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信息化应用系统
16.0.1信息化应用系统可包括专业业务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公众信息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6.0.2信息化应用系统按构成要素分为设备和软件,系统检测应先检査设备,后检测应用软件。
16.0.3应用软件测试应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编制测试大纲,并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且宜采用黑盒法进行。
条文说明:
16.0.3应用软件的测试内容包括基本功能、界面操作的标准性、系统可扩展性、管理功能和业务应用功能等,根据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要求确定。
黑盒法是指测试不涉及软件的结构及编码等,只要求规定的输入能够获得预定的输出。
16.0.4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指标,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对于智能卡设备还应检测下列内容:
1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有效作用距离;
2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通信传输速率和读写验证处理时间;
3智能卡序号的唯一性。
16.0.5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测试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6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用软件的重要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重要数据删除的蒈告和确认提示;
2输入非法值的处理;
3密钥存储方式;
4对用户操作进行记录并保存的功能;
5各种权限用户的分配;
6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7响应时间。
16.0.7应用软件修改后,应进行回归测试,修改后的应用软件能满足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条文说明:
16.0.7应用软件修改后进行回归测试,主要是验证是否因修改引出新的错误,修改后的应用软件仍需满足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要求。
16.0.8应用软件的一般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用户界面采用的语言;
2提示信息;
3可扩展性。
16.0.9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査运行软件产品的设备中安装的软件,没有安装与业务应用无关的软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10信息化应用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应用软件的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和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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