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8.0.2 检验批及木结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检验批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8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 木结构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检验结果均应合格,且应有各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完整记录。
8.0.3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2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目均应合格。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
8.0.4 本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最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
8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第6章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验收人员。为了贯彻与其配套使用的原则,本条强调木结构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该统标准的规定。
8.0.3 木结构分项工程现阶段划分为四个: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和木结构防护。前三个分项:1程之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即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最终验收合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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