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拱部,拱上结构,一般规定,检验标准

  • 16 拱部与拱上结构(一般规定及检验标准)

    16 拱部与拱上结构 16.1 一 般 规 定 16.1.1 钢管混凝土拱桥、劲性骨架拱桥及钢拱桥的钢构件制造应符合本规范第 14 章的有关规定。 16.1.2 装配式拱桥构件在吊装时,混凝土的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得低于设计 强度的 75%。 16.1.3 拱圈(拱肋)放样时应按设计规定预加拱度,当设计无规定时,可根据跨度大小、恒载挠度、拱架刚度等因素计算预拱度,拱顶宜取计算跨度的 1/500~1/1000。放样时,水平长度偏差及拱轴线偏差,当跨度大于 20m 时,不得大于计算跨度的 1/5000;当跨度等于或小于 20m 时,不得大于 4mm。 16.1.4 拱圈(拱肋)封拱合龙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