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基坑工程
7.4施工及验收
7.4.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支护洁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和回填等施工技术参数,基坑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基工程施工方法,基坑工程施
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
7.4.2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要求。
7.4.3基坑开挖和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基坑开挖应分层进行,内支撑结构基坑开挖尚应均衡进行;基坑开挖不得损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
2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时,应及时进行坑底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原次土的措施;
4基坑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填筑压实,对称进行,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7.4.4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
2支护结构的施工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的要求,并应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3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支撑结构爆破拆除前,应对永久性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7.4.5逆作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逆作法施工应采取傧息化施工,且逆作法施工中的主体结构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控制要求;
2临时竖向支承柱的拆除应在后期竖向结构施工完成并达到竖向荷载转换条件后进行,并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拆除;
3当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构件
7.4.6地下水控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排水系统应能满足明水和地下水的排放要求,地表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渗措施;
2降水及回灌施工应设置水位观测井;
3降水井的出水量及降水效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4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采取封井措施:
5湿陷性黄土地区基坑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水浸入基坑的处理措施。
7.4.7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
3基坑降水应对水位降深进行监测,地下水回灌施工应对回灌量和水质进行监测;
4逆作法施工应进行全过程工程监测。
7.4.8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基坑危险部位的土方开挖及其他有风险的施工作业,进行风险坪估,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7.4.9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土支护结构应对水泥土强度和深度进行检验:
2排桩支护结构、地下连续墙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墙体)完整性和深度进行检验,嵌岩支护结构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
3混凝土内支撑应对混凝土强度和截面尺寸迸行检验,钢支撑应对截面尺寸和预加力进行检验:
4土钉、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5基坑降水应对降水深度进行检验,基坑回灌应对回灌量和回灌水位进行检验;
6基坑开挖应对坑底标高进行检验;
7基坑回填时,应对回填施质量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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