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0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 基本规定 3.2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3.2.3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5 引下线分项工程 5.1引下线安装 5.1.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 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2/50s波形)。 2) 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6 引下

3  基本规定

  3.2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3.2.3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5  引下线分项工程

  5.1引下线安装

  5.1.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 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2/50μs波形)。

  2) 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6 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

6  接闪器分项工程

  6.1接闪器安装

  6.1.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2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3.2.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含构件内的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可能会降低建筑物结构的负荷能力。《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5条条文说明认为“在交叉点采用金属绑线绑扎在一起……建筑物具有许许多多钢筋和连接点,它们保证将全部雷电流经过许多次再分流流入大量的并联放电路径”,因此,绑扎可以保证雷电流的泄放。《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第3.1.2条要求“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造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5  引下线分项工程

  5.1引下线安装

  5.1.1本条第3款因引下线明敷可能会因接触电压时,旁侧闪络 电压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定为强制性条款。

  本条第6款的要求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一2006中第3.5.3条,为强制性条款。

  在现行国家标准《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2008中第D.5.1条中要求“如果条件允许,外部LPS的所有部件(接闪器和引下线)至少应远离危险区 域1m。如果条件不允许,距危险区0.5m区域内经过的导线应连续,应进行牢固焊接或压接”。此处危险区域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当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难以装设独立接闪器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在建筑物上架设接闪网或网和针的混合LPS。此时LPS的所有导线应电气贯通,防止产生危险的电火花,这种情况下可不受1m的限制。

6  接闪器分项工程

  6.1接闪器安装

  6.1.1本条第1款要求大尺寸金属物的等电位连接。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6.1.1条中列为主控项目,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也有相关要求,为强制性条款。

  本条第3款主要是考虑到如采用暗敷,雷击时可能将接闪器外边的砖、石、水泥块击掉而会坠落到地面发生事故。多层建筑物如建在人员稠密的区域时,也不宜采用暗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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