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木 竹面

7木、竹面层铺设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实木集成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等(包括免刨、免漆类)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7.1.2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树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实木集成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等(包括免刨、免漆类)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7.1.2 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树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3  用于固定和加周用的金属零部件应采用不锈蚀或经过防锈处理的金属件。
7.1.4 与厕浴间 、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的木、竹面层的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处理。
7.1.5 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不起砂,表面含水率不应大于8%。
7.1.6 建筑地面工程的木 、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应现行标准的规定。
7.1.7 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孔、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1.8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8的规定。

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木 竹面 

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7.2.1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或拼花,以空铺或实铺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2.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可采用双层面层和单层面层铺设,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选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铺设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时,其木拥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柱、墙之间留出20mm的缝隙,表面应平直,其间距不宜大于300mm。
7.2.4当面层下铺设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髓心应向上,板间缝隙不应大于3mm,与柱、墙之间应留8mm~12mmn的空隙,表面应刨平。
7.2.5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的距离;与柱、墙之间应留8mm~12mm的空隙。
7.2.6采用实木制作的踢脚线,背面应抽槽并做防腐处理。
7.2.7席纹实木地板面层、拼花实木地板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本节的有关要求。
Ⅰ 主控项目
7.2.8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铺设时的木(竹)材含水率、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9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10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1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2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I一般项目
7.2.13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面层应创平、磨光,无明显刨痕和毛刺等现象;图案应清晰、颜色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和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4  竹地板面层的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5  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平整、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6  面层采用粘、钉工艺时.接缝应对齐,粘、钉应严 密;缝隙宽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应洁净,无溢胶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7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8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 .竹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苑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3.1  实木复合地板 面层采用的材料、铺设方式、铺设方法、厚度以及垫层地板铺设等,均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一第7.2.4条的规定。
7.3.2 实术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空铺法或粘贴法(满粘或点粘)铺设。采用粘贴法铺设时,粘贴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具有耐老化、防水、防菌、无毒等性能。
7.3.3  实术复合地板面层下衬垫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4  实术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的距离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当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院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7.3.5  大面积铺设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时,应分段铺设,分段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7.3.6  实术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3.7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人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十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3.8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9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景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0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在。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I一般项目
7.3.11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应清晰,颜色应一致,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2  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而应平整、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3  面层采用粘、钉工艺时,接缝应对齐,粘、钉应严密;缝腺宽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应洁净,无溢胶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4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5 实术复合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
7.4.1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以空铺或粘贴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4.2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可采用有垫层地板和无垫层地板的方式铺设。有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材料和序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4.3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的距离;衬垫层、垫层地板及面层与柱、墙之间均应留出不小于10mm的空隙。
7.4.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宜在面层与基层之间设置衬垫层,衬垫层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问距宜为200mm~300mm。
                               Ⅰ 主控项目
7.4.5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4.6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人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十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4.7 木搁栅 、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其安装应牢固、平直,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险批检查。
7.4.8面层铺设应牢固、平整;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7.4.9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的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应清晰,颜色应一致,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 0.21条规定的检险批检查。
7.4.10  面层的接头应错开、缝隙应严密、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2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7.5.1  软木类地板面层应采用软木地板或软木复合地板的条材或块材,在水泥类基层或垫层地板上铺设。软木地板面层应采用粘贴方式铺设,软木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空铺方式铺设。
7.5.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5.3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垫层地板在铺设时,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大于20mm的空原,表面应刨平。
7.5.4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1/3板长且不小于200mm的距离;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出8mm~12mm的空隙;软术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院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 300mm。
                            I  主控项目
7.5.5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5.6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人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5.7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其安装应牢固、平直,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8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5.9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拼图、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检查方法:观察,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0  软木类地板面层缝隙应均匀,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洁净。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7.6.1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宜采用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应在填充层上铺设。
7.6.2地面辐射供眼的木板面层可采用空铺法或胶粘法(满粘点粘)铺设。当面层设置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6.3 与填充层接触的龙骨、垫层地板、面层地板等应采用胶粘法铺设。铺设时填充层的含水率应符合胶粘剂的技术要求。
7.6.4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铺设时不得扰动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面层铺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7.6.5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6.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当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6.7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I  一般项目
7.6.8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填充层上铺设-层耐热防潮纸(布)。防潮纸(布)应采用胶粘搭接,搭接尺寸应合理,铺设后表面应平整,无皱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6.9其余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 木、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明确了建筑地面工程木、竹面层(子分部工程)是由实木地板面层、实木集成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投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等分项工程组成,并对各分项工程(包括免刨、免漆类的板,块)面层的施工质量检验或验收作出了规定。

  7.1.2 木、竹地板面层构成的各类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材板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要求。木、竹地板面层构成的各层木、竹材料(含免刨、免漆类产品)除达到设计选材质量等级要求外;应严格控制其含水率限值和防腐、防蛀等要求。根据地区自然条件,含水率限制应为8%~13%;防腐、防蛀、防潮的处理不应采用沥青类处理剂,所选处理剂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7.1.3 本条规定用于固定和加固用的金属零部件应不锈蚀。

  7.1.4 建筑工程的厕浴间、厨房及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建筑地面,与木、竹地面应有建筑标高差,其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其相邻的木、竹地面层应有防水、防潮处理,防水、防潮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7.1.5 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的技术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整体面层的要求。水泥类基层通过质量验收后方可进行木、竹面层铺设施工。

  7.1.6 建筑地面木、竹面层采用架空构造设计时,其搁栅下的架空构造的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构造的砖石地垄墙(墩)的砌筑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要求。

  2 架空构造的水泥混凝土地垄墙(墩)的浇筑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

  3 木质架空构造的铺设施工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要求。

  4 钢材架空构造的施工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

  7.1.7 调研及考察和实施结果证明,木、竹面层的面层构造层、架空构造层、通风层等设计与施工是组成建筑木、竹地面的三大要素,其设计与施工质量结果直接影响建筑木竹地面的F常使用功能、耐久程度及环境保护效果:通风层设计与施工尤为突出,无论原始的自然通风,或是近代的室内外的有组织通风,还是现代的机械通风,其通风的长久功能效果主要涉及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孔、室外通风窗的构造、施工及管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所以本规范从施工方面明确其重要性。

  7.1.8 本条提出木、竹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7.2.1~7.2.7 本节各条对关键施工过程控制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木搁栅固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基层和基层中的预埋管线。为了防止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整体产生线膨胀效应,规定木搁栅与柱、墙之间应留出20mm的缝隙;垫层地板与柱、墙之间应留出8mm~12mm的缝隙;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的出8mm~12mm的缝隙。

  垫层地板:指在木、竹地板面层下铺设的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细木工板、实木板等。由于铺设垫层地板可改善地板面层的平整度,增加行走时的脚步舒适度,因此常用作体育地板面层、舞台地板面层下的垫层。

  I 主控项目

  7.2.8 本条对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铺设时的木(竹)材含水率、胶粘剂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如:实木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木地板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15036.1 和《实木地板 第2 部分:检验方法》GB/T 15036. 2的有关规定;实木集成地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实木集成地板》LY/T 1614的有关规定;竹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竹地板》GB/T 20240的有关规定;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的有关规定。

  7.2.9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以及配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2.10~7.2.12 强调采用的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进行防腐、防蛀处理;木搁栅安装应牢周、平直;面层镇设应牢固、无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7.2.13~7.2.18 要求板缝严密,接头错开,粘、钉严密;表面观感应刨平、磨光、洁净,无创痕、毛刺,图案应清晰、颜色应均匀一致;踢脚线高度应一致。明确了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3.1~7.3.5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或拼花,以空铺或粘贴(满粘或点粘)法施工。本节对其关键施工过程控制和构造提出了要求。

  Ⅰ 主控项目

  7.3.6本条对实术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如实木复合地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复合地板》GB/T 18103和《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LY/T 1738的有关规定;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的有关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3.7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 进场的实木复合地板和配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3.8~7.3.10 强调采用的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进行防腐、防蛀处理;木捆栅安装应牢固、平直;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无空鼓、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7.3.11~7.3.15强调面层应缝附严密,接头情开,表面观感应图案清晰、颜色一致,板面无翘曲,踢脚线高度应一致。明确了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4 浸清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

  7.4.1~7.4.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而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以空铺或粘贴(满粘或点粘)法施工。本节对其关键施工过程控制和构造提出了要求。

  Ⅰ 主控项目

  7.4.5本条对投渍纸层 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GB/T 18102的有关规定;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的有关规定。

  7.4.6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投资纸层压木质地板和配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4.7、7.4.8 强调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应进行防腐、防蛀处理;铺设应牢周、平整,粘贴无空最、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I 一般项目

  7.4.9~7.4.12强调面层应缝隙严密,接头错开,表面观感应图案清晰、颜色一致,板面无翘曲,踢脚线高度应一致。明确了提责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7.5.1~7.5.4 阐明软木类地板分为软木地板和软木复合地板,其中软木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成块材,以粘贴方式施工:软木复合地板而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以空铺方式施工。本节对其关键施工过程控制和构造提出了要求。

  Ⅰ 主控项目

  7.5.5 本条对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如软木类地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软木类地板》LY/T 1657的有关规定;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的有关规定。

  7.5.6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软木复合地板和配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制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5.7、7.5.8 强调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应进行防腐、防蛀处理;铺设应牢固、平整,粘贴无空鼓、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7.5.9~7.5.12 强调面层应缝隙严密,接头错开,板面无翘曲,踢脚线应高度一致。明确了软木类地板面层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7.6.1 本条提出地面 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宜采用的板材产品。

  7.6.2 本条规定了地面辐射供服的木板而层的铺设方法。

  7.6.3 本条针对用胶粘剂粘贴龙骨、垫层地板、面层地板,提出铺贴时填充层的含水率要求。

  7.6.4 提出本条是为了保护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免遭损坏,从而保证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

  Ⅰ 主控项目

  7.6.5 本条针对地面辐射供暖的特点,对木板面层的材料或产品选择作出规定,可有效减少因材料或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地面工程质量事故,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6.6 本条提出为减少面层出现开裂、拱起等质量缺陷应按设计要求的构造措施施工,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7.6.8 提出本条是为了避免木板面层与镇充层之间由于无龙骨架空层,填充层因供暖受热,引起层内潮起上涌,无法通风,从而导致木板面层受潮变形,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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