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 ,一般规定,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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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层 (一般规定及检验标准)
7 基 层 7.1 一般规定 7.1.1 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45d完成施工,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15~30d完成施工。 7.1.2 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且沉降稳定后,方可施工道路基层。 7.1.3 稳定土类道路基层材料配合比中,石灰、水泥等稳定剂计量应以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表示。 7.1.4 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要附加宽度。 7.1.5 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7.1.6 用沥青混合料、沥青贯入式、水泥混凝土做道路基层时,其施工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10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