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般规定
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
条文说明:
3.1.1为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根据智能建筑的特点,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划分为“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三个阶段。
根据工程实践的经验,占绝大多数的不合格工程都是由于设备、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因此在工程中把好设备、材料的质量关是非常重要的。其主要办法就是在设备、器材进场时进行验收。而智能化系统涉及的产品种类繁多,因此对其质量检查单独进行规定。
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2智能建筑工程中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对于单位建筑工程,智能建筑工程为其中的一个分部工程。根据智能建筑工程的特点,本规范按照专业系统及类别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再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和设备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
不同功能的建筑还可能配置其他相关的专业系统,如医院的呼叫对讲系统、体育场馆的升旗系统、售验票系统等等,可根据工程项目内容补充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3.1.3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
条文说明:
3.1.3工程施工完成后,通电进行试运行是对系统运行稳定性观察的重要阶段,也是对设备选用、系统设计和实际施工质量的直接检验。
各系统应在调试自检完成后进行一段时间连续不中断的试运行,当有联动功能时需要联动试运行。试运行中如出现系统故障,应在排除故障后,重新开始试运行直至满120h。
3.2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3.2.1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査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査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随工检査)验收记录;
5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自检记录;
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试运行记录。
条文说明:
3.2.1关于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检查内容的规定。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验收时应检査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
3.2.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
3.2.4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1的规定;
2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
3.2.5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2的规定。
3.2.6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3的规定。
3.2.7自检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査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4 的规定。
3.2.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验收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5的规定。
3.2.9试运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6的规定。
3.2.10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2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合同要求。
条文说明:
3.2.10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软件产品分为商业软件和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两类。
商业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商业化的软件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等。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包括: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针对项目编制的软件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及软件测试报告等。
3.2.11接口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责任边界等内容;
2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3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试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评判等内容;
4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由接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签字确认。
条文说明:
3.2.11接口的质量控制要求。
接口通常由接口设备及与之配套的接口软件构成,实现系统之间的信息交互。接口是智能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因此本条对接口的检测验收程序和要求作了专门规定。
由于接口涉及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接口提供单位,且需要多方配合完成,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在设计阶段应组织相关单位提交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这两个文件均需各方确认,在接口测试阶段应检查接口双方签字确认的测试结果记录,以保证接口的制造质量。
3.3 系统检测
3.3.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3.3.2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技术文件;
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自检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试运行记录。
3.3.3系统检测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检测小组;
2项目检测小组应指定检测负责人;
3公共机构的项目检测小组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组成。
条文说明:
3.3.3关于系统检测的组织的规定。
系统检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人进行。因为智能建筑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应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多,且技术发展迅速,进行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统检测应有合格的检测人员和相关的检测设备。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保证工程质量,也由于智能建筑工程各系统的专业性,系统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实施。
智能建筑工程专业检测机构的资质目前有几种:1.通过智能建筑工程检测的计量(CMA)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2.省(市)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资质证书》;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评审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检查机构认可证书》,通过认可的检査机构既可以出具《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报告》,也可以出具《智能建筑工程检查/鉴定报告》。
3.3.4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编制系统检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2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系统检测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填写《分项工程检测记录》、《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
4分项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1的规定;
5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2~表C.0.16的规定;
6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17的规定。
条文说明:
3.3.4关于系统检测的规定。
应根据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来编制系统检测方案,项目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工程设计说明中包括系统功能及性能的要求。此条款体现了动态跟进技术发展的思想,既能跟上技术的发展,又能做到检测要求合理和保证工程质量。
子分部中的分项工程含有其他分项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时,应参照相关分项的规定进行。例如,其他系统中的光缆敷设应按照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进行检测,网络设备和应用软件应分别按照本规范第7章和第16章的规定进行检测。
3.3.5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
3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的系统检测结论均应为不合格;
4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应扩大范围。
条文说明:
3.3.5本条对检测结论与处理只做原则性规定,各系统将根据其自身特点和质量控制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3款由于智能建筑工程通常接口遇到的问题较多,为保证各方对接口的重视,做此规定。凡是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则判定为该系统和集成系统的系统检测均不合格。
3.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3.4.1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进度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3.4.2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记录;
6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3.4.3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2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
3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3.4.4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图纸;
2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试运行记录;
6系统检测记录;
7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条文说明:
3.4.4工程验收文件的内容。
第1款竣工图纸包括系统设计说明、系统结构图、施工平面图和设备材料清单等内容。各系统如有特殊要求详见各章的相关规定。
第7款培训一般有现场操作、系统操作和使用维护等内容,根据各系统情况编制培训资料。各系统如有特殊要求详见各章的相关规定。
3.4.5工程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验收文件;
2检査观感质量;
3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条文说明:
3.4.5本条所列验收内容是各系统在验收时应进行认真査验的内容,但不限于此内容。本规范中各系统有特殊要求时,可在各章中作出补充规定。
第2款主要是对在系统检测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子系统或项目部分进行复检。
第3款观感质量包括设备的布局合理性、使用方便性及外观等内容。
3.4.6工程验收的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作出检査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1的规定;
2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验收资料审査记录》,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査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2的规定;
3应由施工单位按表填写《验收结论汇总记录》,验收小组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3 的规定。
3.4.7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本规范第3.4.4条规定的工程验收文件齐全、观感质量符合要求且检测项目合格时,工程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3当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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