缆通电前也应按本规范做交接试验。电缆的防火隔堵措施在设计中有明确的位置和具体要求,措施未实施,电缆不能通电,以防万一发生电气火灾,导致整幢建筑物受损。
3.3.11绝缘导线、电缆穿导管及槽盒内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接施工作业应已完成,检查导管、槽盒安装质量应合格;
2导管或槽盒与柜、台、箱应已完成连接,导管内积水及杂物应已清理干净;
3绝缘导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
4通电前,绝缘导线、电缆交接试验应合格,检查并确认接线去向和相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3.3.11导线、电缆的绝缘外保护层是不允许高温灼烤的,否则要影响其绝缘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所以在穿管敷线前应将焊接施工尤其是熔焊施工全部结束。
3.3.12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弹线定位前,应完成墙面、顶面装饰工程施工;
2布线前,应确认穿梁、墙、楼板等建筑结构上的套管已安装到位,且塑料护套线经绝缘电阻测试合格。
条文说明:
3.3.12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前保护套管及建筑施工的墙面、顶面装饰工程应施工结束,塑料护套线绝缘检查合格后才可进行敷设,否则塑料护套线易受污染或因布线完成后绝缘不合格而返工造成浪费。
3.3.13钢索配线的钢索吊装及线路敷设前,除地面外的装修工程应已结束,钢索配线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应已预埋、预留完成。
3.3.14电缆头制作和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头制作前,电缆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检查并确认电缆头的连接位置、连接长度应满足要求;
2控制电缆接线前,应确认绝缘电阻测试合格,校线正确;
3电力电缆或绝缘导线接线前,电缆交接试验或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相位核对应正确。
条文说明:
3.3.14电缆头制作是电缆安装的关键工序,尤其是芯线截面较大的电力电缆,电缆头的引线与开关设备连接时要注意引线的方向,留有足够的长度,使开关设备的连接处不致受额外引力或发生强行组对一样的强制力,以避免受到振动后使设备损坏。剖开电缆前,先确认一下连接的开关设备是否在设计的位置。
3.3.15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安装前,应确认安装灯具的预埋螺栓及吊杆、吊顶上安装嵌入式灯具用的专用支架等已完成,对需做承载试验的预埋件或吊杆经试验应合格;
2影响灯具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已拆除,顶棚和墙面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及地面清理工作应已完成;
3灯具接线前,导线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
4高空安装的灯具,应先在地面进行通断电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
3.3.15安装灯具的预埋件和嵌入式灯具安装专用骨架通常由设计出图,要注意的是,有的可能在土建施工图上,也有的可能在电气安装施工图上,这就要求做好协调分工,特别在图纸会审时给予明确。
3.3.16照明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前,应检查吊扇的吊钩已预埋完成、导线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顶棚和墙面的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已完工。
3.3.17照明系统的测试和通电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绝缘电阻测试应在导线接续前完成;
2照明箱(盘)、灯具、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在器具就位前或接线前完成;
3通电试验前,电气器具及线路绝缘电阻应测试合格,当照明回路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检测合格;
4备用照明电源或应急照明电源做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前,应卸除负荷,有载自动投切试验应在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合格后进行;
5照明全负荷试验前,应确认上述工作应已完成。
条文说明:
3.3.17照明工程的通电是带电后就有负荷,因而事先的检查要认真仔细,严格按本规范工序执行,同时照明工程在大型公用建筑中起着重要作用,面大量广是其主要特点,所以通电试灯要有序进行,当然插座等的通电测试也要按回路逐个进行,以防止供电电压失误造成成批灯具烧毁或电气器具损坏。
3.3.18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利用建筑物基础接地的接地体,应先完成底板钢筋敷设,然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接地装置施工,经检查确认后,再支模或浇捣混凝土。
2对于人工接地的接地体,应按设计要求利用基础沟槽或开挖沟槽,然后经检查确认,再埋入或打入接地极和敷设地下接地干线。
3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接地模块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先按设计位置开挖模块坑,并将地下接地干线引到模块上,
经检查确认,再相互焊接;
2) 采用添加降阻剂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先按设计要求开挖沟槽或钻孔垂直埋管,再将沟槽清理
干净,检查接地体埋入位置后,再灌注降阻剂;
3) 采用换土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先按设计要求开挖沟槽,并将沟槽清理干净,再在沟槽底部铺
设经确认合格的低电阻率土壤,经检查铺设厚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安装接地装置;接地装置连
接完好,并完成防腐处理后,再覆盖上一层低电阻率土壤。
4隐蔽奖置前,应先检查验收合格后,再覆土回填。
条文说明:
3.3.18图纸会审和做好土建、电气安装施工协调工作是正确完成这道工序的关键。
降低接地电阻措施的选择及施工应按设计要求执行这是原则,同时依据材料供货商提供的技术文件实施施工、核对,以检查有无特殊要求。
3.3.19防雷引下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建筑物柱内主筋作引下线时,应在柱内主筋绑扎或连接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经检查确认,再支模;
2对于直接从基础接地体或人工接地体暗敷埋入粉刷层内的引下线,应先检查确认不外露后,再贴面砖或刷涂料等;
3对于直接从基础接地体或人工接地体引出明敷的引下线,应先埋设或安装支架,并经检查确认后,再敷设引下线。
3.3.20接闪器安装前,应先完成接地装置和引下线的施工,接闪器安装后应及时与引下线连接。
条文说明:
3.3.20这是一个重要工序的排列,不准逆反,否则要酿大祸,若先装接闪器引雷,而接地装置尚未施工,引下线也没有连接,建筑物遭受雷击后引发的事故损失将更严重。对利用屋顶钢筋网等符合条件的钢筋作为接闪器时,在板内钢筋绑扎后,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确认,才能支模。
3.3.21防雷接地系统测试前,接地装置应完成施工且测试合格;防雷接闪器应完成安装,整个防雷接地系统应连成回路。
3.3.22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总等电位联结,应先检查确认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的接地导体位置,再安装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然后按设计要求作总等电位联结;
2对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先检查确认连接端子位置及连接端子板的截面积,再安装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然后按设计要求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3对特殊要求的建筑金属屏蔽网箱,应先完成网箱施工,经检查确认后,再与PE连接。
3.4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
3.4.1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逐级进行验收,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3.4.1本条的验收方法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一致的,附录A对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便于现场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逐级验收和资料的归类与审查。
3.4.2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应作为1个检验批;对于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当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时,所属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作为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且应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总后纳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2供电干线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供电区段和电气竖井的编号划分。
3对于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界区的划分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4自备电源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
5对于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且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若个检验批;对于防雷引下线安装工程,6层以下的建筑应作为1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中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应作为1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应作为1个检验批;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应作为1个检验批,每个局部等电位联结应作为1个检验批,电子系统设备机房应作为1个检验批。
6对于室外电气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等进行划分。
条文说明:
3.4.2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要求与土建工程一致,是考虑到电气安装管线预埋必须与土建施工同步,为方便过程验收而提出的要求。
3.4.3当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时,应核查下列各项质量控制资料,且资料内容应真实、齐全、完整:
1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记录;
2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5电动机检查(抽芯)记录;
6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8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
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记录;
10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11 EPS应急持续供电时间记录;
12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13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14接闪线和接闪带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测试记录;
15接地(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
16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安装记录。
条文说明:
3.4.3为验证施工过程工序质量检查、检验和控制的有效性,并能为施工验收提供复核依据,要求对电气施工过程的重要控制节点应及时做好记录,特提出本条规定。但并不限于本条所列的质量控制资料,对本规范中提及需要进行检验、测试、试验、验证的项目,施工单位均需提供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3.4.4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和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无遗漏缺项、填写正确。
3.4.5技术资料应齐全,且应符合工序要求、有可追溯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均应确认且签章齐全。
3.4.6检验批验收时应按本规范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抽查比例进行检查,施工单位过程检查时应进行全数检查。
3.4.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实物质量应抽检下列部位和设施,且抽检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变配电室,技术层、设备层的动力工程,电气竖井,建筑顶部的防雷工程,电气系统接地,重要的或大面积活动场所的照明工程,以及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动力、照明工程;
2室外电气工程的变配电室,以及灯具总数的5%。
条文说明:
3.4.7变配电室、技术层、设备层的动力工程、供电干线及建筑物防雷和电气系统接地是电气安装工程的重要部位,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工程的使用和安全运行,因此应重点检查,考虑到建筑工程的照明及动力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应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序检查中进行全数自查,工程验收以抽查形式为主。
3.4.8变配电室通电后可抽测下列项目,抽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1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
2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
3接地故障回路阻抗;
4开关插座的接线正确性;
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和时间;
6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7照度。
条文说明:
3.4.8为方便检测验收,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调整试验应提前通知监理和有关监督部门,以便对试验结果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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