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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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6-19 19:00浏览次数:

配电节能

  12 配电与照明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2.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 3.3.5 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2.1.3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12.2 主控项目

  12.2.1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相关规定。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安装前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镇流器自身功耗不大于光源标称功率的 15%,谐波含量不大于 20%;

  2 气体放电灯的整体功率因数不得低于 0.9 ;

  检验方法 :现场使用数字功率计检测。

  检查数量 :同批次同规格数量超过 100 套时抽查 1%,不足 100 套时检查数量不少于 1 套。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其线电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 :使用电桥检测。

  检查数量 :当用电计算负荷≥ 50KW的配电线路,现场实物抽查 20%,其余供电线路按 5%抽测。

  12.2.3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工程验收前,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供电电压、电流、频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其中供电电源偏差、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公共电网谐波、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检验方法 :在大功率用电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 以及所有安装的变频设备、照明设备、 计算机等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功率计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电压、电流、频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

  检查数量 :全部检测

  12.2.4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 90%。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 GB50034-2004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 :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 :每种功能区至少检查 1 处。

  12.3 一般项目

  12.3.1 母线压接头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标准中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 :母线按检验批抽查 10%。

  12.3.2 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 , 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85%。

  检验方法 : 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 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 :全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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