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 7 基层 (一般规定及检验标准)

    7 基 层 7.1 一般规定 7.1.1 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45d完成施工,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15~30d完成施工。 7.1.2 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且沉降稳定后,方可施工道路基层。 7.1.3 稳定土类道路基层材料配合比中,石灰、水泥等稳定剂计量应以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表示。 7.1.4 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要附加宽度。 7.1.5 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7.1.6 用沥青混合料、沥青贯入式、水泥混凝土做道路基层时,其施工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10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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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路基 (一般规定及检验标准)

    6 路 基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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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测量 (一般规定及条文说明)

    5 测 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2 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 侧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 5.1.2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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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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