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空调与采暖系统中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空调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空调与采暖系统中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1.1.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 3.3.5 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1.2 主控项目

  11.2.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 : 进行外观检查;对照施工图设计要求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 : 按批次全数检查。

  11.2.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的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检验方法 : 按设计施工图核查、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 : 全数检查。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和保温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分别按下列要求进行核查与复验,每个复验项目中应有 30%的复验次数为见证取样送检。

  1 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等设备的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制冷性能系数 ( 或能效比 ) 、额定额定热效率进行核查;

  2 对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进行核查;

  3 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 : 核查项目按设计要求核对其技术性能参数,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并查阅进场验收记录;复验项目随机抽样送检。

  检验数量 : 核查项目全数核查;各种保温材料每次进场均应复验,复验总次数不得少于 2 次。

  11.2.4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检验方法 : 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 全数检查。

  11.2.5 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冷却塔、冷热水循环水泵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型号、规格、台数及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接管应正确。

  检验方法 : 观察检查,并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和核查记录。

  检验数量 : 全数检查。

  11.2.6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 COP)和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比 (EER)、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 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和核查报告。

  检验数量 : 全数检查。

  11.2.7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EHR)、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 ER),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 计算并核对。

  检验数量 : 全数检查。

  11.2.8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 : 观察检查,并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 : 按类别数量抽查 10%,且均不得少于 1 个。

  11.2.9 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 10.2.12 条的规定执行。

  11.2.10 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 当采用非闭孔性绝热材料绝热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必须完整,且封闭良好。

  检验方法 : 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 : 按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段。

  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冷、热源和辅助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整个空调系统和采暖系统(包括室内系统、冷、热源及室外管网)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且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国家《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的有关规定,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并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检验方法 :观察、旁站、查阅试运转和调试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报告。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11.3 一般项目

  11.3.1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 : 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 : 按数量各抽查 10%,且均不得少于 2 件。

  11.3.2 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 10.2.12 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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