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节能

配电节能 12 配电与照明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2.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 3.3.5 条的规定执行。当

配电节能

  12 配电与照明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2.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 3.3.5 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2.1.3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12.2 主控项目

  12.2.1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相关规定。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安装前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镇流器自身功耗不大于光源标称功率的 15%,谐波含量不大于 20%;

  2 气体放电灯的整体功率因数不得低于 0.9 ;

  检验方法 :现场使用数字功率计检测。

  检查数量 :同批次同规格数量超过 100 套时抽查 1%,不足 100 套时检查数量不少于 1 套。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其线电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 :使用电桥检测。

  检查数量 :当用电计算负荷≥ 50KW的配电线路,现场实物抽查 20%,其余供电线路按 5%抽测。

  12.2.3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工程验收前,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供电电压、电流、频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其中供电电源偏差、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公共电网谐波、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检验方法 :在大功率用电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 以及所有安装的变频设备、照明设备、 计算机等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功率计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电压、电流、频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

  检查数量 :全部检测

  12.2.4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 90%。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 GB50034-2004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 :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 :每种功能区至少检查 1 处。

  12.3 一般项目

  12.3.1 母线压接头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标准中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 :母线按检验批抽查 10%。

  12.3.2 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 , 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85%。

  检验方法 : 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 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 :全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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