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9.1 一般规定
9.1.1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舒适,不宜中断或缩减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有效通行宽度。
9.1.2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的相关设施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9.1. 3 行人交通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条文说明: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无论从规划、建设还是管理上看,考虑较多的是机动车交通系统,主要解决的也是机动车交通问题,而对于最基本的交通方式——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考虑得相对较少,造成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环境逐渐恶化,“人车混行”较为普遍,行人和非机动车路权被侵害,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行人和非机动车安全没有保障等等。因此,为了将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设计提高到一个较高的层面,规范编制中将其作为独立章节编写。
条文强调了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要求设计中应提供明确的路权,保障必需的通行空间。此外,应同时考虑无障碍设施、附属设施、景观及环境设施,为行人和非机动车创造安全、良好、舒适的环境。
具体的条文主要沿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参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及《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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