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矿尾矿砂道路基(垫)层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T 208-2014
一般规定及工程验收
3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垫)层
3.1 一般规定
3.1.1 道路基(垫)层应在路基强度及沉降速率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施工。正式施工前,应进行长度不小于100m的道路试验段。
3.1.2 基(垫)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要的附加宽度。
3.1.3 基(垫)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条文说明:
3.1.2、3.1.3 参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第7.1.4条、第7.1.5条编写。
5 工程验收
5.0.1 施工中应建立材料试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均应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原始记录应齐全。
5.0.2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垫)层质量要求应符合表5.0.2-1和表5.0.2-2的规定。
注:表中“设计宽度+B”,其中的“设计宽度”为设计图纸上标注的基(垫)层宽度,B为保证基(垫)层的压实度而在设计宽度两侧增加施工宽度。
5.0.3 磷矿尾矿砂垫层的质量与检查验收应符合表5.0.3-1、表5.0.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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