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整体面层铺设
5.1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硬化耐磨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爆)面层、自流平面层、涂料面层、塑胶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5.1.2 铺设整体面层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 MPa;表面应粗粒、祜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凿毛或涂刷界面剂。硬化耐磨面层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及产品的要求。
5.1.3 铺设整体面层时,地面变形缝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大面积水泥类面层应设置分格缝。
5.1.4 整体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d;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准上人行走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5.1.5当采用掺有 水泥拌和料做踢脚线时,不得用石灰混合砂浆打底。5.1.6水泥类整体面层 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5.1.7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2水泥混凝土面层
5.2.1 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水泥混凝土面层铺设不得留施工缝。当施工间隙超过允许时间规定时.应对接槎处进行处理。
Ⅰ主控项目
5.2.3 水泥混凝土采用的租骨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细石混凝土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2.4 防水水泥混凝土中掺人的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因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外加剂合格证明文件和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品种、同一掺量检查一次。
5.2.5 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2.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mm²,且每自然问或标准问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2.7 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2.8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2.9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和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2.10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 、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2.11 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
5.3 水泥砂浆面层
5.3.1 水泥砂浆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5.3.2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应混用:砂应为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1mm~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防水水泥砂浆采用的砂或石屑,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3.3 防水水泥砂浆中掺入的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外加剂品种、同一掺量检查一次。
5.3.4 水泥砂浆的体积比(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体积比应为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3.5 有排水要求的水泥砂浆地面,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防水水泥砂浆面层不应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波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 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 ,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Ⅰ 一般项目
5.3.7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覆水或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8 面层表面应洁净 ,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9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10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 、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前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洲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11 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4 水磨石面层
5.4.1 水磨石面层应采用水泥与石粒拌和料铺设,有防静电要求时,拌和料内应按设计要求掺入导电材料。面层厚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12mm~18mm,且宜按石粒粒径确定。水磨石面层的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 白色或浅色的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同颜色的面层应使用同一批水泥。同一彩色面层应使用同厂、同批的颜料;其掺入最宜为水泥重量的3%~6%或由试验确定。
5.4.3 水磨石面层的结合层采用水泥砂浆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M10,稠度宜为30mm~35mm。
5.4.4 防静电水磨石面层中采用导电金属分格条时.分格条应经绝缘处理,且十字交叉处不得碰接。
5.4.5 普通水磨石面层磨光遍数不应少于3遍。高级水磨石面层的厚度和磨光遍数应由设计确定。
5.4.6 水磨石面层磨光后,在涂草酸和上蜡前,其表面不得污染。
5.4.7 防静电水磨石面层应在表面经清净、干燥后,在表面均匀除抹一层防静电剂和地板蜡,并应做抛光处理。
Ⅰ 主控项目
5.4.8 水磨石面层的石粒应采用白云石、大理石等岩石加工而成,石粒应洁净无杂物,其粒径除特殊要求外应为6mm~16mm;颜料应采用耐光、耐碱的矿物原料,不得使用酸性颜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5.4.9 水磨石面层拌和料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与石粒的比例应为1:1.5~1:2.5。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5.4.10 防静电水磨石面层应在施工前及施工完成表面干燥后进行接地电阻和表面电阻检测,并应做好记录。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4.11 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且应无空鼓、裂纹。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²,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4.12 面层表面应光滑,且应无裂纹、砂眼和磨痕;石粒应密实,显露应均匀;颜色图案应一致,不混色;分格条应牢固、顺直和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4.13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4.14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4.15 水磨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5硬化耐磨面层
5.5.1 硬化耐磨面层应采用金属渣、屑、纤维或石英砂、金刚砂等,并应与水泥类胶凝材料拌和铺设成在水泥类基层上撒布铺设。
5.5.2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拌和料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采用微布铺设时,耐磨材料的擞布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在水泥类基层初凝前完成撒布
5.5.3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宜先铺设一层强度等级不小于M15、厚度不小于20mm的水泥砂浆,或水灰比宜为0.4的素水泥浆结合层。
5.5.4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铺设厚度和拌和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水泥钢(铁)屑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3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水泥石英砂浆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2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30MPa;钢纤维混凝土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4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
5.5.5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撒布铺设时,耐培材料应撤布均匀,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基层或砂浆基层的厚度及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基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砂浆基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5.5.6 硬化耐磨而层分格缝的间距及缝深、缝宽、填缝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5.5.7 硬化耐磨面层铺设后应在湿润条件下静置养护,养护期限应符合材料的技术要求。
5.5.8 硬化耐磨面层应在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投入使用。
Ⅰ主控项目
5.5.9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采用拌和料铺设的,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检查一次;采用撒布铺设的,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批号检查次。
5.5.10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水泥的强度不应小于42. 5MPa。金属渣、屑、纤维不应有其他杂质,使用前应去油除锈、冲洗干净并干燥,石英砂应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检查一次。
5.5.11硬化耐磨面层的厚度、强度等级、耐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耐磨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厚度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险批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耐磨性能检测报告按同一工程抽样检查一次。
5.5.12 面层与基层(或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且应无空鼓、裂缝。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²,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I一般项目
5.5.13 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波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14 面层表面应色泽一致,切缝应顺直,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15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16硬化耐磨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查方法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6 防油渗面层
5.6.1 防油渗面层应采用防油渗混凝土铺设或采用防油渗涂料涂刷。
5.6.2 防油渗隔离层及防油渗面层与墙、柱连接处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6.3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油渗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通过试验确定。
5.6.4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应按厂房柱网分区段浇筑,区段划分及分区段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5.6.5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内不得敷设管线。露出面层的电线管、接线盒、预埋套管和地脚螺栓等的处理,以及与墙、柱、变形缝、孔洞等连接处泛水均应采取防油渗措施井应符合设计要求。
5.6.6 防油渗面层采用防油渗涂料时,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涂层厚度宜为5mm~7mm。
Ⅰ 主控项目
5.6.7防油渗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碎石应采用花岗石或石英石,不应使用松散、多孔和吸水率大的石子,粒径为5mm~16mm,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砂应为中砂,且应清净无杂物;掺人的外加剂和防油涉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防油渗涂料应具有耐油、耐磨、耐火和粘结性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粘结强度检查一次。
5.6.8 防油渗泥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抗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防油染涂料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3MPa。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抗拉粘结强度检测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涂料品种、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6.9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0 防油渗涂料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不应有起皮、开裂、漏除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6.11 防油渗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波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2防油渗混凝土面层 表面应结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3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4防油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7不发火(防爆)面层
5.7.1 不发火(防爆)面层应采用水泥类拌和料及其他不发火材料铺设,其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7.2 不发火(防爆)各类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
5.7.3 不发火(防爆)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做不发火性试验。
Ⅰ 主控项目
5.7.4 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7.5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7.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²,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7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试件应检验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配合比检查一次。
II 一般项目
5.7.8 面层表面应密实,无裂缝、蜂窝、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9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10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8 自流平面层
5.8.1 自流平面层可采用水泥基、石膏基、合成树脂基等拌和物铺设。
5.8.2 自流平面层与墙、柱等连接处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铺设时应分层施工。
5.8.3 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应平整、洁净,基层的含水率应与面层材料的技术要求相一致。
5.8.4 自流平面层的构造做法、厚度.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8.5 有防水、防潮、防油渗、防尘要求的自流平面层应达到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5.8.6 自流平面层的铺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8.7 自流平面层的涂料进人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台格的检测报告:
1 水性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2 溶剂型涂料中的苯、甲苯十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醛酯(TDI)。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8.8 自流平面层的基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8.9 自流平面层的各构造层之间应粘结牢固,层与层之间不应出现分离、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0自流平面层的表面不应有开裂、漏涂和倒泛水、积水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I 一般项目
5.8.11 自流平面层应分层施工,面层找平施工时不应留有抹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2自流平面层表面应光洁,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应有起泡、泛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3自流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 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9涂料面层
5.9.1涂料面层应采用丙烯酸、环氧、聚氨酯等树脂型涂料涂刷。
5.9.2 涂料面层的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平整、洁净:
2 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3 含水率应与涂料的技术要求相一致。
5.9.3涂料面层的厚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铺设时应分层施工。
Ⅰ 主控项目
5.9.4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
号检查一次。
5.9.5 涂料进人施工现场时,应有苯、甲苯十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醛酯(TDI)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9.6涂料面层的表面不应有开裂、空鼓、漏涂和倒泛水、积水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波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9.7 涂料找平层应平整,不应有刮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9.8 涂料面层应光洁,色泽应均匀、致,不应有起池、起皮、泛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9.9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
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
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
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9.10涂料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10塑胶面层
5.10.1塑胶面层应采用现烧型塑胶材料或塑胶卷材,宜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类基层上铺设。
5.10.2基层的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干燥、洁净,无油脂及其他杂质。
5.10.3 塑胶面层铺设时的环境温度宜为10℃~30℃。
Ⅰ 主控项目
5.10.4 塑胶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现浇型塑胶材料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塑胶卷材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10.5现浇型塑胶面层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成品试件应检测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试件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10.6 现浇型塑胶而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厚度应一致,表面颗粒应均匀,不应有裂痕、分层、气泡、脱(秃)粒等现象;塑胶卷材面层的卷材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不应有断裂、起泡、起鼓、空鼓、脱胶、翘边、溢液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敲击法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I 一般项目
5.10.7 塑胶面层的各组合层厚度、坡度、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采用钢尺、坡度尺、2m或3m水平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8 塑胶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无明显高低差及缝隙,无胶痕;与周边接缝应严密,阴阳角应方正、收边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9 塑胶卷材而层的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缺陷.焊缝凹凸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 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10 塑胶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11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
5.11.1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等,应在填充层上铺设。
5.11.2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铺设时不得扰动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人任何物件。面层铺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定。
I 主控项目
5.11.3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11.4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的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1.5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本章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目
5.11.6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整体面层铺设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子分部工程划分,指明内容的适用范围及本章所 列面层为整体面层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细石混凝土属混凝土,故加“(含细石混凝土)”予以明确。
5.1.2 本条强调铺设整体面层对水泥类基层的要求,以保证上下层结合牢固。
5.1.3 本条就防治整体类面层因温差、收缩等造成裂缝或拱起、起壳等质量缺陷,提出原则性的设缝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有较明确的工艺要求。
5.1.4 本条是对养护及使用前的保护要求,以保证面层的耐久。
5.1.5 本条主要是为了防治木泥类踢脚线的空鼓。
5.1.6 本条为一般规定,主要是对压光、抹平等的工序要求,防止因操作使表面结构破坏,影响面层质量。
5.1.7 本规范表5.1.7规定了各类整体面层的表面平整度、踢脚线上口平直、缝格顺直的允许偏差限值。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5.2.1本条对面层厚度提出要求,因此施工过程中应对面层厚度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以符合本规范和设计对面层厚度的要求。
5.2.2 本条提出铺设水泥混凝土面层时不得留施工缝,并规定面层施工间歇时间超过允许时间时,应对接槎处进行处理。
I 主控项目
5.2.3 本条对粗骨料的粒径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2.4 本条对防水水泥混凝土中掺入的外加剂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商品混凝土中掺入的外加剂应由混凝土供应单位提供检测报告;现场搅拌混凝土中掺入的外加剂应事先复验合格。
5.2.5 本条对面层的强度等级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
5.2.6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2.7 本条对面层的表面外观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2.8 本条对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2.9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2.10 本条对楼梯踏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2.11 本条提出了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 水泥砂浆面层
5.3.1 本条对面层厚度提出要求,施工中应采取控制措施井进行检查。
I 主控项目
5.3.2 本条对面层所用材料如水泥、砂或石屑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3 本条对防水水泥砂浆掺入的外加剂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4 本条对水泥砂浆的体积比(强度等级)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5 本条对排水和防水要求的水泥砂浆面层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6 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3.7 本条对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8 本条对面层的表面外观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9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10 本条对楼梯踏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3.11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 水磨石面层
5.4.1 本条规定有防静电要求的水磨石拌和料内应掺入导电材料,并明确面层厚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12mm~18mm。
5.4.2 本条明确了深色、浅色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的水泥品种,并对彩色面层使用的水泥和颜料的掺量提出要求。
5.4.3 本条明确了面层的结合层采用水泥砂浆时的强度等级和稠度要求。水泥砂浆的稠度以标准圆锥体沉入度计取。
5.4.4 本条对防静电水磨石面层中分格条的铺设作出规定。
防静电水磨石面层中的分格条宜按如下要求进行铺设。
找平层经养护达到5MPa以上强度后,先在找平层上按设计要求弹出纵、横垂直分格墨线或图案分格墨线,然后按墨线截裁经校正、绝缘、干燥处理的导电金属分格条。导电金属分格条的间隙宜控制在3mm~4mm,且十字交叉处不得碰接,如图5.4.4所示(当采用不导电分格条时,十字交又处不受此限制)。分格条的嵌固可用纯水泥浆在分格条下部抹成八字角(与找平层约成30°角)通长座嵌牢固,八字角的高度宜比分格条顶面低3mm-5mm,在距十字中心的四个方向应各空出20mm不抹纯水泥浆,使石子能填入夹角内。

5.4.5 本条明确了普通水磨石面层的磨光遍数。
5.4.6 本条要求在水磨石面层磨光后做好面层的保护,以防污染。
5.4.7 本条明确了防静电水磨石面层表面的处理要求。
Ⅰ 主控项目
5.4.8 本条对水磨石面层的石粒、颜料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水磨石面层采用的石粒要求具有坚硬、可磨的特点。
5.4.9 本条规定了水磨石面层拌和料的体积比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0 本条提出对防静电水磨石面层应分两阶段进行接地电阻和表面电阻检测,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1 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4.12 本条对面层日测检查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3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5 本条明确了普通水磨石面层的磨光遍数。
5.4.6 本条要求在水磨石面层磨光后做好面层的保护,以防污染。
5.4.7 本条明确了防静电水磨石面层表面的处理要求。
Ⅰ 主控项目
5.4.8 本条对水磨石面层的石粒、颜料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水磨石面层采用的石粒要求具有坚硬、可磨的特点。
5.4.9 本条规定了水磨石面层拌和料的体积比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0 本条提出对防静电水磨石面层应分两阶段进行接地电阻和表面电阻检测,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1 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4.12 本条对面层日测检查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3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4 本条对楼梯踏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4.15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5 硬化耐磨面层
5.5.1 本条明确了硬化耐磨面层目前常用的材料及铺设方法,
5.5.2 本条对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的配合比和采用撒布铺设时的单位面积撒布量及撒布时间提出要求。
5.5.3 本条提出采用拌和料铺设硬化耐磨面层时,为加强面层与基层的粘结,应先在基层上铺设结合层。
5.5.4 本条提出采用拌和料铺设硬化耐磨面层时,铺设厚度和拌和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给出了设计无要求时面层厚度和强度的最小限值。
5.5.5 本条提出采用撒布铺设的硬化耐磨面层,面层厚度、基层的厚度及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给出了设计无要求时基层的厚度和强度的最小限值。
5.5.6 本条对面层留缝提出要求。
5.5.7 本条强调面层铺设后应养护,以保证面层质量。
5.5.8 本条对面层投入使用时的强度提出要求,以防过早使用影响耐磨效果。
I 主控项目
5.5.9 本条对硬化耐磨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5.10 本条对采用拌和料铺设的硬化耐磨面层所用的水泥、金属渣、屑、纤维、石英砂、金刚砂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5.11本条对硬化耐磨面层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厚度、强度等级,耐磨性能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硬化耐磨面层的耐磨性能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机地面材料耐磨性能试验方法》GB/T12988的规定执行。
5.5.12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5.13 本条对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5.14本条对面层的表面外观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5.15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5.16 本条提出硬化耐磨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 防油渗面层
5.6.1 本条明确了防油渗面层的铺设方法或涂刷的材料。
5.6.2 本条对防油渗隔离层及防油渗面层的做法提出原则性要求,施工前应拟订详细的工艺要求,施工中应严格执行。
5.6.3 本条对防油渗混凝土面层的厚度,施工配合比等提出要求。
5.6.4 本条对防油渗混凝土的浇筑及分区段缝的留设和处理提出原则性要求,施工前应拟订详细的工艺要求,施工中应严格执行。
5.6.5 本条对防油渗混凝土面层的构造做法作出规定。
5.6.6 本条对防油渗涂料面层的厚度及采用的材料作出规定。
I 主控项目
5.6.7 本条对防油渗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8 本条对防油渗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渗性能,防油渗涂料的粘结强度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9 本条对防油渗混凝土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10 本条对防油渗涂料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6.11 本条对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12 本条对面层的表面外观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13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6.14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7 不发火(防爆)面层
5.7.1 本条明确了不发火(防爆)面层采用的材料种类和铺设厚度要求。其他不发火材料包括不发火橡胶、不发火塑料、不发火石材、不发火木材以及不发火涂料等。
5.7.2 本条明确水泥类拌和料和其他不发火材料的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同类面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材料的技术要求。
I 主控项目
5.7.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面层在原材料加工和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7.5 本条提出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7.6 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7.7 本条提出面层的试件应检验合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7.8 本条明确面层目测检查的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7.9 本条明确踢脚线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7.10 本条明确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 自流平面层
5.8.1 本条明确了自流平面层采用的材料种类。
5.8.2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在柱、墙等处的构造做法提出要求,并明确面层应分层施工。
5.8.3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的基层提出要求。基层的含水率可通过含水率测定仪测定。
5.8.4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的构造做法、厚度、颜色等提出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自流平面层的构造层可分为底涂层、中间层、表面层时。一般情况下,自流平面的底图层和表面层的厚度较薄。
5.8.5 本条提出有特殊要求的自流平面层应达到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5.8.6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的铺设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7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提出自流平面层的除料进人施工现场时,应提供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8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基层的强度等级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9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审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10 本条对自流平面层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8.11 本条提出自流平面层的分层施工要求,各层施工应在前一层达到表干时方可进行,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12 本条提出自流平面层的表面观感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8.13本条提出自流平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9 涂料面层
5.9.1 本条明确了涂料面层所采用涂料的类型。
5.9.2 本条对涂料面层的 基层提出要求,其目的是确保面层的施工质量。
5.9.3 本条对面层的厚度、颜色和分层施工提出要求。一般情况下,涂料面层的构造层可分为底徐层和表面层。
Ⅰ 主控项目
5.9.4 本条对涂料的选用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9.5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提出涂料进人施工现场时,应提供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9.6 本条对面层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II 一般项目
5.9.7本条对涂料的找平施工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9.8 本条提出面层的表面观感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9.9 本条对楼梯踏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9.10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 塑胶面层
5.10.1 本条提出塑胶面层按施工工艺可分 为现浇型和卷材型两大类,均宜在沥青混凝土基层或水泥类基层上铺设。
现浇型塑胶面层材料一般是指以聚氨酯为主要材料的混合弹性体以及丙烯酸,采用现浇法施工;卷材型塑胶面层材料般是指聚氨脂面层(含组合层)。PVC面层(含组合层)、橡胶面层(含组合层)等,采用粘贴法施工。
塑胶面层按使用功能分类,可分为塑胶运动地板(面)和一般塑料面层。用作体育竞赛的塑胶运动地板(面)除应符合本节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体育竞赛场地专业规范的要求;一般塑料面层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有关规定。
5.10.2 本条对基层质量提出要求。 对于水泥类基层,可用水泥砂浆或水泥基自流平徐层作为找平层,应视塑胶面层的具体要求而定;沥青混凝土应采用不含蜡或低蜡沥青,沥青混凝土基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塑胶运动地板(面)的基层宜采用半刚性的沥青混凝土。
5.10.3 本条对塑胶面层铺设时的环境温度提出要求。
Ⅰ 主控项目
5.10.4 本条对塑胶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5 本条对现浇型塑胶中层的配合比及成品试件提出要求和检检方法、检查数量。
对于现绕型塑胶面层材料,除需确认各种原材料是否相互兼容、面层表面是否具有耐久性和运动性能外,还需确认原材料的组合、铺装工艺、长期使用不会对环境查成污染。因此,现浇型塑胶面层的成品试件必须经专业实验室检测合格。
5.10.6 本条对现浇型和巷材型塑胶面层与基层的粘结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Ⅰ 一般项目
5.10.7 本条对塑胶面层的各组合层厚度、坡度、表面平整度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8 本条对塑胶面层的表面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9 本条对卷材型塑胶面层的焊缝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10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1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
5.11.1 本条提出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宜采用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等。
5.11.2 提出本条是为了保护地血辐射供爱系统免遭损坏,从而保证地面辐射优暖的效果。
Ⅰ 主控项目
5.11.3 本条针对地面辐射供暖的特点。对整体面层的材料或产品选择作出规定,可有效减少因材料或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地面工程质量事故。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1.4 本条提出为减少面层出现开裂、拱起等质量缺陷。应按设计要求的构造措施施工。并提出了检脸方法,检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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