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钢筋对混梁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 1499. 3。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 4260,《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验收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并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并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不同时间进场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该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当用户有特别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是钢筋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国钢筋》GB 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中规定热轧钢筋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拉伸试验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弯曲性能检验。对于钢筋伸长率,牌号带“E”的钢筋必须检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
5.2.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 HRB400E、HRB5OO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OO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 25;
2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 30;
3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条文说明
5.2.3本条提出了针对部分框架、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伸长率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本条第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强屈比”,第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超强比”或“超屈比”,第3
款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习惯称为“均匀伸长率”。
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
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及板柱-抗震墙的柱等,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由设计确定;斜撑构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相关标准中未对斜撑构件规定抗震等级,当建筑中其他构件需要应用牌号带“E"钢筋时,则建筑中所有斜撑构件均应满足本条规定;对不做受力斜撑构件使用的简支预制楼梯,可不遵守本条规定;剪力墙及其边缘构件、筒体、楼板、基础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5.5.1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最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有重要影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较大直径带肋钢筋的牌号、规格可根据钢筋外观的轧制标志识别。光圆钢筋和小直径带肋钢筋外观没有轧制标志,安装时应对其牌号特别注意。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主控项目
5.2材料
5.2.2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检查质里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3钢筋加工
5.3.1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2 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3 5OO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 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4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
5.3.2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5.3.3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2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3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5.3.4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其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2重量偏差应按下式计算:
3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并与长度方向垂直,其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lmm和lg。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表5.3.4盘卷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要求
注: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直径。
5.4钢筋连接
5.4.1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时,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接头试件应从工程实体中截取。
5.4.3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螺纹接头应检验拧紧扭矩值,挤压接头应量测压痕直径,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相关规定。
5.5钢筋安装
5.5.2钢筋应安装牢固。受力钢筋的安装位置、锚固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5.2材料
5.2.2根据成型钢筋应用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了成型钢筋进场的抽样检验规定。本条规定的成型钢筋指按产品标准《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 226-2008生产的产品,成型钢筋类型包括箍筋、纵筋、焊接网、钢筋笼等。
对由热轧钢筋组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加工过程,并能提交该批成型钢筋原材钢筋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只进行重量偏差检验。此时成型钢筋进场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为产品合格证、产品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成型钢筋所用原材筋的第三方检验报告。
对由热轧钢筋组成的成型钢筋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及由冷加工钢筋组成的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按本条规定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此时成型钢筋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为产品合格证、产品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对成型钢筋所用原材钢筋,生产企业可参照本规范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自行检验,其检验报告在成型钢筋进场时可不提供,但应在生产企业存档保留,以便需要时查阅。
对于钢筋焊接网,材料进场还需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的有关规定检验弯曲、抗剪等项目。
考虑到目前成型钢筋生产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其检验批量不应大于30t。同一钢筋来源指成型钢筋加工所用钢筋为同一企业生产。根据本规范第5.1.2条的相关规定,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成型钢筋及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检验批量可扩大到不大于60t。
当每车进场的成型钢筋包括不同类型时,可将多车的同类型成型钢筋合并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对不同时间进场的同批成型钢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成型钢筋处理。
本条规定每批不同牌号、规格均应抽取1个钢筋试件进行检验,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当同批的成型钢筋为相同牌号、规格时,应抽取3个试件,检验结果可按3个试件的平均值判断;当同批的成型钢筋存在不同钢筋牌号、规格时,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抽取1个钢筋试件,且总数量不应少于3个,此时所有抽取试件的检验结果均应合格;当仅存在2种钢筋牌号、规格时,3个试件应中的2个为相同牌号、规格,但下一批取样相同的牌号、规格应改变,此时相同牌号、规格的2个试件可按平均值判断检验结果。
考虑到钢筋试件抽取的随机性,每批抽取的时间应在不同成型钢筋上抽取,成型钢筋截取钢筋试件后可采用搭接或焊接的方式进行修补。当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时,每批中抽取的试件应先进行重是偏差检验,再进行力学性能检验,试件截取长度应满足两种试验要求。
5.3钢筋加工
5.3.1本条对不同级别钢筋的弯弧内径作出了具体规定,钢筋加工时应按本条规定选择弯折机弯头,防止因弯弧内径太小使钢筋弯折后弯弧外侧出现裂缝,影响钢筋受力或锚固性能。第4款规定“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纵向受力钢筋指箍筋弯折处的纵向受力钢筋,除此规定外,拉筋弯折尚应考虑拉筋实际勾住钢筋的具体情况。
5.3.2本条规定的纵向受力钢筋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包括受拉光面钢筋180°弯钩、带肋钢筋在节点内弯折锚固、带肋钢筋弯钩锚固、分批截断钢筋延伸锚固等情况,本规范仅规定了光圆钢筋180°弯钩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其他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3.3本条提出对箍筋及用作复合箍筋拉筋的弯钩构造的验收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即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具有抗震等级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可按不小于135°弯折。本条中的设计专门要求指构件受扭、弯剪扭等复合受力状态,也包括全部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大于3%的柱。
5.3.4本条规定了盘卷钢筋调直后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要求,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提出本条检验规定是为加强对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钢筋的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 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等。表5.3.4规定的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要求,是在上述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的。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考虑到建筑工程钢筋检验的实际情况,当盘卷钢筋调直后的重量偏差不符合要求时不允许复检,本条还取消了力学性能人工时效的规定。
5.4钢筋连接
5.4.1本条提出了纵向受力钢筋连接方式的基本要求,这是保证受力钢筋应力传递及结构构件受力性能所必需的。如设计没有规定钢筋的连接方式,可由施工单位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施工现场条件与设计共同商定,并按此进行验收。
5.4.2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分别对钢筋机械连接、焊接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仅针对焊接)质量验收等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应按其规定进行验收。对机械连接,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为保证接头试件能够代表实际工程质量,本条要
求接头试件应在钢筋安装后、混凝土浇筑前从工程实体中截取。
5.4.3螺纹接头的拧紧和挤压接头的压痕直径是钢筋机械连接过程中的重要技术参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应使用专用扭力扳手或专用量规检查。
5.5钢筋安装
5.5.2钢筋的安装位置、锚固方式同样影响结构受力性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钢筋的安装位置主要包括钢筋安装的部位,如梁顶部与底部、柱的长边与短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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