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胶合木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主要承重构件由层板胶合木制作和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1.2 层板胶合木可采用分别由普通胶合木层板、目测分等或机械分等层板按规定的构件截面组坯胶合而成的普通层板胶合木、目测分等与机械分等同等组合胶合木,以及异等组合的对称与非对称组合胶合木。
5.1.3 层板胶合木构件应由经资质认证的专业加工企业加工生产。
5.1.4 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胶合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5.2 主控项目
5.2.1(已废止)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丈量。
5.2.2(已废止)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证明文件对照。
5.2.3 胶合木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不应发展,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同一胶合工艺、同一层板类别、树种组合、构件截面组坯的同类型构件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F。
表5.2.3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受弯木构件的挠度限值

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
5.2.4 户型构件的曲率半径及其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层板厚度不应大于R/125(R位曲率半径)。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钢尺丈量。
5.2.5 层板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同一构件各层板件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5.2.6 钢材、焊条、螺栓、螺帽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2.6~4.2.8条的规定。
5.2.7(已废止)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桁架端节点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5.3 一般项目
5.3.1 层板胶合木构件及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各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上。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板厚的10倍。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接头,但上、下层板间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2 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0.1mm~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接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厚度不得超过1mm。在构件承受平行于胶缝平面剪力的部位,漏胶长度不应大于75mm,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在第3类使用环境条件下,层板宽度方向的平接头和板底开槽的槽内均应用胶填满。
3 胶合木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对于外观要求为C级的构件截面,可允许层板有错位(图5.3.1),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和层板错位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厚薄规(塞尺)、量器、目测。
图5.3.1 外观C级层板错位示意
b—截面宽度;h—截面高度
表5.3.1 外观C级时的胶合木构件界面的允许偏差(mm)

5.3.2 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角尺、钢尺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5.3.3 齿连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2、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
5.3.4 金属节点构造、用料规格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与其相连的各构件轴线应相交于金属节点的合力作用点,与各构件相连的连接类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3~4.3.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5.3.5 胶合木结构安装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过程控制检验批全数,分项验收抽取总数10%复检。
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2。
条文说明
5 胶合木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本章内容对原《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的相关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原规范对层板胶合木的制作方法作了很多规定,考虑到我国已单独制定了产品标准《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对层板胶合木的制作要求已作规定,这里不宜重复,故将相关内容删除,而将胶合木作为一种木产品对待。
5.1.2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将制作胶合木的层板划分为普通层板、目测分等层板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等层板,因而有普通层板胶合木等类别。按组坯方式不同,后两者又分为同等组合胶合木、对称异等组合和非对称异等组合胶合木。普通层板胶合木即为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的层板胶合木。
5.1.3 在我国,胶合木一度可在施工现场制作,这种做法显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现代胶合木对层板及制作工艺都有严格要求,只适宜在工厂制作。进场的是胶合木产品或已加工完成的构件。本条强调胶合木构件应由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制作,旨在保证产品质量。
5.2 主控项目
5.2.1 胶合木结构的常见结构形式包括屋盖、梁柱体系、框架、刚架、拱以及空间结构等形式。同方木、原木结构一样,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是否符合本设计文件规定,是影响安全的第一要素,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5.2.2 层板胶合木的类别是指第5.1.2条中规定的三类层板胶合木。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是影响结构安全的第二要素,是不允许出现偏差的项目,需重点控制,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胶合质量直接影响胶合木受弯或压弯构件的工作性能,除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尚应检查胶缝完整性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报告,这些文件是证明胶合木质量可靠性的重要依据。如缺少此类报告,胶合木进场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做见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标准见国家标准《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5.2.3 本条规定对进场胶合木进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检验,以验证构件的胶合质量和胶合木的弹性模量。所谓挠度的理论计算值,是按该构件层板胶合木强度等级规定的弹性模量和加载方式算得的挠度。本条基于弹性模量正态分布假设,且其变异系数取为0.1。取三根试件进行试验,按数理统计理论,在95%保证率的前提下,弹性模量的平均值推定上限为实测平均值的1.13倍,故要求挠度的平均值不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单根梁的最大挠度限值要求则是为了满足《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规定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由于试验仅加载至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对于合格的产品不会产生任何损伤,试验完成后的构件仍可在工程中应用。对于那些跨度很大或外形特殊而数量又少的以受弯为主的层板胶合木构件,确无法进行试验检验的,应制定更严格的生产制作工艺,加强层板和胶缝的质量控制,并经专家组论证。质量有保证者,可不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检验。
5.2.4 层板胶合木受弯构件往往设计成弧形。弧形构件在制作时需将层板在弧形模子上加压顶弯,待胶固结后,撤去压力,达到所需弧度。在这一制作过程中,层板中会产生残余应力,影响构件的强度。层板越厚和曲率越大,残余应力越大。另外,弧形构件在受到使曲率变小的弯矩作用时,会产生恒温拉应力,曲率越大,横纹应力越大,严重时会使构件横纹开裂导致破坏。故应严格检查和控制曲率半径。
5.2.5 制作胶合木构件时,要求层板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否则将影响胶合质量,且同一构件中各层板件的含水率差别不应超过5%,以避免层板间过大的收缩变形差而产生过大的内应力(湿度应力),甚至出现裂缝等损伤。胶合木制作完成后,生产厂家应采取措施,避免产品受潮。本条规定一是为保证胶合木构件制作时层板的含水率,而是为保证构件不受潮,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同一构件中各层板间的含水率差别,应由胶合木生产时控制,胶合木进场验收时可不必检验,只检验平均含水率。
5.2.6 胶合木结构节点连接本质上与方木原木结构并无不同,故所用钢材、焊条、螺栓、螺帽的质量要求与方木、原木结构相同。
5.2.7 类似于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中连接节点的施工质量是影响结构安全的要素之一,因而是控制施工质量的关键之一,不允许出现偏差。连接中避开漏胶胶缝,是为避免有缺陷的胶缝。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5.3 一般项目
5.3.1 本条规定胶合木生产制作的构造和外观要求。
1 胶合木的构件要求是胶合木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胶合木制作必须符合这些规定,产品进场时依照这些规定进行验收。
2 胶合木的3类使用环境是指:1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周~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2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周~3周超过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3 本规范将木结构的外观质量要求划分为A、B、C三级(第3.0.5条),胶合木外观质量为C级时,胶合木制作完成后不必做刨光处理。
5.3.2 胶合木构件制作的几何尺寸偏差与方木、原木构件相同。胶合木桁架、梁、柱的制作偏差应在吊装前检查验收,以便及时更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构建或局部修正。
5.3.3 胶合木结构中的齿连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要求,与方木、原木结构相同,因此要求符合第4.3.2、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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