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装饰与装修,一般规定,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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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装饰与装修(一般规定及检验标准)
22 装饰与装修 22.1 一 般 规 定 22.1.1 饰面与涂装材料的性能与环保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其品种、规格、强度和镶贴、涂饰方法以及图案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2.1.2 饰面与涂装应在主体或基层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饰面与涂装施工前,应将基体表面的灰尘、污垢、油渍等清除干净。 22.1.3 饰面与涂装施工时的环境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抹灰、镶贴板块饰面不宜低于 5℃; 2 涂装不宜低于 8℃; 3 胶粘剂饰面不宜低于 10℃; 4 施工环境相对湿度不宜大于 80%。 22.4 检验标准 22.4.1 水泥砂浆抹面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 控 项 目 1 砂浆的强度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