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82-2016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2-2016 》 强条 3 基本规定 3.1.5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中,凡有区间设备安装侵入设备限界,或车载设备安装超出车辆限界的,不得验收。 条文说明 3.1.5 为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城市轨道交通规定了严格的设备限界和车辆限界,侵入设备限界或超出车辆限界的情况是不允许的。《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6.1.13条从设计角度提出了不侵限的技术要求。原则上,按设计规定施工,就不会侵限,本条从施工规范和验收角度提出实施要求。施工验收过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为确保强制性条文的可操作性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2-2016

 强条

  3 基本规定

  3.1.5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中,凡有区间设备安装侵入设备限界,或车载设备安装超出车辆限界的,不得验收。

  条文说明

  3.1.5 为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城市轨道交通规定了严格的设备限界和车辆限界,侵入设备限界或超出车辆限界的情况是不允许的。《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6.1.13条从设计角度提出了不侵限的技术要求。原则上,按设计规定施工,就不会侵限,本条从施工规范和验收角度提出实施要求。施工验收过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为确保强制性条文的可操作性,本规范在检验批主控项目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中,提出了具体的施工验收规定,包括验收数量、验收方法等。

  (1)针对安装在区间的支架、吊架、托架、支柱(杆),提出:“支架、吊架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4.2.2条);“漏缆吊挂支柱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5.5.3条第4款)。

  (2)针对敷设在区间的光缆、电缆、漏缆,提出:“区间光、电缆的敷设,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5.2.3条第4款);“漏缆敷设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5.5.6条第4款)。

  (3)针对安装在轨旁的区间电话(包括连带的箱盒及附件)安装,提出:“区间电话及相关设施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0.2.2条)。

  (4)针对无线通信系统区间设施设备、车载设施设备(车载台、天线、线缆)安装,提出:“无线通信系统区间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1.4.4条);“车载设备安装不得超出车辆限界”(本规范第11.4.6条)。

  (5)针对视频监视系统区间设施设备、车载设施设备安装,提出:“视频监视区间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车载设备安装不得超出车辆限界”(本规范第12.2.6、12.2.8条)。

  (6)针对广播系统区间设施设备安装,提出:“广播系统区间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3.2.5条)。

  (7)针对乘客信息系统区间设施设备、车载设施设备安装,提出:“乘客信息系统区间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4.2.5条);“乘客信息系统车载设备安装不得超出车辆限界”(本规范第14.2.7条)。

  (8)针对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区间设施设备安装,提出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区间光缆、电缆、漏缆的敷设,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8.2.5条);“民用通信引入区间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8.2.7条)。

  (9)针对公安通信系统区间设备设施安装,提出:公安通信“区间光缆、电缆、漏缆的敷设,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9.2.2条);“公安视频监视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车载设备安装不得超出车辆限界”(本规范第19.6.2条)。

  (10)本规范附录F中对在区间、车载通信设备,提出了不得侵限的观感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为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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