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开 挖
7-1-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a) 1.0.8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b) 2. 1.2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7-1-2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a) 5.2.2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进洞前, 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b) 5.5.5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 拱座岩体。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 5m。
2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c) 11.2.8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必须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
d) 12. 3. 7洞内供电线路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
e) 12. 4.5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
f) 13.2.6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g) 13.2.7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h) 13. 2. 10 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 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7-2锚固与支护
7-2 1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a) 8.3.2张拉操作人员未经考核不得上岗;张拉时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严禁违章操作。
7- 2 2 《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
a) 9. 1.17竖井或斜井中的锚喷支护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井口应设置防止杂物落入井中的措施。
2采用溜筒运送喷射混凝土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应封闭严密。
7-3疏浚与吹填
7-3-1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 17—2014
a) 5.7.6对施工作业区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
b) 5. 7.7应制定冲洗带油甲板的环保防护措施及发生油污泄露事故的急救预案。
c) 5.7.9施工船舶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施工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
2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 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以及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3施工船舶严禁超载航行。
4施工船舶在汛期施工时,应制定汛期施工和安全度汛措施;在严寒封冻地区施 工时,应制定船体及排泥管线防冰冻、防冰凌及防滑等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5挖泥船的安全工作条件应根据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确定,在缺乏资料时 应按表5. 7. 9的规定执行。当实际工作条件大于表5.7.9中所列数值之一时,应停止施工。
d) 5.7.13严禁将各类垃圾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入江、河、湖、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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