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设计
4-1 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
4-1-1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
a) 3.0.1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
性,按表3. 0. 1确定。
b) 3.0.2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c)4. 2.1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4. 2.1确定。
d) 4.3.1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按表4. 2.1 确定。
e)4. 4.1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 按表4. 4.1确定。当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f) 4.5.1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 流量按表4. 5. 1确定。
g) 4.5.2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道、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4. 5. 2确定。
h) 4.5.3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5.3确定。
i) 4. 6.1灌溉工程中的渠道及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灌溉流量按表4.6.1确定。
j) 4.6.2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 5. 3确定。
k)4.7.1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4.7. 1确定。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7.1确定。
l)4.8.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泄水等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挡水建筑物规模,按表4. 8.1确定。
m) 4. 8.2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4. 8.1中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取其中最高级别。但列为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时,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4-1-2 《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 285—2003
a) 3.1.1整体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分别与所在大坝、河床式水电站、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
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进水口功能和规模按表3. 1. 1确定,对于堤防涵闸式进水口级别还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并按较高者确定。
4-1-3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 379—2007
a) 3.1. 1水工建筑物中的挡土墙级别,应根据所属水工建筑物级别按表3.1.1确定。
b) 3.1.4位于防洪(挡潮)堤上具有直接防洪(挡潮)作用的水工挡土墙,其级别不应低于所属防洪(挡潮)堤的级别。
4-1-4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 386—2007
a) 3.2.2边坡的级别应根据相关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及边坡与水工建筑物的相互间 关系,并对边坡破坏造成的影响进行论证后按表3. 2. 2的规定确定。
b) 3.2.3若边坡的破坏与两座及其以上水工建筑物安全有关,应分别按照3.2.2 条的规定确定边坡级别,并以最高的边坡级别为准。
4-1-5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2008
a) 9. 2. 1调水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供水对象在地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表9. 2. 1综合研究确定。
b) 9. 2.2以城市供水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供水对象重要性、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三个指标拟定工程等别,确定等别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以农业灌溉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灌溉面积指标确定工程等别。
4 1-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 623—2013
a) 3.1.1 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围堰工程规模划分为3〜5级,具体按表3. 1.1确定。
b) 3.1.2 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 L 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 准。但列为3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c) 3.1.4 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 1. 1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
d) 3. 1.6 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3. 1. 1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以过水围堰挡水情 况作为衡量依据。
e) 3.2.2 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 应按表3. 1.1及表3. 2.1的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
4-1-7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 645—2013
a) 3.0.1 围堰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围堰工程规模划分为3级、4级、5级,具体按表3. 0.1确定。
b) 3. 0. 2 当围堰工程根据表3. 0. 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 准。但列为3级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c) 3.0.4 当围堰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结合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釆用永久建筑物级 别标准。
d) 3.0.5 过水围堰应按表3.0. 1确定建筑物级别,表中各项指标应以挡水期工况 作为衡量依据。
4-2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4-2-1洪水标准
4 – 2 – 1 – 1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
a) 5.2.1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5. 2. 1 确定。
b) 5.2.2 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5.2.2 确定。
c) 5. 2.7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应 与相应级别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5. 2. 2确定。
d) 5.2.8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2.8确 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或水电站厂房进水口作为挡水结构组成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挡水前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5. 2.1确定。
e) 5.2.10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期间,进口临时挡水设施的洪水标准应与 相应时段的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一致。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淇能力,坝体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 5.2.10 确定。
f) 5.3.1拦河闸、挡潮闸挡水建筑物及其消能防冲建筑物设计洪(潮)水标准, 应根据其建筑物级别按表5. 3. 1确定。
g) 5.3.2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 据其级别按表5.3. 1确定。对于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按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h) 5.5.1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 据其级别按表5.5. 1确定。
i) 5.5.3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中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 根据其级别按表5. 5. 3确定。
j) 5.6. 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按表 5.6. 1的规定综合分析确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失事后果严重时,应考虑发生超标准 洪水时的应急措施。
4-2 1-2 《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 266—2014
a) 3.2.1水电站厂房(包括厂区建筑物)应按其工程等级及挡水条件釆取下列相 应的洪水标准:
1壅水厂房兼作为枢纽挡水建筑物,其防洪标准应与该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防 洪标准相一致。
2非壅水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按表3. 2.1的规定确定。
4 -2- 1 -3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 L 430—2008
a) 9.2.8调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9.2.8确定。
4-2-1 -4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范》SL 566 —2012
a) 11. 1. 3 水位站应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水位站的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应按表11.1.3的规定执行。
4 -2 -1 –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 623—2013
a) 3.2.1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 2. 1规定幅度内选择。同一导流分期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为准。
b) 3.3.1 当坝体施工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 3. 1的规定执行。
3.3.2 导流泄水建筑物全部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淇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在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 3. 2的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满足蓄水要求。
d) 10. 2. 1 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
4 -2 – 1 -6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 645—2013
a) 3.0.9 围堰工程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 0.9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围堰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工程 应急措施。
4-2-1-7 《土石坝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648—2013
a) 3.0.4 由坝体拦洪度汛时,应根据当年坝体设计填筑高程所形成的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 0.4确定度汛标准。
4-2-2安全超高
4-2 -21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
a) 6.1.3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加高不应小于表6. 1.3的规定。
4-2-2 -2 《溢洪道设计规范》SL 253—2018
a) 3.3.9控制段闸墩及岸墙顶部高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宣泄校核洪水时不应低于校核洪水位加安全加高值。
2挡水时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正常蓄水位加波浪计算高度和安全加高值。
3溢洪道紧靠坝肩时,控制段顶部高程应与大坝坝顶高程协调。
4安全加高下限值按表3. 3. 9选取。
4-2 -2 -3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16
a) 4. 2.4水闸闸顶计算高程应根据挡水和泄水运用情况确定。挡水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水闸正常蓄水位或最高挡水位加波浪计算高度与相应安全加高值之和;泄水 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与相应安全加高值之和。水闸安全加高下限值应符合表4. 2.4的规定。
b)4.2.5位于防洪、挡潮堤上的水闸,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防洪、挡潮堤堤顶高程。
4-2-2-4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01
a) 5.3.1坝顶在水库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按式(5.3.1)确定:
y=R + e + A (5. 3. 1)
式中 y——坝顶超高,m;
R——最大波浪在坝坡上的爬高,m,可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
e——最大风壅水面高度,m,可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
A——安全加高,m,按表5. 3.1确定。
b) 5.3.2地震区的安全加高尚应增加地震沉降和地震壅浪高度,按SL 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c) 5. 3.6坝顶应预留竣工后沉降超高。沉降超高值应按本规范8.4.3的规定确定。各坝段的预留沉降超高应根据相应坝段的坝高而变化。预留沉降超高不应计入坝的计算高度。
d) 5.5.3 土质防渗体顶部在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上的超高,应按表5.5. 3 的规定取值。非常运用条件下,防渗体顶部不应低于非常运用条件的静水位。并应核算风浪爬高高度的影响。
当防渗体顶部设有防浪墙时,防渗体顶部高程可不受上述限制,但不得低于正常 运用的静水位。
防渗体顶部应预留竣工后沉降超高。
4-2-2 -5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18
a) 10. 1. 1坝顶高程应高于水库最高静水位。坝顶高程(或防浪墙顶高程)与水库正常蓄水位的高差或与校核洪水位的高差,应按公式(10. 1.1)计算,应选择两者计 算的大值确定坝顶高程(或防浪墙顶高程)。
△h=h1% +/hz+/hc (10.1.1)
式中 △h——防浪墙顶与水库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
h1%——累积频率1%的波高,m;
hz——波浪中心线至水库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
hc——安全加高,m,按表10. 1. 1规定取值。
h1%、hz的计算按SL 744的规定执行。
4-2 2-6 《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 285—2003
a) 3.2.2 安全超高标准。
闸门、启闭机和电气设备工作平台对挡水位的安全超高标准,对于整体布置进水 口应与大坝、河床式水电站和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对于独立布置进水口应根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与特征挡水位按表3.2.2采用;对于堤防涵闸式进水口还 应符合GB 50286—98的有关规定。
4-2 -2 -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a) 2. 4. 20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安全加高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堰顶高程应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 顶安全加高应不低于表2. 4. 20的规定值。
2 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0.8〜 0.6m;心墙式防渗体为0.6〜0.3m。3级土石围堰的防渗体顶部应预留完工后的沉降 超高0
3考虑涌浪或折冲水流影响,当下游有支流顶托时,应组合各种流量顶托情况, 校核围堰堰顶高程。
4形成冰塞、冰坝的河流应考虑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4-2-2-8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 319—2018
a) 4. 2.1坝顶高程应高于水库最高静水位。坝顶上游防浪墙顶的高程应高于波浪 顶高程,其与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可由公式(4.2.1)计算,应选择两者中防浪墙顶高程的高者作为最低高程。
△h =h1% + hz + hc (4. 2. 1)
式中 △h——安防浪墙顶至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
h1% —安累计频率1%的波高,m,按照SL 744的有关规定计算;
hz——安波浪中心线至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按照SL 744的有关规定计算;
hc——安安全加高,按表4.2. 1釆用。
4-2-2-9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 379—2007
a) 3.2.2不允许漫顶的水工挡土墙墙前有挡水或泄水要求时,墙顶的安全加高值 不应小于表3. 2. 2规定的下限值。
4-2-2-1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 623—2013
a) 6. 3. 10 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安全加高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堰顶高程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顶 安全加高不低于表6. 3. 10中的值。
2 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0.6〜 0.8m;心墙式防渗体为0.3〜0.6m。3级土石围堰的防渗体顶部宜预留完工后的沉降超高。
3考虑涌浪、折冲水流或下游支流顶托影响。
4可能形成冰塞、冰坝的河流应考虑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4-2-2-11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 645—2013
a) 6.2.3 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安全加高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堰顶高程应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 顶安全加高应不低于表6. 2. 3规定值。
2 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6〜 0.8m;心墙式防渗体为0.3〜0.6m。3级土石围堰的防渗体顶部宜预留完工后的沉降超高。
3考虑涌浪或折冲水流影响,当下游有支流顶托时,应组合各种流量顶托情况, 校核围堰顶高程。
4可能形成冰塞、冰坝的河流应考虑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4-3稳定与强度
4 3-1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
a) 6.3.5泵房沿基础底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允许值应按表6.3.5采用。
a) 6.3.7泵房抗浮稳定安全系数的允许值,不分泵站级别和地基类别,基本荷载 组合下不应小于1. 10,特殊荷载组合下不应小于1.05。
4-3-2 《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 50773—2012
a) 3.2.10蓄滞洪区安全台台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 2. 10的规定。
4-3-3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189—2013
a) 8. 2.3对于圆弧滑动法,可采用瑞典圆弧法或简化毕肖普法计算,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8. 2. 3的规定。
4-3 4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2008
a) 3.1.9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应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b) 3.2.2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结构构件计算截面上的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 S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基本组合
当永久荷载对结构起不利作用时:
S = 1.05SGIk + 1.20SG2k + 1.20SQlk + 1.10SQ2k (3. 2. 2 -1)
当永久荷载对结构起有利作用时:
S = 0.95SGlk + O.95SG2k + 1.20SQlk + 1.IOSQ2k (3. 2. 2 -2)
式中 SGIk——自重、设备等永久荷载标准值产生的荷载效应;
SG2k——土压力、淤沙压力及围岸压力等永久荷载标准值产生的荷载效应;
SQ1k—— 一般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荷载效应;
SQ2k——可控制其不超出规定限值的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荷载效应。
2偶然组合
S = 1.05SGlk + 1.20SG2k + 1.20SQlk + 1.10SQ2k+l.0SAk (3. 2. 2 -3)
式中SAk——偶然荷载标准值产生的荷载效应。
式(3.2.2-3)中,参与组合的某些可变荷载标准值,可根据有关标准作适当折减。
荷载的标准值可按《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 5077-1997)及《水工建筑 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规定取用。
注1:本标准有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的条文中,荷载效应组合设计算S即为截面内力设计 值(M、N、V、T 等)。
注2:水工建筑物的稳定性验算时,应取荷载标准值进行,其稳定性安全系数应按相关标准取值。
c) 3.2.4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及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安全系数K不应小于表3. 2. 4的规定。
d) 4.1.4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表4. 1.4确定。
e) 4. 1.5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c、ft应按表4. 1.5确定。
f) 4. 2.2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厶k应按表4. 2. 2 – 1釆用;预应力钢筋的强度标准值/ptk 应按表4. 2. 2-2采用。
g) 4. 2.3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及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 2.3-1采用; 预应力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w及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 2. 3-2采用。
h) 5. 1.1素混凝土不得用于受拉构件。
i) 9.2.1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从钢筋外边缘算起)不应小于钢筋直径及表9.2. 1所列的数值,同时也不应小于粗骨料最大粒径的1. 25倍。
j) 9.3.2当计算中充分利用钢筋的抗拉强度时,受拉钢筋伸入支座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表9. 3.2中规定的数值。
受压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表9.3. 2所列数值的0. 7倍。
k) 9.5.1钢筋混凝土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9. 5. 1规定的 数值。
l) 9.6.6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釆用HPB235级钢筋制作,严禁釆用冷加工钢筋。
m) 9.6.7 预埋件的锚筋应釆用HPB235级、HRB335级或HRB400级钢筋,严禁 采用冷加工钢筋。锚筋采用光圆钢筋时,端部应加弯钩。
4-3-5 《溢洪道设计规范》SL 253—2018
a) 5.3.9 堰基面的抗滑稳定按抗剪断强度公式(5. 3.9-1)或抗剪强度公式
(5. 3. 9 -2)计算。
3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规定如下:
1)按抗剪断强度公式(5.3. 9-1)计算的堰基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K’值不应 小于表5. 3. 9 – 1的规定。
2)按抗剪强度公式(5. 3.9-2)计算的堰基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K值不应小于表5. 3.9-2的规定。
b) 5.3. 13堰基面上的垂直正应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运用期:在各种荷载组合情况下(地震情况除外),堰基面上的最大垂直正应 力应小于基岩的容许承载力(计算时分别计入扬压力和不计入扬压力);最小垂直正应力应大于零(计入扬压力)。地震情况下堰基面上的最大垂直正应力。皿应小 于基岩的容许承载力;容许出现不大于0. IMPa的垂直拉应力。
2施工期:堰基面上的最大垂直正应力fax应小于基岩的容许承载力;堰基面下游端的最小垂直正应力容许有不大于0. IMPa的拉应力。
4-3-6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16
a) 7.3.13 土基上沿闸室基底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允许值应符合表7. 3. 13的规定。
b) 7. 3. 14 岩基上沿闸室基底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允许值应符合表7. 3. 14的规定。
4-3-7 《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 266—2014
a) 5.3.5厂房抗浮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任何情况下,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 1.
4-3-8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01
a) 8.3.10采用计及条块间作用力的计算方法时,坝坡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应不 小于表8. 3. 10规定的数值。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用非线性抗剪强度指标计算坝坡稳定的安全系数可参照表 8. 3. 10的规定。
b) 8. 3.11采用不计条块间作用力的瑞典圆弧法计算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时,对 1级坝正常运用条件最小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 30,其他情况应比本规范表8. 3. 10规定 的数值减小8%。
c) 8. 3. 12采用滑楔法进行稳定计算时,若假定滑楔之间作用力平行于坡面和滑底斜面的平均坡度,安全系数应符合本规范表8. 3. 10的规定;若假定滑楔之间作用力为 水平方向,安全系数应符合本规范8. 3. 11的规定。
4-3-9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18
a) 7.3.1采用拱梁分载法计算时,坝体的主压应力和主拉应力应符合下列应力控 制指标的规定:
1坝体的主压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容许压应力。混凝土的容许压应力等于混凝 土强度值除以安全系数。对于基本荷载组合,1级、2级拱坝的安全系数采用4.0, 3 级拱坝的安全系数采用3. 5。对于非地震情况特殊荷载组合,1级、2级拱坝的安全系 数采用3. 5, 3级拱坝的安全系数采用3.0。
2坝体的主拉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容许拉应力。对于基本荷载组合,混凝土的 容许拉应力为L2MPa。对于非地震情况特殊荷载组合,混凝土的容许拉应力 为 1. 5MPa。
b) 8. 2.5采用刚体极限平衡法进行抗滑稳定分析时,1级、2级拱坝及高拱坝,应 按公式(8. 2.5-1)计算,其他则应按公式(8. 2. 5 – 1)或公式(8. 2. 5 – 2)进行 计算:
c)8.2.6非地震工况按公式(8. 2. 5-1)或公式(8.2.5-2)计算时,拱座抗滑 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8. 2. 6的规定。
4 3 10 《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 285—2003 a) 3.2.3建筑物整体稳定安全标准。
整体布置进水口的整体稳定安全标准应与大坝、河床式水电站和拦河闸等枢纽工 程主体建筑物相同。
对于独立布置进水冃,当建基面为岩石地基时,沿建基面整体稳定安全标准应根 据其建筑物等级及荷载组合按表3. 2.3规定采用;当建基面为土质地基时,应按《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有关规定采用。
b) 3.2.4建基面应力标准。
整体布置进水口建基面应力标准应与大坝、河床式水电站和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 体建筑物相同。
对于独立布置进水口,当建基面为岩石地基时,建基面允许应力标准应按表 3. 2.4规定采用;当建基面为土质地基时,地基容许承载力应按SL265—2001中有关 地基整体稳定的规定釆用。
4-3 -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a) 2.4. 17 土石围堰、混凝土围堰与浆砌石围堰的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土石围堰边坡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表2.4.17的规定。
2重力式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采用抗剪断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应不小 于3.0,排水失效时安全系数K’应不小于2.5;抗剪强度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应不小于1.05o
4-3-12 《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 314—2018
a) 4.0.3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坝体抗滑稳定分析应包括沿坝基面和碾压层(缝)面的抗滑稳定。坝体碾压层(缝)面的抗滑稳定计算应采用抗剪断公式,其安全系数应 符合SL 319的有关规定。
4-3-13 《混凝上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18
a) 6.3.3按式(6.3.2)计算的重力坝坝基面坝踵、坝趾的垂直应力应符合下列 要求:
1运用期:
1)在各种荷载组合下(地震荷载除外),坝踵垂直应力不应出现拉应力,坝趾 垂直应力不应大于坝体混凝土容许压应力,并不应大于基岩容许承载力。
2施工期:坝趾垂直拉应力不大于0. lMPa0
b) 6.3.4重力坝坝体应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用期:
1) 坝体上游面的垂直应力不出现拉应力(计扬压力)。
2) 坝体最大主压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容许压应力值。
2施工期:
1) 坝体任何载面上的主压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容许压应力。
2) 在坝体的下游面,主拉应力不大于0. 2MPa„
c) 6. 3. 10混凝土的容许应力应按大坝混凝土的极限强度除以相应的安全系数 确定。
1坝体混凝土抗压安全系数,基本组合不应小于4.0;特殊组合(不含地震工 况)不应小于3. 5。
2局部混凝土有抗拉要求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应小于4.0。
d) 6.4.1抗滑稳定计算主要核算坝基面滑动条件,采用刚体极限平衡法应按抗剪 断强度公式(6. 4. 1-1)或抗剪强度公式(6. 4.1 – 2)计算坝基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1抗剪断强度的计算公式:
(6. 4. 1 – 1)
式中 K’——按抗剪断强度计算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f——坝体混凝土与坝基接触面的抗剪断摩擦系数;
/——坝体混凝土与坝基接触面的抗剪断凝聚力,kPa;
A—— 坝基接触面截面积,m2 ;
SW——作用于坝体上全部荷载(包括扬压力,下同)对滑动平面的法向分 值.kN;
SP——作用于坝体上全部荷载对滑动平面的切向分值,kN。
抗剪强度的计算公式:
K=* (6. 4. 1 -2)
式中 K- ——按抗剪强度计算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f— —坝体混凝土与坝基接触面的抗剪摩擦系数。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
1)按抗剪断强度公式(6. 4. 1-1)计算的坝基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K’值不应 小于表6. 4. 1 – 1规定的数值。
2)按抗剪强度公式(6.4. 1-2)计算的坝基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K值不应小于表6. 4. 1 – 2规定的数值。
4-3-14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 379—2007
a) 3. 2.7沿挡土墙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 2. 7规定的允许值。
b) 3.2.8当验算土质地基上挡土墙沿软弱土体整体滑动时,按瑞典圆弧滑动法或 折线滑动法计算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 2.7规定的允许值。
c) 3. 2. 10设有锚碇墙的板桩式挡土墙,其锚碇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 3. 2. 10规定的允许值。
d) 3.2.11对于加筋式挡土墙,不论其级别,基本荷载组合条件下的抗滑稳定安全 系数不应小于1.40,特殊荷载组合条件下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 30。
e) 3.2.12 土质地基上挡土墙的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 2. 12规定的允 许值。
f) 3. 2. 13岩石地基上1〜3级水工挡土墙,在基本荷载组合条件下,抗倾覆稳定 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50, 4级水工挡土墙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0;在特殊 荷载组合条件下,不论挡土墙的级别,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0。
g) 3.2. 14对于空箱式挡土墙,不论其级别和地基条件,基本荷载组合条件下的抗 浮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 10,特殊荷载组合条件下的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 于 1. 05。
h) 6.3.1 土质地基和软质岩石地基上的挡土墙基底应力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各种计算情况下,挡土墙平均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最大基底应 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的1- 2倍。
2挡土墙基底应力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表6. 3. 1规定的允许值。
i) 6.3.2硬质岩石地基上的挡土墙基底应力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各种计算情况下,挡土墙最大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
2除施工期和地震情况外,挡土墙基底不应出现拉应力;在施工期和地震情况下,挡土墙基底拉应力不应大于lOOkPa。
4-3-15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 386—2007
a) 3. 4. 2釆用5. 2节规定的极限平衡方法计算的边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应满 足表3. 4. 2的规定。经论证,破坏后给社会、经济和环境带来重大影响的1级边坡, 在正常运用条件下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可取1. 30〜L 50。
4-3-1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 623—2013
a) 6.3.4 土石围堰、混凝土围堰与浆砌石围堰的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土石围堰边坡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表6.3.4的规定。
2重力式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釆用抗剪断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应不小 于3.0,排水失效时安全系数K’应不小于2.5;按抗剪强度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应 不小于1.05。
4-3-17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 645—2013
a) 6.5.1 土石围堰稳定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抗滑稳定采用瑞典圆弧法或简化毕肖普法时,土石围堰的边坡稳定安全系数应 满足表6.5. 1的规定。
b) 6.5.2 混凝土围堰稳定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4混凝土重力式围堰采用抗剪断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23.0,排水失效时安 全系数K>2.5 ;按抗剪强度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21. 05。
4-3-18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技术规范》SL 702—2015
a) 6.5.1管道抗浮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 1。
b) 6.5.2管道直径变化处、转弯处、堵头、闸阀、伸缩节处的镇墩(支墩)或由 限制性接头连接的管段抗滑稳定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5,采用限制性接头连接多节管道时不应小于 1.1。
4-4抗 震
4-4-1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1247—2018
a) 1.0.5 地震基本烈度为M度及VI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 m3的大(1)型工程,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训度及训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150 m的 大(1)型工程,其场地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其对应的设计烈度应依据专门的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确定。
b) 3.0.1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表3. 0. 1确定其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c) 3. 0.4根据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设防依据的工程,其建筑物的基 岩平坦地表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壅水和重要泄水建筑物应取100年内超越概率Fm为0.02;对1级非壅水建筑 物应取50年内超越概率丄为0.05;对于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其他非甲类的水工建筑物 应取50年内超越概率Ps。为0. 10,但不应低于区划图相应的地震动水平加速度分区值。
d) 3.0.5对应作专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 物,除按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外,应对其在遭受场址最大可信地震时不发生库水失控下泄的灾变安全裕度进行专门论证,并提出其所依据的抗震安全性专 题报告。其中:“最大可信地震”的水平向峰值加速度代表值应根据场址地震地质条 件,按确定性方法或100年内超越概率为0.01的概率法的结果确定。
e) 3.0.9 对坝高大于100m、库容大于5亿m3的新建水库,应进行水库地震安全 性评价;对有可能发生震级大于5.0级,或震中烈度大于圳度的水库地震时,应至少在水库蓄水前1年建成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并进行水库地震监测。
4 4-2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2008
a) 13. 1. 2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烈度为6度时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耸结构除 外),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本章的抗震措施及配筋构造要求。
2设计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W类场地上较高的高耸结构,设计烈度为7度和7度 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4-4-3 《水工建筑物强震动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486—2011
a) 1.0.3下列情况应设置强震动安全监测台阵:
1设计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1级大坝、8度及以上的2级大坝,应设置结构反应台阵。
4-5挡水、蓄水建筑物
4-5 -1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
a) 7. 2.4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应按压实度确定。压实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级堤防不应小于0.95。
2 2级和堤身高度不低于6m的3级堤防不应小于0.93。
3堤身高度低于6m的3级及3级以下堤防不应小于0.91。
b) 7.2.5无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应按相对密度确定,1级、2级和堤身高度不低 于6m的3级堤防不应小于0. 65,堤身高度低于6m的3级及3级以下堤防不应小于 0.60。有抗震要求的堤防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c) 10. 1.3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 不得影响堤防的管理运用和防汛安全。
4 -5 2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 228—2013
a) 3.1.6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泄水、放水建筑物布置,应考虑下列要求:
3对于高坝、中坝和地震设计烈度为8度、9度的坝,不应采用布置在软基上的 坝下埋管型式。低坝采用软基上的坝下埋管时,应有充分的技术论证。
4高坝、重要工程、地震设计烈度为8度、9度的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设置放 空设施。
b) 8. 2. 1 面板厚度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满足钢筋和止水布置要求,顶部厚度不应小于0.3m。150m以上的高坝宜加大面板顶部厚度。
2控制渗透水力梯度不应超过200。
4-5-3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01
a) 4.1.5防渗土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渗透系数:均质坝不大于1 X 10_4cm/s,心墙和斜墙不大于1 X 10-5cm/so
2水溶盐含量(指易溶盐和中溶盐,按质量计)不大于3%。
3有机质含量(按质量计):均质坝不大于5%,心墙和斜墙不大于2%,超过此 规定需进行论证。
b) 4.1. 15反滤料、过渡层料和排水体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质地致密,抗水性和抗风化性能满足工程运用条件的要求。
2具有要求的级配。
3具有要求的透水性。
4反滤料和排水体料中粒径小于0. 075mm的颗粒含量应不超过5%。
c) 4. 2.3粘性土的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级、2级坝和高坝的压实度应为98%〜100%, 3级中、低坝及3级以下的中 坝压实度应为96%~98%。
d) 4. 2.5砂砾石和砂的填筑标准应以相对密度为设计控制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砂砾石的相对密度不应低于0.75,砂的相对密度不应低于0. 70,反滤料宜 为 0. 70。
2 砂砾石中粗粒料含量小于50%时,应保证细料(小于5mm的颗粒)的相对密 度也符合上述要求。
e) 5.6.2 土质防渗体(包括心墙、斜墙、铺盖和截水槽等)与坝壳和坝基透水层之间以及下游渗流出逸处,如不满足反滤要求,均必须设置反滤层。
4 – 5-4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18
a) 9.4.6帷幕体防渗标准和相对隔水层的透水率根据不同坝高采用下列控制标准:
1 坝高在100m以上,透水率q为1〜3Lu。
2 坝高在50〜100m之间,透水率q为3〜5Lu。
4-5-5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18
a) 7. 4.4帷幕体防渗标准和相对隔水层的透水率根据不同坝高采用下列控制 标准:
1 坝高在100m以上,透水率g为1〜3Lu。
2 坝高在5。〜100m之间,透水率q为3〜5Lu。
4-6输水、泄水建筑物
4-6-1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071—2014
a) 5.5. 12有压引水隧洞全线洞顶以上的压力水头,在最不利运行工况下,不应小
于 2. 0mo
4-6-2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16
a) 5.1.2洞内流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压隧洞不应出现明满流交替的流态,在最不利运行条件下,全线洞顶处最小 压力水头不应小于2. 0mo
2高流速的泄洪隧洞不应出现明满流交替的流态。
b) 9. 8. 8封堵体按抗剪断强度计算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 0。
c) 10. 1. 1混凝土、钢筋混凝土衬砌及封堵体顶部(顶拱)与围岩之间,必须进行回填灌浆。
4 -6 -3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2019
a) 7. 1.5村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4-6-4 《风力提水工程技术规程》SL 343—2006
a) 6.1.1风力提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2风力机、水源口、蓄水池处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4蓄水池应建在有重力供水条件的高处;在蓄水池周围不应建垃圾点、牲畜引水 处,避免对水源造成污染;蓄水池出水管应设有阀门。
b) 6.4.4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封闭式水池应设置清淤检修孔,开敞式水池应设护拦,护拦应有足够强度,高 度不宜小于1- Im。
4-6-5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技术规范》SL7O2—2015
a) 4.0.6在输水管道运行中,应保证在各种设计工况下管道不出现负压,在最不利运行条件下,压力管道顶部应有不少于2.0m的压力水头。
4-7水电站建筑物
4-7-1 《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 266—2014
a) 7. 1. 14 地下厂房至少应有2个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8防 火
4-8-1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987—2014
a) 4.1.1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 1的规定。
b) 4.1.2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1.2的规定。
4-8-2 《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SL 306—2004
a) 6.1.2水利通信机房应符合通信机房消防规范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 蚀性物品,严禁烟火。通信机房应备有适宜电气设备的消防器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4-9安全监测
4 9-1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01
a) 10.0.2监测仪器、设施的选择,应在可靠、耐久、经济、适用前提下,力求先 进和便于实现自动化监测。监测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内部监测设施至少应沿坝轴线的t个纵断面和最大坝高处(或其他有代表性的 断面)的一个横断面布置,必要时可增设横断面。
4坝肩及基岩断层带、坝基覆盖层最深处、承压含水层等,以及坝内有埋管或廊 道处、坝的合龙段,应加设监测设施。
a) 10. 0. 3 1级、2级坝及高坝应设置下列监测项目:
1坝面垂直位移、水平位移(纵向和横向)和接缝位移。
2坝基沉降。
3坝体内部垂直位移。
4坝体和坝基的孔隙压力及坝体浸润线。
b) 10.0.6地震监测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地震烈度为8度、9度地区的1级、2级高坝,应至少选1〜2个断面,沿 不同高程设置测点,釆用强震仪监测坝体的动力反应。
4-10工程管理设计
4-10 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
a) 6. 5.1堤防通信设备的电源必须稳定可靠。1、2级堤防工程的1、2级管理单 位,应采用双回路交流供电方式,并配置通信设备专用蓄电池和柴油机发电机组等备 用电源。
8.3.3生产、生活区必须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设备容量,应能满足防汛期间电网事故停电时,防汛指挥中心的主要生产服务设施用电负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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