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人行地道,结构,一般规定,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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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人行地道结构(一般规定及检验标准)
1 4 人行地道结构 14.1 一般规定 14. 1.1 新建城镇道路范围内的地下人行地道,宜与道路同步配合施工。 14.1. 2 人行地道宜整幅施工。分幅施工时,临时道路宽度应满足现况交通的要求,且边坡稳定。需支护时,应在施工前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 14.1.3 挖方区人行地道基槽开挖应符合本规范第6. 3节的有关规定,且边坡稳定。填方区内的人行地道应在填土至地道基底标高后,及时进行结构施工。 14.1. 4 遇地下水时,应先将地下水降至基底以下50cm方可施工,且降水应连续进行,直至工程完成到地下水位50cm以上且具有抗浮及防渗漏能力方可停止降水。 14.1.5 人行地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