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3会议系统 13.0.1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

  13会议系统

  13.0.1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3.0.2会议系统检测时,应根据系统规模和实际所选用功能和系统,以及会议室的重要性和设备复杂性确定检测内容和验收项目。

  13.0.3会议系统检测前,宜检査会议系统引入电源和会场建声的检测记录。

  条文说明:

  13.0.3本条规定的是会议系统检测前的检查内容。

  会议系统设备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电源干扰容易影响音、视频的质量,故提出本条要求。供电电源质量包括供电的电压、相位、频率和接地等。

  在会议系统工程实施中,常常将会场装修与系统设备进行分开招标实施,为了避免招标文件对建声指标无要求也不作测试导致影响会场使用效果,所以会议系统进行系统检测前宜提供合格的会场建声检测记录。建声指标和电声指标是两个同等重要声学指标。

  会场建声检测主要内容有:混响时间、本底噪声和隔声量。混响时间可以按照国家《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会议系统以语言扩声为主,会场混响时间适当短些,一般参考值为(1.0±0.2)s,具有会议电视功能的会议室混响时间更短些,宜为(0.6±0.1)s。同时提倡低频不上升的混响时间频率特性,应该尽可能在(63~4000)Hz范围内低频不上升,减少低频的掩蔽效应,对提髙语言清晰度大有益处。

  13.0.4会议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检测应采用现场模拟的方法,根据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2性能检测可采用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方法进行。

  条文说明:

  13.0.4会议系统检测的要求。

  第2款系统性能检测有两种方法:客观测量和主观评价,同等重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会议系统最终效果是以人们现场主观感觉来评价,语言信息靠人耳试听、图像信息靠视觉感知、整体效果需通过试运行来综合评判。

  13.0.5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内容:

  1)最大声压级;

  2)传输频率特性;

  3)传声增益;

  4)声场不均匀度;

  5)系统总噪声级。

  2声学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GB/T 4959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3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源应包括语言和音乐两类;

  2)评价方法和评分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12.0.5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13.0.5本条为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规定。

  第1款为会议声学特性指标的规定。

  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中对会议类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最大声压级、传输频率特性、传声增益、声场不均匀度和系统总噪声级都有了明确规定(俗称五大指标)。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5-2010中增加了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STIPA)的要求,并且制定了定量标准,一级大于等于0.60、二级大于等于 0.50。

  对于扩声系统的语言传输指数(STIPA),即常讲的语言清晰度(亦有称语言可懂度),这里作为主控项目,意指非常重要。只要STIPA达到了设计要求,其他五大指标基本也会达标。语言传输指数(STIPA)测试值是指会场具有代表性的多个测量点的测试数据的平均值。

  13.0.6会议视频显示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显示特性指标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显示屏亮度;

  2)图像对比度;

  3)亮度均匀性;

  4)图像水平清晰度;

  5)色域覆盖率;

  6)水平视角、垂直视角。

  2显示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 50525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3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条文说明:

  13.0.6因为灯光照射到投影幕布上会对显示图像产生干扰,降低对比度,所以在本系统检测中要开启会议灯光,观察环境光对屏幕图像显示质量的影响程度。会议系统中应将这种影响缩小到最低程度。

  13.0.7具有会议电视功能的会议灯光系统,应检测平均照度值。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条文说明:

  13.0.7本条为会议电视灯光系统检测的规定。

  具有会议电视功能的系统对照度要求较高,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5-2010规定的会议电视灯光平均照度值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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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8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检测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条文说明:

  13.0.8火灾自动报警联动功能的检测要求。

  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的联动功能是指,一旦消防中心有联动信号发送过来,系统可立即自动终止会议,同时会议讨论系统的会议单元及翻译单元可显示报警提示,并自动切换到报警信号, 让与会人员通过耳机、会议单元扬声器或会场扩声系统听到紧急广播。

  13.0.9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主会场和分会场功能分别进行检测;

  2性能评价的检测宜包括声音延时、声像同步、会议电视回声、图像清晰度和图像连续性;

  3会议灯光系统的检测宜包括照度、色温和显色指数;

  4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条文说明:

  13.0.9本条为会议电视系统的规定。

  第1款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功能有:主会场与分会场。在设计中往往比较注重主会场功能设计,常常忽视分会场功能设计,造成在作为分会场使用时效果很差。尤其是会议灯光系统要有明显不同的两个工作模式:主会场灯光工作模式、分会场灯光工作模式,才能保证会议电视会场使用效果。

  13.0.10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4的规定执行;

  2会议签到管理系统应测试签到的准确性和报表功能;

  3会议表决系统应测试表决速度和准确性;

  4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的检测应采用现场功能演示的方法,逐项进行功能检测;

  5会议录播系统应对现场视频、音频、计算机数字信号的处理、录制和播放功能进行检测,并检验其信号处理和录播系统的质量;

  6具备自动跟踪功能的会议摄像系统应与会议讨论系统相配合,检查摄像机的预置位调用功能;

  7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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