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33-2009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强制性条文
3.0.1 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导排设施。
条文说明
3.0.1 填埋气体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同时还有二氧化碳、一些少量的恶臭气体、有毒气体和其他有机气体。填埋气体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也是一种大气污染物,同时也是一种能源。为了有效消除填埋气体的安全隐患,减轻其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设置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对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来说是必须的。
强制性条文
3.0.7 填埋场运行及封场后维护过程中,应保持全部填埋气体导排处理设施的完好和有效。
条文说明
3.0.7 有些垃圾填埋场的填埋操作比较粗放,经常将填埋气体导排设施损坏,有的甚至将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全部埋没。本条旨在避免此类事情发生,以确保填埋气体导排的有效性。
强制性条文
5.2.10 导气井降水所用抽水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图5.2.2-2 被动导排导气井结构
1-检测取样口;2-输气管接口;3-具有防渗功能的最终覆盖(具体结构由设计确定);4-膨润土或黏土;5-多孔管;6-回填碎石滤料;7-垃圾层
条文说明
5.2.10 由于导气井内充满甲烷气体,难以避免有空气进入,如果使用电动抽水设备,存在电火花引爆井内甲烷气体的隐患,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禁止使用电动设备抽取导气井内的积水。
强制性条文
6.1.12 输气管道不得穿过大断面管道或通道。
条文说明
6.1.12 若输气管道穿过其他大断面管道或通道,当气体泄漏时,易聚集在大断面管道或通道内,形成爆炸气体,因此作出本条规定,且作为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7.3.1 设置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燃烧火炬。
条文说明
7.3.1 由于主动导排是将气体抽出,集中排放,如果不用火炬燃烧,则大量可燃气体排放会有安全隐患。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7.3.5 填埋气体火炬应具有点火、熄火安全保护功能。
条文说明
7.3.5 燃气在点火和熄火时比较容易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因此填埋气体火炬应具有此类的安全保护措施。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7.3.7 火炬的填埋气体进口管道上必须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
条文说明
7.3.7 阻火装置是防止回火的设备,因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8.6.2 填埋气体发电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条文说明
8.6.2 本条规定考虑填埋气体发电厂为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阻火十分重要,除采取防火的相应措施外,对电缆敷设应采取阻燃、防火封堵,目前普遍用的有防火包、防火堵料、涂料及隔火、阻火设施,这些措施和设施已在电力部门、电厂、变电站广泛使用,效果良好。
强制性条文
9.2.4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条文说明
9.2.4 本条的要求旨在保证系统安全运行,一旦系统发生故障或需紧急停车时,紧急停车系统将确保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强制性条文
9.4.3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排风机联动。
条文说明
9.4.3 由于填埋气体属于可燃气体,一旦管路漏气,车间内很容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因此本条规定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在报警的同时开启排风机,避免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9.4.5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条文说明
9.4.5 由于油、水、蒸汽及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均存在介质泄露的可能,如在控制室安装,一旦泄露易造成安全事故。
强制性条文
9.5.1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
条文说明
9.5.1 保护的目的在于消除异常工况或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保证工艺系统中有关设备及人员的安全。这就决定了保护要按照一定的规律和要求,自动地对个别或一部分设备,以至一系列的设备进行操作。保护用的接点信号的一次元件应选用可靠产品,保护信号源取自专用的无源一次仪表。接点可采用事故安全型触点(常闭触点)。保护的设计应稳妥可靠。按保护作用的程度和保护范围,设计可分下列三种保护:①停机保护;②改变系统运行方式的保护;③进行局部操作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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