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 本 规 定
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 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 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 对试 件取 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检测机构能力
4.1 检 测 人 员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 检 测 设 备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 测设备。
4.4 检 测 管 理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 检 测 程 序
5.4 检 测 操 作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条文说明:
3.0.3本条为强制 性条文。因检测的数据和结论是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在其认定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是保证检测质量的重要措施。
3.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明确了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强调了检测报告的重要性,必须达到真实、准确、科学、规范。
3.0.10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要求检测单位作好己检试件的留置和保管,这样做是便千做到检测数据有可追溯性,当检测报告发现间题时,便于检查和验证。经过多方征求意见,留置时间不宜过长,不然场地占用太多,太短又起不到追溯的作用,权衡之后定为72h。
3.0.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检测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重要的环节,而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又是检测的关键前提,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都会给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留下巨大隐患,是不能容忍的。提供试样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为试样的真实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包括送样及取样。
4.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检测人员是检测工作的基本技术能力要素之一,没有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就做不好相应的检测工作。所以要求检测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检测项目配备相应数 量、符合技术能力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检测设备是检测工作的基本技 术能力要素之一,没有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就做不好检测工作。所以,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所开展检测项目范围,配备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性能的、必要数量的、相应规格、品种及精度 的检测设备,来满足检测工作的开展。同时,检测设备要经常保持其在有效期内及良好状态,检测的数据才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比性,才能正确反映工程的质量状况。检测机构应有所开展检测项目需要的全部检测设备,并保持其精确度及有效性,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每项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置本规范附录 A 作出了规定,可参照执行。这也是检测技术管理的一个重点方面。
4.4.10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规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科学、规范、真实,严禁出具虚假报告,这是保证检测报告有效的重要措施;并列出了虚假报告的主要情形。
5.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检测采用的方法标准要是经双方确认的和检测方案中明确的。因为检测方法标准是检测结果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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