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行能力,服务水平,一般规定

  • 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一般规定)

    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1 一般规定 4.1.1 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 2 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3 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4.1.2 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由于道路条件、交通条件、控制条件和交通环境等都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因此

    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